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7章 任吏與考核製度(2)(3 / 3)

明代,考核之後的獎懲可以概括為這樣六類:

一是擢升、加銜。凡一品、二品京官考核稱職的,由皇帝賞賜羊酒鈔錠。尚書、都禦史六年考滿合格,加太子少保銜。府同知一考無過升知府,知縣二考無過升知州等。二是複格。考核平平的,大多不升也不降。三是致仕。考核中政績顯著,但年滿七十歲的年老多病者,即勸他辭官離職,也就是致仕。但致仕後,會給予升秩給俸、讓兒子承襲職務等優待。四是降、調。對於不稱職或才力不及的官員,或降級或調外任。五是黜、罷、免。這是較重的處罰。六是貶為民、充邊。這是對貪官汙吏的處罰。

清代,為了更好地執行考核製度,也規定了官吏的獎勵與處罰。凡有功的會交到吏部核議,以定功賞的等級。《清會典·吏部》中寫道:“凡議敘之法有二:一曰紀錄,其等三(計以次,有紀錄一次、紀錄二次、紀錄三次之別);二曰加級(計以級,有加一級、加二級、加三級之別)。”就是說官員有具體政績才能紀錄,有紀錄才能加級,有紀錄加級才能加銜。

對於考核不合格的官員,清代也有嚴密的處罰製度。一是罰俸。有七等,有罰俸一月、二月、三月、六月、九月、一年、二年。二是降級。降級留任的,有三等,就其現任之級遞降,即按所降之級食俸仍留現任,以級為差別,有降一級、降二級、降三級留任。三是革職。革職留任的,革職之等在降三級調用,革職留任在降二級留任之上,與降一級調用同等。此外,凡降級而級不足者則議革。

傳統考核製度的效用與局限

中國兩千多年封建社會的曆史,形成了一套對職業官吏群的完整而嚴密的考核與獎懲製度。這些製度沿革清晰、層次分明而又相互聯係,為傳統中國輝煌文明的建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一,作為一種行政督責,曆朝的考核製度都是保證官員政治秩序的基礎。作為一種定期和比較全麵的考察,它在行政係統中對澄清吏治,減少腐敗是必要的手段。考核行之有效,吏治就會比較清明;反之,就會腐敗,曆朝曆代都是如此。

第二,強化上司的權威和屬下的服從。傳統考核製度與行政予奪相結合,考核的結果是上司對下屬黜陟的依據。它必然會強化上司權威與屬下服從。這種強化,正是國家機器以上馭下,正常運轉的必要條件之一。

當然,傳統考核製度的局限性也是很明顯的:

第一,就考核的標準而言,有很多道德性的空泛的難以明確界定的內容,容易使考官避實就虛,降低它的實際功效性。而對道德標準的過分重視,也在一定程度上壓抑了官員的行政作為。

第二,考核的客觀性不強,常常受主考官員的主觀影響,帶有很大隨意性。

《太平廣記》中有這樣一個故事:唐高宗時,度支尚書盧永慶負責內外官考核。一位漕運官督運糧食遭遇風浪,虧失原額。起初,盧永判他“監運失糧,考中下”,該官員神態自若,毫無怨言;盧永慶就改判為“非力所及,考中中”,該官“既無喜容,亦無愧詞”;盧永慶於是又改判為“寵辱不驚,可中上”。

第三,就獎懲製度而言,由於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上司的意誌,這就必然牽涉到許多關係個人的親疏恩怨和利害關係。因為這些感情上的因素,法規執行起來也就難免出現伸縮性。

另外,由於宗法等級觀念,傳統的等級名分結構和人治政治,都從不同角度侵蝕著考核獎懲製度。

各品官員都是一批有文學訓練的人,他們是否勝任某一官職是看他是否通過了一係列的科舉考試。因此,盡管事實上有不同程度的個人好惡和其他歪曲的因素摻於其中,但它確實是一個非個人的、客觀的資格標準。任人唯親大多發生在對同樣勝任的候選者該選誰這一環節上,因為勝任者的人數遠比位空待補的官職數目多得多。不僅如此,一些其他非常重要的科層官僚製原則也實行得很徹底。官員不能在他父母所在的省份任職,他在同一職位的任期被嚴格地限定為三年。因此,盡管對上層控製的依賴很大,官職從沒有成為世襲的或對中央政權構成政治威脅。任人唯親被有效地加以阻止。官員作為一個階級,其中不少出自大家族,壟斷了官職。這一階級從來不是封閉的,每一個新的職位都來自於上麵的任命。

———帕森斯,《中國印象》下冊第249~250頁,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