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9章 地方行政管理製度(2)(1 / 2)

·元

元王朝的政治體製是蒙古草原遊牧君主製與漢地傳統的封建中央集權製度的融合體,又兼行省、宣慰司、路、府、州、縣等地方行政建置多達五、六級,有元一代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係,呈現出與以往封建王朝不盡相同的新情況。它把被征服政權的幾種臨時的和永久的區劃都疊加起來,所以就產生了一種複式的層級統轄關係。最簡單的隻有二級,如省領路或省領府、領州;五級則是省、路、府、州、縣;一般實行的是三級和四級。“省”成為中國現行的中央政府直接統轄的第一級地方行政區劃,是從元朝開始的。元代正式在全國範圍內實行行省製度。蒙古人入主中原以後,置中書省總理全國政務,稱“都省”,因統轄地域遼闊,根據全國地理形勢,設立十個行中書省分治。首都所在的腹裏地區(今河北、山東、山西及內蒙古部分地區)仍由中書省直轄,吐蕃地區由宣政院管轄。行省掌管所轄省內的錢糧、兵甲、屯種、漕運及其他軍政事務,統領路、府、州、縣;距省治較遠或少數民族地區,另設宣慰司道,作為行省的派出機構。元代地方機構的官員為達魯花赤(意即長官),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擔任,漢人任總管、知府、知州,品秩相同,而實權在達魯花赤手中。元代在路、府治所在的城市內設置隸事司(上都、大都設警巡院),專門負責管理城區居民,這是中國地方行政機構明確區分城市與鄉村之始。

·明明興後減少行政區劃,撤銷路的建置,改路為府,將州分為直隸州與屬州(也稱散州)兩層。其地方行政製度的第一級區劃是兩京十三布政使司(省),合稱十五省:京師(北直隸)、南京(南直隸)、山東、山西、陝西、河南、四川、江西、湖廣(今湖北、湖南)、浙江、福建、廣東、廣西、貴州、雲南。每省機構分置三司:左、右承宣布使司,主管省民政,分領府州縣,由中央六部統管;提刑按察使司,主管省監察司法刑獄,聽命於刑部、督察院;都指揮使司,主管省軍戶衛所,聽命於兵部和五軍都督府。

其中,府與直隸州同為第二級,州為第三級,隻有縣或為第三級或為第四級,大大簡化了元代繁複的多級行政區劃。

明代還設巡按禦史為監察官員負責監察各省三司,以防止地方專權。例如戲劇中的江南八府巡按的故事。但因地方三權分立,無統一領導,產生政權運轉不靈的弊病,於是明中葉以後又有總督、巡撫之設。

巡撫:“巡守撫軍”,以民事為主,設於各省。

總督:以軍事為主,兼理民政,大都設在邊區。另有專管漕運、河運的總督。總督、巡撫對清代及後世影響很深。

·清

清朝入關,定都北京,廢南直隸(南京),清初沿襲明代十五省的劃分,各省事務以巡撫為主,每省設一總督主軍務,這是總督、巡撫成為地方行政官員之始。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鑒於原明代南直隸(江南省)、陝西省、湖廣省轄域過大,各分為兩個省。全國為十八個省:直隸、江蘇、安徽、山東、山西、陝西、甘肅、河南、四川、江西、湖北、湖南、浙江、福建、廣東、廣西、貴

州、雲南。

乾隆二十五年(公元1760年)全國定為八總督,總督為地方最高長官。即:直隸總督;兩江總督,轄江蘇、安徽、江西三省;陝甘總督,轄陝西、甘肅二省;四川總督;閩浙總督,轄福建、浙江二省;湖廣總督,轄湖北、湖南二省;兩廣總督,轄廣東、廣西二省;雲貴總督,轄雲南、貴州二省;河道總督,專責河防事宜;漕運總督,專事漕運。雍正年間直隸總督兼巡撫事,乾隆中葉,因軍務日重,裁四川、甘肅二巡撫,統由總督兼理。這樣,全國隻有十五巡撫。山東、山西、河南三省未設總督轄區,由巡撫兼總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