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0章 地方行政管理製度(3)(1 / 2)

譬如,19世紀中葉太平天國革命運動被鎮壓,天京失陷,清廷禦史陳廷經曾條陳變通疆域,擬把江蘇的江南、蘇北劃為兩省。曾國藩奉旨複陳,力持不可。雲:“查蘇皖未分之時,跨江淮而為省……唐之十道,宋之十五路,其於江南江北,皆截然分而為二,……然唐自中興以後,聲教不行於河北,宋自中興以後,號令並不行於江北。……畫疆太明,未必果能久安,論形勢控扼之道,守江南者,必須先固淮甸,棄淮則江南不可保。……此等大事,似不必輕改成憲。”因此,魏源在《聖武記》一書中說:“合河南河北為一,而黃河之險失;合江南江北為一,而長江之險失;合湖南湖北為一,而洞庭之險失;合浙東浙西為一,而錢塘之險失;淮東淮西,漢南漢北,州縣錯隸而淮漢之險失;漢中隸秦,歸州隸楚,又合內江外江為一而蜀之險失。”

三. 少數民族地區的特殊行政管理製度

秦漢時的道

中國自古就是一個多民族國家,曆代王朝都設有管理民族事務的機構,對少數民族地區采取了一定的管理辦法。

秦統一六國後,稱華夏族人為“主人”,而稱其他民族為“客”。非華夏族的行政區劃秦分為兩類:被征服的少數民族地區設縣一級的行政單位———道;在歸降的少數民族地區設屬邦(又稱臣邦、外臣邦),設臣邦君長或臣邦君公統領其地。為管理這些屬邦,中央職官中設典屬邦(漢改稱典屬國)。《漢書·公卿百官表》載:“典屬國、秦官,掌蠻夷降者。”

漢承秦製,在被征服的少數民族地區設道,在歸降的少數民族地區設立屬國。所謂屬國,“存其國號而屬漢,故名”(《漢書·武帝記》),名義相當於郡,以屬國都尉統之。例如:西漢上郡有龜茲屬國都尉。分轄數縣,“治民比郡”。中央也設典屬國,專門管理各屬國事宜。漢成帝河平元年(公元前28年),撤銷典屬國,並入大鴻臚。

唐宋時的羈縻州郡

對於少數民族事務,唐時主要采取羈縻政策,即不以武力或行政手段來改變少數民族原有的社會經濟特征,不強加他們以漢民族的政治製度,重視的是名義上的統治。因為“遽欲改其常性,同此華風,於事為難,理必不可”(《唐會要·卷宗七十三》)。

但是,羈縻府州長官都督、刺史等雖然實行世襲製,卻不得自行任命,必須報由朝廷封賜冊封,有時還要派使臣前往冊封,方才有效。即使是國王、可汗、酋長的嗣位更迭,都要報鴻臚寺,經中央冊封認可才合法。這一做法,在以後的土司製度中得到更完善的發展。

所謂羈縻府州,《新唐書·地理誌》中的記載是自唐太宗平突厥後,聲威大震,西北諸蕃及蠻夷都來歸降。於是朝廷以其部落列置都督府、州、縣三等,由其首領任都督、刺史、縣令,“皆得世襲”。這些府、州、縣就是羈縻府州。

對羈縻府州隻采取名義統治最有力的說明是波斯都督府。在唐高宗時,波斯國發生內亂,又遭大食國所侵,國王被殺,其子卑路斯奔長安求救兵,唐朝政府就授卑路斯以波斯都督的名義,派兵護送其回國。後來,因為路程太遠,送者隻至西域為止,卑路斯也沒有回到波斯而羈留吐火羅國,波斯都督府即於龍朔元年(公元661年)置於疾陵城(今伊朗錫斯坦之席翼)的波斯殘部內。

唐最盛時,轄有少數民族地區的府、州共八百五十六處。

宋代對少數民族的管理基本沿襲唐代,以羈縻州縣形式為主。但統治更深入,在羈縻縣下,還設有羈縻洞。

另外,雖然宋代對羈縻州縣的長官也由土著首領世襲罔替,如唐代一樣,但在承襲的過程上更規範。要求即使是世襲,也必須上報申明理由,正式聯名申請(聯名起證明作用),再由政府正式任命,而且申請時必須親到所管政府所在地,不可以文書往來替代。在唐代,羈縻府州的世襲幾乎與中央政府無關,即使是土著內部的篡位行為,中央也照樣承認。

宋代的這些規定表明少數民族管理製度在由寬鬆的羈縻政策向土司製度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