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4章 監察製度與控製管理體製(2)(1 / 2)

唐初沿隋朝設肅政台為監察機關,後經過左、右肅政台,左、右禦史台的變化,唐睿宗景雲年間統一為禦史台。禦史台是獨立於權力機關、行政機關之外,對中央和地方百官進行監察的專門機關。其主要職責包括:

第一,推按獄訟。包括推問皇帝下達的案件,審理普通百姓的案件,參與三司推事等。

第二,彈劾犯罪。對違法犯罪的官員進行糾舉,彈劾其罪,請求司法機關審判。

第三,巡察內外。一是分察六部的具體行政行為,使之合法而有效率;二是巡察州縣,遇有非法行為,便予以糾查。

第四,監督決囚。如發現司法機關違法及犯人有冤者,予以糾舉平冤。

第五,監察錄囚。唐代禦史的任免權由禦史台長官或皇帝行使,不歸管理一般官員的吏部掌管。禦史的彈劾行為,不必經禦史台長官的審準就可以向皇帝直接提出。禦史台還可以設置監獄來拘禁和訊問罪犯。

另一種監察製度是諫官製度。唐代諫官隸屬於中央政府的中書、門下兩省,成為正式的司諫官。司諫官主要職掌以下幾方麵:

第一,諫議。以皇帝為對象,皇帝的個人生活直至王國大政都在諫議之列。

第二,封駁。即還封皇帝失宜的詔命,駁正臣下有違誤的奏章。

第三,知起居事。

第四,知匭事。

唐代的監察製度的特點是:禦史代表皇帝,臨製百官,是皇帝自上而下監督、統治百官的一種工具;諫官的監察則是自下而上,以皇帝為監察對象。這樣就形成以上察下,以下督上的雙向監察製度。這種製度完備而富有活力,一方麵監督了百官的違法行為,促使吏治清明;另一方麵也限製了皇帝的極端專製。它對維護唐代君主專製體製發揮了重要作用。

隋唐時期是我國禦史製度的成熟完善期,在這個時期,禦史製度與丞相製度相得益彰,相互監督,我國曆史上的盛唐由此產生。

宋代禦史“風聞言事”的盛衰

風聞言事在中國由來已久,宋朝學者洪邁認為風聞言事始於晉宋。唐代禦史可以風聞彈劾。到了宋代前期,風聞言事的廣度和深度更是達到了頂峰。尤其是宋太祖、太宗、真宗三朝,風聞言事風氣極盛。到了仁宗年間,由於通過風聞言事相互攻訐的事件逐漸增多,風聞言事在這之後逐漸受到了限製。

王安石說:“許風聞言事者,不問其言所從來,又不責言之必實。若他人言不實,即得誣告及上書詐不實之罪。諫官、禦史則雖失實,亦不加罪,此是許風聞言事。”事實證明,許多問題,特別是埋藏很深的腐敗問題,是很難揭發的。如果以揭發不實處以誣告、誣蔑等罪,就等於杜絕了諫諍和糾劾之路,必須允許所論的人和事與實際情況有所出入,而實行言者無罪。這無疑是古代監察製度的一條可貴的經驗。

風聞言事製度和其他很多製度一樣,在創設之初是完全出於好意的。這種製度創設的目的是“揚隱惡”,就是把不為眾人所知的惡行揭發出來。一般人舉報別的大臣如有失實是要受到嚴厲懲罰的,而禦史言官進行舉報,則不需要保證所舉報的一定是正確的。這樣一來,禦史們就可以沒有後顧之憂地進行舉報。這樣言路就不會閉塞,朝臣也會知道收斂,不敢做違法亂紀之事。

但是,這樣的結果必須基於這樣的一個前提,那就是禦史的人品是絕對可靠的,是公正的。當這個前提不存在以後,風聞言事自然就會變成互相攻訐了。

在北宋前期和中期的台諫官還頗有風骨,能夠做到公正,到了北宋晚期,台諫官已經在權臣奸宦的收買和傾軋下開始墮落了。他們或身為言官而“不能有所建白”,或隻言“細故”以塞其責,甚至墮落為宰執大臣抬高自己的吹鼓手、打擊政敵的馬前卒。如北宋徽宗時,在奸臣蔡京的授意下,禦史石豫、左膚,相繼彈劾韓忠彥、曾布,以致韓、曾二人先後罷相。時禦史中丞王安中雖多次聲討蔡京“欺君僭上,蠹國害民”,但他也是“締合王黼”,雖言辭懇切,也是為王黼與蔡京爭權奪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