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3章 監察製度與控製管理體製(1)(2 / 3)

第二,監察機關的設置體現了在皇帝控製下的製衡原則。

秦漢時禦史大夫既為丞相之副,又握有行政官員之權,與丞相、太尉號稱“三公”。東漢光武帝時曾特詔禦史中丞與司隸校尉、尚書令在朝會時設有專席,號稱“三獨座”。唐朝,禦史台與中書省、門下省合稱“三司”。這些事實均說明,從秦漢到隋唐,監察機關在中央政府中都是居於權力製衡的重要地位。到明清時期,都察院有權對所有部門的官員進行監督,各地方的監察禦史以及其他兼職監察官員更形成了嚴密的監察網,監察機關更顯示出在國家政治活動中不可或缺的地位。

在中國封建社會裏,皇權控製下的監察機關(包括諫官在內)所發揮的製衡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麵:

一是使皇帝處於一種比較超脫的地位,便於集中精力處理重大問題,不致陷於繁瑣性事務中。唐太宗說過:“以天下之廣,四海之眾,千端萬緒……豈得以一日萬機,獨斷一日之慮也。……其如廣任其賢良,高居深視,法令嚴肅,誰敢為非?”這句話表明唐太宗深通“君道無為,臣道有為”,以及“事在四方”、“聖人執要”的道理。

二是隋唐時期實施的台省製度,既分割了相權,又利用禦史台進行強有力地監督,這就保證了不致產生權力下移現象,使皇權經常處於一種既超然於上又不失控製的地位。當然,要做到這一點,必須要具備一定的條件。這條件就是:皇帝必須有駕馭全局的能力;在皇帝之下有一批忠於皇權的謀臣。離開了這兩條中的任何一條,權力都會產生嚴重傾斜現象。中唐以後,君主暗弱,或大臣弄權,或宦官專政,都充分說明了這一道理。

三是權力製衡客觀上有利於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減少決策上的重大失誤。唐太宗詔令“宰相入內平詔國事,必須諫官隨入。予聞政事”。他的這種態度,是唐代初期三省製和禦史監督權得以執行的重要保證。

第三,監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

監察官員特殊的選任、考課、監督製度,使中國的監察製度具有一定的科學內容。監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監察官員特殊的選任、考課、監督製度在一定時期曾經成為抵觸惰性力量、消解社會矛盾的積極因素,對澄清吏製起過較好的作用。

在中國曆史發展過程中,曾逐步形成了頗具中國特色的監察製度,比較突出的有以下幾點:

一是監察禦史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牽掣。唐初定製:禦史劾奏不受任何機關限製,所彈對象屬於中書門下五品以上,尚書省四品以上,諸司三品以上之官吏,須書送中書門下。

二是監察官員的選任、考課遷轉都有特定條件和特殊規定,這些條件和規定保證了監察官員有較高的素質和嚴格的法紀約束。

由於監察官吏和其他官吏相比,更需要廣博的知識、豐富的閱曆,以便在對各類監察對象進行監察工作中,準確無誤地完成監察之任,這就使封建統治者對擔任監察官吏者的實際經驗和能力有很嚴格的要求。總括起來,封建統治者對監察官吏資格的要求主要有三個方麵:其一,擔任監察官吏者必須具有縣令以上職務;其二,必須任職達三年以上;其三,要有顯著的政績。

三是采取以小馭大的原則。即委官小位卑的人以重任,既便於朝廷控製,又可使他們無所顧慮地行使職權。

四是對監察官員規定了嚴格的紀律和互監製度。

這樣建立起來的監督體係,在中國曆史上創造了輝煌的成就,直到現在還為中外學者所交口稱讚。

綜觀兩千多年的監察製度,其演變曆程就是一部逐漸加強權力控製的過程。曆代統治者對監察製度的改變總是從補充性變革到替代性變革,再到框架性改變,力圖避免因結構的動蕩而導致社會整體的動蕩,使人們有個逐漸的認可過程,產生慣性,從而默認了被控製的現狀。管理者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力,運用自己的智謀有效地控製相關的管理行為?最省事最有成效的方法,當是從這些王朝的政治監察體係來分析、尋找,取其精華,去其糟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