旅遊營銷戰略和戰術設計為旅遊目的地營銷活動謀劃了宏偉的藍圖。要想把藍圖變為現實,還需要通過規範有序的營銷組織和嚴謹細致的管理程序加以保障。隻有通過係統的營銷執行和控製活動,才能真正實現旅遊產品的市場價值,並確立旅遊目的地優勢的市場地位,同時也才能真正把旅遊目的地對旅遊者的利益承諾落在實處。
一、旅遊目的地組織
(一)國家旅遊管理機構
按照世界旅遊組織的解釋,國家旅遊管理機構(National Tourism As-socostions,簡稱NTA)是指一個國家中為國家政府所承認,負責管理全國旅遊事務的組織。一般情況下,一個國家最高旅遊行政管理機構通常即代表這個國家的國家旅遊組織。因此,國家旅遊管理機構也就是代表國家政府,行使政府對旅遊發展的幹預職能的載體。
由於曆史和國情等原因,世界各國的國家旅遊管理機構未必都是該國的政府部門。綜觀世界各國情況,國家旅遊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立大體可劃分為以下三種形式:
1.由國家政府直接設立、並且在編製上作為國家政府機構的一個專門部門。以這類形式設立的國家旅遊行政機構在不同國家中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最高級的全國旅遊決策與協調機構。一些國家設有一個最高級的全國旅遊決策機構。它由與旅遊業相關聯的各個政府部門代表組成,並直接歸由議會(或內閣)領導。其主要職能是製定全國性的旅遊法規與長期規劃,協調各部門業務關係,促進本國旅遊業發展。例如,匈牙利直屬部長會議領導下的全國旅遊事業管理委員會、泰國總統府下設的旅遊委員會、日本總理府中設立的觀光對策聯絡會議等。
(2)部(局)級旅遊行政管理機構。許多國家設有一個完整而獨立的旅遊部或相當於部的旅遊局。例如埃及、牙買加、印度、黎巴嫩、墨西哥、羅馬尼亞、希臘、馬耳他、菲律賓等國家在其內閣中設有單獨、完整的旅遊部;中國國家旅遊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屬副部級單位。
(3)設有一個混合部,即將旅遊與其他部門合成一個綜合性部門,或與其他部門合並為一個部。例如法國的工業、郵電與旅遊部,意大利的旅遊與娛樂部,葡萄牙的商業與旅遊部,斯裏蘭卡的旅遊與民航部,馬來西亞的文化、藝術與旅遊部,澳大利亞的旅遊、通信與藝術部,印度尼西亞的旅遊、郵電部,土耳其的旅遊與新聞部,肯尼亞的旅遊與野生動植物保護部等。
(4)在政府綜合部門內設置旅遊管理機構,稱做旅遊局或旅遊處,作為部的下轄機構。例如美國在商業部下設旅遊管理局,加拿大在工商貿易部下設旅遊管理局,日本在運輸省下設國際觀光局,韓國在交通部下設旅遊管理局,匈牙利在商業部下設旅遊局,等等。
2.經國家政府承認,代表國家政府執行全國性旅遊行政事務的半官方組織。這種形式的旅遊行政管理機構常見於歐洲的一些國家。在這些國家中,有關國家旅遊發展的重大決策雖然劃歸國家政府中的某個部負責,但該部並不承擔具體旅遊行政管理事務。因此,在這些國家的政府部門之外,另設一個組織負責執行全國性的旅遊行政管理工作。換言之,這一組織在編製上並非屬於政府機構,其工作人員也不屬政府雇員,但是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需由國家政府中分管旅遊的部長任命,並且該組織的部分經費是由政府撥款。例如英國、挪威、愛爾蘭、瑞典、丹麥和芬蘭等國的國家旅遊局都屬於這種性質。
3.經國家政府承認,代表國家政府行使旅遊行政管理職能的民間組織。這種民間組織多為影響力較大的、由民間自發組成的全國性旅遊協會。政府同意其代行旅遊行政機構管理職權後,通常會向其提供一定的財政撥款,但是該組織的領導成員並非由政府指定,而是由該組織的會員自己選舉產生。例如德國和新加坡的國家旅遊組織都是由這種民間組織兼任。
(二)國家旅遊管理機構差異的成因分析
世界各國旅遊管理機構除了在組織形式上不盡相同之外,其所擁有的職權和管理方式等方麵也往往存在差別。造成這些差別的原因多種多樣,通常可以從以下幾方麵分析:
1.各國的政治經濟製度。在政治上實行中央集權或在經濟上實行計劃經濟的國家中,旅遊業中的私營部分很小,旅遊企業多數為國家所有;在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中,旅遊業中私有經濟占主體,旅遊業發展主要依靠私營部門的力量。這意味著同市場經濟國家相比較,實行中央集權和計劃經濟國家中政府對旅遊業直接幹預的力度較大。因此,這些國家的國家旅遊管理機構在很大程度上既是國家和政府利益的代表,同時也是旅遊業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