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7章 任吏與考核製度(2)(2 / 3)

到宋代,考核製度更加完善了。宋代官員考核分為日常考核和特殊考核兩大類。日常考核是以“印紙曆子”為基礎的。官員任期內的課績都記在印紙曆子上,由有關人員鑒定,作為升降、任用的依據。印紙由中央統一印發,不同的官員有不同的格式,其中要求填寫的內容很多,也很完備,包括任職內的日程安排、承辦公務情況、所受獎罰情況、任內保薦其他官員情況、奏萌人數等。這些印紙有點今天的工作手冊之類的意味。

另外,皇帝還會不定期地派按察使、采訪使、察訪使、宣諭使等出巡各地,察訪各地官員治跡,獎優罰否,這就是特殊考核。

宋代的考核製度相對於唐又嚴密了不少,其將各級官員嚴密控製於手下,使中央集權進一步得以加強。

到了明清,官員考核製度更加詳備完善、政治效力更加強悍。

明代的考核包括考滿和考察兩部分。考滿是針對具體官員的,主要考資因和政績,屬經常性事務。考滿的具體辦法是三年為一考,三考為滿,三年為初考,六年為再考,九年為通考。考滿又分京官考滿和外官考滿。

對於京官,四品以上的京官以及尚寶寺舍人、太醫院、欽天監的近侍官以及監察禦史、內閣官員等人,皇帝直接進行考滿工作,並決定去留;各衙門內的副官、屬員,由本衙門正官考核。

對於外官,明廷規定布政使的考滿由按察使主持,按察使的考滿由監察禦史主持,而監察禦史如上所言,是皇帝直接控製的。這樣,布政使、按察使、監察禦史三者的考核權與任免權都集中到了皇帝手中。

其次,對府州縣等地方官的考滿,正官員由布政使、按察史共同主持,副官及其屬員先由正官負責,之後經布政使、按察使考核,最後送考功司複核。可見,對府州縣等地方官的考滿最終還是由中央政府裁定。

總之,所有的官員,無論是京官還是外官,最終的考核還是在皇帝一個人那裏。

考察也分京察和外察兩種。京察六年一次,四品以上官員都要先自陳得失,作自我鑒定,然後由皇帝裁定。五品以下官員由吏部和都察院共同主持。外察是對地方官的考察。實行的是州縣按月向府衙彙報,府衙年度彙總後上報布政司,再交督撫、按察使司複核彙總呈報吏部,然後,吏部每三年做一次大檢查。

明朝的外察方式主要有兩種:朝覲考察和巡視考察。布政使及知府去朝廷述職,讓吏部進行考核,這叫做朝覲考察。初為每年一次,後改為三年一期。政府派巡按禦史出巡各地,以“查賢訪能”、“除暴懲貪”的辦法稱為巡視考察。

清朝的考核製度比明代更細密更成熟也更完善。

首先在時限上,清代是一年一考,三年為滿。具體的過程是: “三品以上的京官自陳候旨”,“在外責成該督撫,在內責成各衙門堂官”,秉公“開注事跡考語”,然後送交吏部、都察院嚴加考察,以便“分別去留”(《清史稿·選舉》)。

清代的考察也分“京察”與“大計”兩種形式,與明代大體相同。

官員的考核與獎懲

按照有功必賞,有過則罰的原則,各朝代對受委任的官員采用了不同的獎懲手段。在獎勵上視其功勞大小,給以升職、加級、禮儀、金錢、物質等方麵的獎賞。在懲處上,主要以職責政務、官紀文風、道德品行為主,其中又以對玩忽職守、貪贓枉法方麵的懲處最為嚴厲。

具體來說,秦漢時期獎勵方麵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第一,升遷。官員的升遷有兩種方式,平遷和超遷。所謂平遷指那些資因深,功勞也厚,按次序逐步升遷的人。比如西漢時的石奮就是典型。《史記·萬石君列傳》中寫他“積功勞,孝文帝時官至大中大夫”。如果因為突出貢獻或突出才能,而被破格越級提升的官員就稱為超遷。宣帝時朱邑為北海太守,“以治行第一選入為大司農”(《文獻通考·選舉》)。第二,調入中央機構。第三,增官物。第四,賞賜爵祿財物。第五,政治上的特殊優待。比如“入朝不趨”(上朝時可以不走細碎的步子)、帶劍履上殿(上朝時可以穿鞋、帶劍)等。比如漢初名臣蕭何功居第一,“賜帶劍履上殿,入朝不趨”(《漢書·蕭何傳》)。

秦漢時的懲罰措施主要是兩方麵:行政處分和刑事處分。

行政處分包括調離京師;罷歸,回到升遷前的原任所任職;降職;削減食邑、封地、爵祿等;免職回家;冷凍,使他終身不準再做官。

刑事處分有笞、髡(剃頭發)、宮刑、棄市等。

唐代官員分為九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每個等級都有一定的考課標準,也有一定的獎懲辦法,按標準考第,按考第實施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