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 中央政府的行政管理體製(2)(3 / 3)

吏部,掌人事,下轄文選、考功、稽勳、驗封四個清吏司,是當時公認的六部之首。

戶部,掌民政財務,下轄浙江、江西、湖廣、陝西、廣東、山東、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廣西、貴州、雲南等十三清吏司,每司又設民、度支、金倉四科,分管各省戶籍、田土、稅糧、漕運、鹽政、錢鈔等事務,同時分工分管中央各衙門、衛所、邊鎮的俸祿及糧餉。禮部,掌文教禮儀及部分對外關係。下轄儀製、祠祭、主客、精膳四清吏司,分管貢舉、學校、宗教、軍嘉禮儀、吉凶禮儀、賓客禮儀、典禮宴席等。另設鑄印局,主管中央、地方官印的規製和製造。

兵部,掌軍事行政及武職任免,下轄武選、職方、車駕、武為四清吏司。

刑部,掌司法行政事務,下轄浙江、江西、湖廣、陝西、廣東、山東、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廣西、貴州、雲南等十三清吏司,分管各省刑名案件兼審核訴訟、朝審、秋審、刑具、獄政、答疑、決囚等事務。

工部,掌工程修建,下轄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

朱元璋成立內閣以後,把原來宰相擁有的決策權牢牢把持在自己手中,議政權分給內閣,行政權分給六部。地方上分三司,分管司法、軍事、行政,直接對六部負責。內閣與六部各司其職,國家最高行政命令從紫禁城發出,通過全國發達的驛站和驛道,層層下發到大明帝國的每一個角落。

通過幾代皇帝的努力,明朝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政務體係,它在權力平衡方麵堪稱完善,是中國君權獨裁的成熟期。

設立軍機處,清朝皇權專製的再度強化

清入關之後,基本承襲明製,隻是略有改變:

增使明代戶部所轄的十三司加江南司為十四司;使明代刑部所轄十三司相繼增江蘇、安徽、直隸、奉天四司為十七司。

清代中央政體最大特色就是於雍正年間設立的軍機處,它進一步加強了君權統治。

軍機處全稱為辦理軍機事務處。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正值清軍在西北與準噶爾部作戰,為了能及時處置軍情,遂在內廷設軍需房,直接轉達前線軍情及皇帝旨意,這樣既可省去內閣的複雜手續,而且不易泄密。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正式改稱“辦理軍機處”,簡稱軍機處,其職權也擴大為參預全部軍國大政。

軍機處分割內閣之權,所以有人說它是“內閣之分局”。它由皇帝特召三品以上滿漢大員各若幹人[無定額,一般以特選的大學士、尚書、侍郎等官充任。但依清製,親王不能入軍機。嘉慶四年(公元1799年)一月,曾以軍機處事繁為由,命成親王永瑆在軍機處行走。同年十月,又以“非祖製”罷值。至鹹豐三年即公元1853年以後,始有親王任軍機大臣。]入值為軍機大臣,由滿漢大學士各一員為其首領,領班的軍機大臣叫做“首揆”;各部、院考錄四品以下官員入值為軍機章京。軍機章京職掌機要,負責奏折文書的處理及諭旨的撰擬;軍機大臣常侍皇帝左右,以備顧問,並參與國家庶政之討論及重大案件之審擬;凡文武官員的簡放、換防、記名、引見、賜予及外藩之朝使者頒賜等事,亦由軍機處辦理。

軍機大臣的待遇、權力各有不同。例如有的滿洲大臣隻準閱看滿文奏折,或新任大臣不準閱看皇帝朱批的奏折。這些不同待遇都是由皇帝親定。

宣統三年(公元1911年)四月,責任內閣成立,軍機大臣改任總、協理大臣,軍機處與舊設內閣並撤。

軍機處在清代統治了一百八十餘年,成為大政所出的宰輔之區。它的體製特殊,職官簡練,處理政務迅速而機密。皇帝召見軍機大臣,不許太監在側,即使王公大臣,非奉特旨,亦不準進入。但軍機處隻是君權的附庸物,它雖有特殊待遇,但軍機大臣必須絕對聽命於皇帝,沒有獨立行動、決策的餘地。

軍機處的設立,是清王朝對中央行政機構的一次重大變革,表現出清代前期政治製度高度集權的趨向。軍機處既無官署,亦無專官,又無屬吏,不是一個獨立的正式的衙門,容易受皇帝的製約。它逐漸代替了清建國以來所依靠的滿洲親王、貝勒參與議政的製度,廢除了議政處;同時也削弱了內閣參與國政的權力。軍機處以“君權附庸”的地位,成為淩駕於內閣及各部、院之上的全國政務的總彙機關,軍國大計,無不總攬,是君權極度集中的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