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以前對於擔任各種業務的考核標準,政府規定得非常具體。比如唐代的“二十七最”:
(1)獻可替否,拾遺補闕,為近侍之最;(2)銓衡人物,擢盡才良,為選司之最;(3)揚清激濁,褒貶必當,為考校之最;(4)禮製儀式,動合經典,為禮官之最;(5)音律克諧,不失節奏,為樂官之最;(6)決斷不滯,與奪合理,為判事之最;(7)統部有方,警守無失,為宿衛之最;(8)兵士調集,戎裝充備,為督領之最;(9)推鞫得情,處斷公允,為法官之最;(10)讎校精審,明於刊定,為校正之最;(11)承旨敷奏,吐納明敏,為宣納之最;(12)訓導有方,生徒充業,為學官之最;(13)賞罰嚴明,攻戰必勝,為軍將之最;(14)禮義興行,肅清所部,為政教之最;(15)詳錄典正,詞理兼舉,為文史之最;(16)訪察精審,彈舉必當,為糾正之最;(17)明於勘覆,稽失無隱,為勾檢之最;(18)職事修理,供承強濟,為監掌之最;(19)功課皆充,丁匠無怨,為役使之最;(20)耕耨以時,收獲成課,為屯官之最;(21)謹於蓋藏,明於出納,為倉庫之最;(22)推步盈虛,究理精密,為曆官之最;(23)占候醫卜,效驗多者,為方術之最;(24)檢察有力,行旅無壅,為關津之最;(25)市廛弗擾,奸濫不行,為市司之最;(26)牧養肥碩,蕃息孳多,為牧官之最;(27)邊境清肅,城隍修理,為鎮防之最。
宋代的“監司七事考”,金代的“十七最”等都屬此列。
明政府以為上述考核標準本來就是各官分內的事,沒有必要再作規定,於是就另立“三等八法”作為考核標準。所謂的“三等”即稱職、平常、不稱;所謂的“八法”即貪、酷、浮躁、不及、老、病、罷、不謹。這樣,既考慮到官員實際的工作作風,又顧及到官員本身的工作能力,考核的基準更明確。
清在“三等八法”的基礎上又提出了“四格八法”的考核標準。所謂“四格”即守(操守)、政(政績)、才(才能)、年(年資)。守分廉、平、貪;政分勤、平、怠;才分長、平、短;年分青、中、老。守廉政勤才長年青為第一等;守貪政怠才短年老為末一等。
官員的考核方式
先秦的考核以三年為期。《尚書·舜典》說“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意思是每隔三年考察政績,經過三次考察,有功的就提升以示表彰,有過的就罷免以示懲戒。
秦漢時,實行一年一考,三年一大考的形式。年考時間從秋天到年底,各級政府機關將考核表集中到中央,第二年正月初一群臣朝會時舉行考核大典,然後分工分別進行考核。魏晉基本襲習此製。東晉南朝時把對官員的考核與官員任期結合,三年為小滿,六年為秩滿。北魏孝文帝改革,實行“三載考績,三考黜陟”,並與官員任用結合,將年資作為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唐實行一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大考則按九等定黜陟;宋代改為一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文官三年一任,武官五年一任的考任製。元代也有考核,官一般三年一考,而吏是三月一考。明清實行三年一考、九年考滿的京察大計製。
秦漢時,考核工作由帝王領頭,由丞相及禦史大夫具體負責。丞相府考核文官的治能、政績的優劣;禦史大夫則監察其是否有違法行為。自漢武帝後,文官的考核工作逐漸轉由尚書負責,武官考核由太尉負責。
大體而言,對文官的考核都是先考課,根據其德才和政績定下等級,然後再根據這個等級來決定升降、獎懲。
第一,逐級考核。一般都采取逐級考核的形式,縣以下的官員由縣級長官負責考核;縣級長官由郡級長官負責考核;郡級長官由州刺史、禦史大夫、太尉三公共同考核。州刺史屬監察係統,由禦史大夫負責考核。中央各部門官員由各部門長官考核。列卿由尚書負責考核,同時要奏報皇帝審批。三公由皇帝直接考核。
第二,特殊專業專項考核。對於刑獄、工程漕運等專門部門,除了接受本地行政長官的考核,還要接受中央專門領導機構的專項考核。
第三,臨時專項考核。有時,皇帝會就某一方麵的問題臨時下令或派專員進行專項考核。比如西漢宣帝在五鳳四年曾下令:“複遣丞相、禦史掾二十四人循行天下,舉冤獄,察擅為寄禁深刻不改者。”(《漢書·宣帝紀》)
隋唐之際,對官員的管理考核形成了比較嚴密的製度。在中央設有主管考績的機構(轄於吏部的考功司),考核的定級和複考都有嚴格的程序,並與獎懲黜陟直接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