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0章 地方行政管理製度(3)(2 / 2)

明清的土司製度及改土歸流行動

土司製度起於元,是中央政府在少數民族管理政策上的一個非常大的變化。在這以前,中央政府對少數民族的管理政策一直是以委托民族首領自行治理的方式進行的,土司製度則變間接統治為直接統治,經過再進一步的改土歸流,土司製度就轉變為正式的郡縣製了。

明初,太祖以數十萬兵力平定西南各省後,為控製這些地區,遂承襲元朝的統治製度。洪武初年,“西南夷來歸者,即用原官授之。其土官銜號宣慰司,曰宣撫司,曰招討司,曰安撫司,曰長官司。以勞績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縣之名亦往往有之”(《大明會典·卷六·吏部五·驗封清吏司》)。清代土司製度基本上沿於明,土司土官也大致從明代沿襲下來。

關於土司的選任和襲替,由元到清,漸漸嚴格化與規範化。“原俱屬驗封司掌行。洪武末年,以宣慰、宣撫、安撫長官等官皆領土兵,改隸兵部,其餘守土者,仍隸驗封司”(《大明會典·卷六·吏部五·驗封清吏司》)。但明朝政府的這一規定,並沒有貫徹始終。從天順末年起,朝廷“威柄漸弛”。到嘉靖九年(公元1530年)始複舊製,“以府州縣等官隸驗封,宣慰、招討等官隸武選。隸驗封者布政司領之;隸武選者,都指揮領之。於是,文武相維,比於中土矣”(《明史·卷三十一·土司序》)。

到了清代,承襲的規定更加嚴密,不但規定承襲必須按宗支嫡庶次序,而且規定了承襲人的具體年齡,“土官子弟,年至十五,方準承襲”(《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九》)。承襲手續也更複雜了:承襲人要將頂輩宗圖、親供、地方官並鄰封土司甘結(鄰近土司的證明書),以及原領號紙(原任命書),報於督撫,由督撫具題請襲。

土司必須定期向朝廷朝貢,朝廷也回報以豐厚的賞賜。各地土司朝貢分一年一貢、兩年一貢或三年一貢。貢使人數一般為五六十人,多不過百人,限每年十二月底前到京,按期到達者給全賞,逾期者給半賞。關於土官的考核,由土官本衙門將土官的事跡驗實後,申報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進行。

另外,明政府在西南地區也建立了軍事衛所,隸屬各省都指揮使司。都司以下設都司土官,將諸土司的土兵納入都司的管轄之下,都司和衛所的官員均由朝廷任命,土官可以世襲。土司的土兵聽從朝廷和都司的調發。

土司製度對穩定南疆和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其弊端也日益顯露。土司的世襲性造成割據勢力的事實存在,土司間為爭奪領地、承襲權而仇殺、內訌,於是明朝廷在一些矛盾比較突出的地區實行改土歸流。

改土歸流的主要內容是改土司為府、州、縣,由中央派官員治理,或廢府、州、縣中的土官,全部由流官統治。同時丈量土地,額定賦稅,設兵防守等。

如永樂十一年(公元1413年),思州宣慰使田琛和思南宣慰使田宗鼎因爭地而仇殺,明成祖遣使臣蔣廷瓚前往勘查,田琛及田宗鼎被密捕來京斬首。於是裁撤土司,“分其地為八府四州,設貴州布政使司”(《大明會典·卷六·吏部五·驗封清吏司》),蔣廷瓚為左布政使。宣德初年,貴州永從蠻夷長官李瑛卒後,無人繼嗣,改永從蠻夷長官司為永從縣,置流官。嘉靖末廣西龍州土知州與副使仇殺被改土歸流。萬曆年間平定播州土司楊應龍叛亂後,在該地設遵義、平越二府,分隸四川、貴州。其他一些地區也先後以各種原因被改土歸流。明代一方麵完善土司製度,另一方麵又實行“改土歸流”政策,革除土官的世襲,代以流官,逐步納入地方行政係統。但明朝在推行這一政策時,由於受到土官的抵製而不斷反複。改土歸流比較徹底和大規模的推行,則是到清代才得以完成的。

由秦而清,周振鶴教授將中央政府對少數民族地區的行政管理製度歸為三步:以羈縻為始,實行名義上的統治,即統而不治;進而漸次實行間接統治;再進而進行直接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