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 中央政府的行政管理體製(2)(1 / 3)

唐太宗繼位後以其未登帝位時曾任尚書令為由,不再授予臣下此職,以後此職雖設而不任人,左、右仆射遂為實際的長官,與中書令、侍中同為宰相。這樣,尚書省長官的品級和地位也無形中被降低。到了唐代中後期,集體宰相製演變成這些有加銜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同中書門下三品”才算是宰相,三省的長官反而被排除在宰相之外了。唐中宗神龍元年(公元705年),同時任命唐休璟和豆盧欽望二人分別為尚書左右仆射,而隻加予唐休璟“同中書門下三品”的職銜。“至是,欽望專為仆射,不敢預政事。是後專拜仆射者,不複為宰相矣”。這樣,從隋代至唐代前期形成的尚書省長官為正宰相後位高權重,“朝之眾務,總歸於台閣”的現象得到糾正,宰相集體決策的製度得到鞏固。

唐代朝廷的“號令除拜、刑賞、廢置,事無巨細”,均在宰相決策會議中議定。除重要的軍國大事外,皇帝一般都予以批準。這樣,集體宰相製形成:宰相權力分於三省,宰相又由品位較低的官員充任,並且協同議事;各省分工合作、互相監督。它既避免了宰相的專權,又在一定程度上牽製了君主專製,這一製度是唐前期政治清明的保證。

九寺五監的基本職能

從政務上看,除了六部二十四司,九寺五監也負責許多實際事務的處理。九寺分別是:太常寺、光祿寺、衛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鴻臚寺、司農寺和太府寺。五監是:國子監、少府監、將作監、軍器監和都水監。九寺五監也是中央的重要機構。

太常寺:掌邦國禮樂、郊廟、社稷之事。

光祿寺:掌邦國酒醴、膳饈之事。

衛尉寺:掌邦國器械文物之事。

宗正寺:掌九族六親之屬籍,以別昭穆之序。

太仆寺:掌邦國廄牧、車輿之事。

大理寺:掌邦國折獄詳刑之事。

鴻臚寺:掌賓客及凶儀之事。

司農寺:掌邦國倉儲委積之事。

太府寺:掌邦國財貨。

國子監:掌邦國儒學訓導之事。

將作監:掌邦國修建土木工匠之事。

少府監:掌百工伎巧之事。

都水監:掌川澤津梁之事。

軍器監:掌繕造甲弩,以時納於武庫。

九寺五監的職權範圍,上承尚書省六部諸司,且與六部有大體固定的對應關係;六部負責行政,九寺五監負責具體事務,“故事,諸司、諸使及天下州府有事,準令式合申省者,先申省司取裁”,“然後施行”。

三. 宋代的二府三司製

自宋以降,社會上更無足以威脅帝王的勢力,君權的絕對化遂愈演愈烈。相比之下,相權愈來愈微弱。傳統相權衰微,宋代是一關鍵時代。宋代宰相不僅失了兵權和財權,連用人之權也被剝奪了。故宋代的中央集權已可謂是集帝王一身。

自宋代開始,進入中央集權製時期,地方自主權喪失殆盡。在人事方麵,地方州縣,一命之官,必由吏部。官員任銓敘,亦由吏部主持;在財政方麵,地方所有財賦錢物,悉送京師,不得占留;在司法方麵,凡涉及流刑以上案件,一律申報中央三法司審核;在軍事方麵,地方不得擁有軍隊。所以宋代學者葉適說:“一兵之籍,一財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為之。”(《水心別集·法度總論二》)先前地方擁有的自主權幾乎全部被剝奪。元明清三朝大體循此製而未改。(《中國古代法律300題》,上海古籍出版社)

二府三司製的基本內容

宋朝行重文輕武,強幹弱枝之策,以致其將政務、財政、監察等權分開,而大權則係於皇帝一人之手。二府三司就是其達成目的的中央行政管理體製。

二府指“中書門下”和“樞密院”,二者合稱東、西“二府”。中書門下又稱政事堂、都堂等,管理國家行政事務,以同平章事為長官,多由中書、門下兩省侍郎擔任,無定員。此外,以參知政事為副相,分割行政權。

樞密院為中央最高軍事機構,長官與副官分別為樞密使和樞密副使,而官職多為文人出任。他們掌士兵名冊,邊防機密,軍隊招募、調動之事。他們雖有調兵權,卻必須得到皇帝批準。

三司指鹽鐵、度支和戶部,主管財政,號稱“計省”;長官為“三司使”,號稱“計相”,地位略低於“二府”。戶部掌戶口及賦稅,長官為戶部司;鹽鐵掌全國茶、鹽、礦冶、工商稅收、河渠及軍器之事,長官為鹽鐵司;度支掌統籌財政收支及糧食漕運,長官為度支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