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洗錢和反洗錢
2001年7月3日,根據日內瓦司法當局的要求,瑞士和其他國家的銀行凍結了與法國售台軍艦案中賄賂有關的8億瑞士法郎(約合4.45億美元)存款。據稱,此案涉及瑞士、盧森堡與列支敦士登的一些銀行。此前,瑞士蘇黎世司法當局曾於2001年4月凍結了一名旅居歐洲的台灣商人存在瑞士信貸銀行的2.5億瑞士法郎(約合1.4億美元),認為這一款項是法國售台軍艦案中所支付的賄賂黑錢。這些行動,都是根據當地的《反洗錢法》做出的。那麼,《反洗錢法》所“反”的“洗錢”又是什麼呢?
什麼是洗錢
“洗錢”一詞的原意就是把髒汙的硬幣清洗幹淨。反洗錢法草案所講的“洗錢”是指采用轉換、轉讓、轉移、獲取、占有、使用等方式隱瞞和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以使犯罪所得表麵合法化的行為。洗錢由英文‘money laundering(money—washing)’一詞直譯而來,其形象的語言表述記載著洗錢一詞的發端:20世紀初美國芝加哥以阿裏·卡彭等為首的有組織犯罪團夥的一名財務總監購置了一台自動洗衣機,為顧客洗衣物,而後采取魚目混珠的辦法,將洗衣物所得與犯罪所得混雜在一起向稅務機關申報,使非法收入和資產披上合法的外衣。現在,“洗錢”主要是指把來路不明的收入、不幹淨的錢“漂白”,以合法的形態進入流通渠道。
近30年來,隨著國際上有組織惡性犯罪的日益猖獗,不法分子洗錢的規模也在不斷擴大。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有關報告稱,早在1996年,全球每年販毒、金融業弄虛作假及賣淫等犯罪活動產生的黑錢就已經高達5000億美元。據一些政府與地區經濟組織披露的數字分析估計,現在世界經濟大潮中流動的被洗過的贓款,每年的數額大約在6000億至15000億美元之間。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驚人報告,全球的“黑錢”至今已達1兆億美元,且每年還在以1000億不斷增加!
Tips:洗錢罪
我國1997年新頒布的《刑法》第191條規定,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通過轉賬結算方法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彙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意圖使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逃避法律製裁的行為。
我國反洗錢立法曆程
我國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工作整體起步較晚,與國際公約要求相比,在洗錢犯罪、恐怖融資犯罪的刑事立法、司法上還存在一些差距和問題,一定程度上製約了刑事司法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
直到90年代中期,我國立法層才對洗錢有了一些注意。1997年10月1日起實行的新《刑法》,對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進行的洗錢行為規定了較為明確的刑罰。1997年10月6日,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開戶單位基本賬戶設立、現金支付問題、公款私存問題和銀行卡的管理等8個方麵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特別是改進了對個人儲蓄賬戶的現金支付的管理。
2001年規定資助恐怖活動罪,2006年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為重要標誌,當前我國已經建立起了相對完備的打擊洗錢、恐怖融資犯罪活動的刑事法律體係。從法製角度看,盡管我國新《刑法》等對反洗錢做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可操作性還不夠強。新《刑法》沒有對洗錢犯罪的界定、方式、何為情節嚴重、具體量刑等做出具體規定和實施細則,一些需要配套進行反洗錢的措施也沒有出台。
反洗錢,中國的法律還要繼續完善。為此,最高人民法院經深入細致調研,廣泛聽取公安部等有關單位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於2009年11月11日製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解釋》在刑法規定的四種洗錢行為之外,明確規定對以下6種洗錢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3.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的;4.通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5.通過賭博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6.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