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秦到清,中央政府對待少數民族地區的施政大致是以羈縻為始,實行名義上的統治,或者說是統而不治;進而漸次實行間接統治,最後才是直接治理。在兩千年中,少數民族地區的地方行政製度有過多年形式的變化,但歸結起來就是上麵這三部曲。
———周振鶴
一. 地方行政製度的由來:從分土而治到分民而治
“天下—國—家”的封建製
從周代開始,實行的是封建製。封建就是封邦建國。《左傳·桓公二年》中記載:“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在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這就是封建製的形態,周天子把王畿以外的土地分封給諸侯,諸侯又把國都以外的土地分封給大夫,大夫還可以把采邑以外的土地分封給士。這樣逐層分封的結果就是使周王朝形成“天下—國—家”三個基本的地域層次,這也就是“齊家治國平天下”之說的地理背景。
用宋代歐陽修的話,“三代以上,莫不分土而治也”,受封的諸侯既與天子分疆而治,其相應義務就隻是納貢、朝覲、助征伐而已,其封地並非天子之土。諸侯對自己的封地擁有絕對的統治權。不但天子授土以後,此土即與天子無涉,就是諸侯將采邑分封給卿大夫後,此采邑也與諸侯無關。每個采邑都有一套獨立的行政機構,有一批如同後代官吏那樣的家臣。
可見,周實際是一個全麵分權的社會,天下、國、家都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沒有中央與地方的行政關係,當然也沒有地方行政製度了。封建製是建立在宗法製的基礎上的。封建製是地緣關係,宗法製是血緣關係,二者是二位一體的。《左傳·昭公二十八年》說:“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國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國者四十人,皆舉親也。”
隨著人類的不斷繁衍,大宗與小宗之間,周王室與諸侯之間的關係越來越疏遠。特別是那些在比較邊遠的地區的諸侯國還由於經濟發展的不平衡,與周王室的關係更加疏遠。長此以往,獨立性的諸侯國分散性、離心性傾向越來越大,一些勢力較強的諸侯國更是不滿足於自己的現狀,互相侵占土地,掠奪財富,甚至是吞並小國,戰亂由此而生。葵丘會盟,齊桓公的霸主地位得到正式承認,標誌著分封製崩潰。秦朝統一後,建立郡縣製,分封製結束。
由先秦而始的郡縣製
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之間的兼並戰開始,具有相當獨立性的分封製不再適合戰爭現實。為了在戰爭中便於統一指揮,由國君直接控製的縣、郡管理體製逐漸興起。
縣的設立比郡要早。據《左傳·莊公三十年》記載,楚武王(公元前740~前690年在位)滅掉權國,將其改建為縣,這應該是有記載的最早設縣的國家。之後,各國陸續設縣。這時候的縣可分為兩種類型:楚和秦的縣都直屬於君主;晉、吳的縣多是卿大夫的封邑。兩者雖保持原來的都鄙製度,采用世族世官製,但由國君直接支配,是直屬於國君的別都。
初期的郡大多設立在新征服地區或各國邊界線上,以國君直控的方式強化這些地區適應戰爭的機動能力。但郡、縣之間並無相互統屬的關係。《左傳·哀公二年》記載趙簡子的誓師詞上說“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縣居於郡之上。
戰國後期,隨著兼並戰的加劇,邊防設郡之地逐漸繁盛,促使郡的進一步劃分;同時,內地的縣逐漸增多,也需要建立起更高一級的管理機構,於是就形成了郡、縣兩級製的地方管理體係。
郡守為郡的長官,多由武官充任,有征兵領軍之權。各郡所統之縣的數目,見於記載的有魏國上郡十五縣,趙國上黨郡二十四縣,代郡三十六縣,韓國上黨郡十七縣,燕國上穀郡三十六縣等。齊國始終沒有設郡,但設有都,略同於其他各國的郡。至戰國末年,各國郡縣的設立已經很普遍,但仍有封國摻雜其間。
秦統一六國後,郡縣製遂遍行於全國。據《史記》記載,秦始皇統一六國後,“罷侯置守”,分天下為三十六郡。他把全國劃分為三十六個郡縣,郡設守,縣設令,由於郡守要兼領武事,故當時人常以“郡將”稱之。郡的長官,除了太守之外,還置監、尉。郡置守、尉、監,守治民,尉典兵,監禦史則負責監督百姓及官吏,職務類似於中央的禦史大夫。郡守、郡尉和監禦史分職明確,與中央政權的“三公”明確分職的原則相一致。
郡下為縣,縣的長官為縣令(長),屬官有丞。縣以下以鄉、亭為單位,“大率十裏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遊徼”。鄉三老、嗇夫、遊徼的職責大致與郡的守、尉、監相仿,“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遊徼徼循禁賊盜。”鄉以下為亭,亭有亭長、亭父、求盜各一人,任務是平時練習伍兵,接待往來官吏,兼管為政府輸送、采購、傳遞文書等。其結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