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解讀《康熙王朝》中的權力製衡主題(2 / 2)

2.權力製衡的特點

上述場景實際上就是黨爭。儒家信奉“君子不黨”的古訓,但是中國封建時代充斥著由於黨爭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王朝更迭的例子。孝莊及康熙深刻的認識,黨爭不可避免,消滅黨爭不可能做到,那麼為了避免曆史悲劇的重演,作為最高統治者必須能夠駕馭黨爭,利用黨爭為自己服務,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利用其中一方擊敗另一方,實現各個擊破,達到掌控政局的目的。這在本質上也是一種權力製衡。不過,這種製衡有著不同於西方的權力製衡的特點:

第一,黨爭具有隱蔽性,而西方國家政黨之間的競爭是公開的。如上所述儒家學者信奉君子不黨的古訓,“結黨”意味著“營私”,不顧“大義”,此為君子所不恥。但是由於人們對利益的追求,而在追求利益、權力的過程中,個人力量顯得極其渺小,很容易被其它不確定的因素所推翻,因此,“團結就是力量”成為另一種路徑,但是這又為自己所不恥,而隻能走入地下。康熙朝時,索明兩黨明爭暗鬥,隻要在其尚能控製的範圍內,其選擇的是仍然是默認,隻不過在有些情況下其會敲打其中的一方不要越過自己所能容忍的底線。

第二,權力製衡的任意性、不穩定性,而西方國家權力製衡具有相對穩定性。在上述場景一中,四大臣之間的牽製會隨時被其他人的介入而被打破。為了使康熙能夠較早親政,孝莊利用索尼擊敗了阻撓親政的鼇拜,而後當鼇拜的權力超過了其他輔政大臣,打破了輔政大臣之間的製衡時,這時會侵犯最高統治者的權威,鼇拜被打倒正是由於康熙已經不能利用其他大臣去牽製他了,最後隻能選擇將其消滅。西方國家的權力製衡具有穩定性。在美國,通過成文憲法的方式明確規定了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在國家三個主權機構——總統、國會、法院之間的分配,而為了避免一方的權力膨脹而超出人民的控製範圍,從而憲法又明確規定了三者之間的製衡,使得三權之間形成一個較為較為穩定的結構。

第三,權力製衡的解決方式是靠政治途徑而非法律程序,這是專製政府與民主政府最大的區別。專製時代的權力衝突不可能通過法律(訴訟)的路徑得到解決。《康熙王朝》中鼇拜的倒台沒有通過偵查、逮捕、審判這一司法程序,沒有適用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而是在作為最高統治者的皇帝已經決心將其打倒的前提下,對其實施抓捕,進而對其實施審判。而此時的審判結果已經為世人預知。而當李光地將黨爭的皮球踢向康熙時,康熙卻無法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因為其知道,解決黨爭的時機尚未到來。這種權力衝突解決方式完全依賴於最高統治者的高超政治智慧,在統治者為康熙時,其解決的方法方顯得捉衿見肘,可想而知智慧一般的統治者會如何解決此種矛盾,其可能造成國家政局的動蕩,甚至王朝的覆滅。而西方國家權力在發生衝突時,通常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得以解決的。杜魯門總統為了保障戰時物資供應,簽署占領鋼廠的行政命令,被司法機關判決違法無效。在“水門事件”中尼克鬆總統以總統豁免權為由拒絕交出其與幕僚的通話錄音帶時,法院為此發出令狀,指出在為了刑事審判的正常進行,也為了保證給予被告一個公正的判決,總統豁免權必須讓予刑事審判。

曆史經驗告訴我們,法治優越於人治在於解決政治糾紛的法律化,從而避免社會的分崩離析,這是中國古代社會與西方立憲國家最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