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1章 積極穩妥地發展一批真正意義上的小銀行——我國社區銀行培育與發展問題研究報告(3 / 3)

(四)對銀行存款保險實施立法

美國早在1933年即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成立了聯邦儲備保險公司,並隨即對當時全美9900家獨立注冊的銀行和儲蓄機構提出了半強製性的參加存款保險的要求。美國存款保險製度的實施,提高了美國民眾對包括社區銀行在內的美國銀行的信心,對維護美國金融穩定和發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嚴格的多頭金融監管

在美國,單純的社區銀行要受到美國存款保險公司和州政府的金融監管。若社區銀行同時還是美國聯邦儲備銀行的會員銀行,則該銀行同時還要美國聯邦儲備銀行和美國貨幣監理署的金融監管。這是其一。其二,各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側重點各有所不同。聯邦儲備銀行著重在信用控製,存款保險公司著重在銀行資產的流動情況,而州政府則注意各社區銀行是否恪守了政府的各項金融法規,特別是能否恪守社區再投資法的各項規定。

(六)製定有所差別的金融政策

依據地區差異和銀行規模的大小製定有所差別的金融政策,這是美國銀行製度的顯著特點。

六、培育和發展我國社區銀行的指導思想

培育與發展社區銀行應當按照“統籌兼顧、嚴格規範、先行試點、慎重發展”的總體思路,認真處理好以下幾個重要關係:

(一)正確處理金融機構在規模上的“大、中、小”關係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規模經濟,一般來講,隻有達到一定的經濟規模,才能取得可觀的經濟效益。適應企業做大做強的要求,社會主義需要大銀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同時又是不同投資主體的多元經濟,適應龐大較小投資主體競爭比較優勢的要求,社會主義也需要數量眾多的小銀行。因此,必須按照“寡頭主導,大、中、小共生”的要求,在發展大、中銀行的同時,培育和發展眾多社區小銀行。

(二)正確處理發展與規範的關係

社區銀行要發展,首先必須規範。即首先製定遊戲規則,後進行遊戲。社區銀行的培育和發展,步子寧可稍慢一些,但一定要更穩一些。

(三)正確處理“舊有改造”與“新設機構”的關係

目前我國有3.3萬家農村信用社,有700多家城市信用社,占到我國金融機構總數的99%以上。這是一支龐大的在許多方麵帶有社區銀行性質的組織機構體係。社區銀行若脫離這個龐大體係的改造另起爐灶去發展,其發展空間可能會受到很大限製。這是其一。其二,我國金融決策部門已越來越將信用社的社區銀行改造問題提上了金融改革的日程。因此,按照“舊有改造”的路徑培育發展社區銀行,起碼從決策的角度講,更具可行性。

(四)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關係

長期以來,我國對金融機構的準入和退出實行了高度集中統一的管理。這在當時是正確的。但同時要看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各地經濟的發展和自身經濟利益的強化,各級政府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日漸突現了出來。與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貼近當地經濟金融工作實際,對如何發展當地經濟金融,特別是金融機構的準入與退出具有很大的發言權。因此,能否認真總結這方麵的有益經驗,找出二者之間恰當的結合方式,對於推動各地經濟乃至社區銀行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五)正確處理同一性與差異性的關係

七、從戰略的高度積極穩妥地推進我國社區銀行的培育和發展

(一)將社區銀行的培育和發展納入國家發展戰略之中

培育和發展社區銀行是關乎解決我國小企業融資困難,滿足欠發達地區發展資金需求,協調金融結構與經濟結構關係,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製,提高金融宏觀調控水平,促進金融安全穩定和經濟全麵發展,以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事,應當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建議國家在製定“十一五”規劃時,提出專門的社區銀行發展戰略;由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組成高層權威的研究機構,對社區銀行一係列理論和政策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拿出培育和發展社區銀行的指導意見;認真總結目前社區銀行試點單位經驗,針對存在問題,製定相應政策措施。

(二)製定商業銀行法(社區銀行補充條例)和社區再投資法

社區銀行作為真正意義上的小商業銀行,必須要有相應的、具體的法律法規進行規範。建議製定商業銀行法(社區銀行補充條例),主要包括社區銀行的概念、設立條件、注冊資本、經營地域、市場定位、業務範圍、金融監管等。為了保證社區銀行的資金來源於社區運用於社區,促進社區經濟發展,有必要考慮在我國製定社區再投資法。其主要要求是:社區銀行必須首先滿足其所在社區,以及社區內中低等收入水平居民的信貸需求。有關部門要定期將社區銀行滿足其所在社區信貸需求的記錄頒布於眾,對社區銀行進行考核,並以此考核記錄作為社區銀行日後申請存款保險、申請行址遷移、設立分支機構、收購其他機構時的重要依據。

(三)建立銀行業存款保險製度,加強對社區銀行的金融監管

為了增強公眾對銀行、特別是對社區銀行的信心,維護金融的安全與穩定,應盡快在我國建立銀行業強製性存款保險製度。存款保險製度的建立應當立法先行,在諸如保險機構設置、存款保險範圍、投保方法、保險額度和費率、保險公司對投保銀行的管理、保險資金的籌措以及對危機銀行的處理等問題上,應當從我國實際出發,具有中國的特色。在建立存款保險製度的同時,要加強對社區銀行的監管。首先要結合社區再投資法和商業銀行法(社區銀行補充條例)的製定和貫徹執行,明確人民銀行、銀監會、存款保險公司以及地方政府等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監管權力和監管範圍。其次,各監管部門對社區銀行要製定詳細的考核評估辦法和評估標準。第三,在加強非現場檢查的同時,對社區銀行要加強現場檢查,注意活情況的調查了解。

(四)逐步建立銀行業的分層次管理製度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國家,各地經濟金融差異很大。就銀行業而言,規模結構差異亦十分懸殊。可考慮逐步建立銀行分層次管理製度。即國家銀行、跨地區的分支製商業銀行和全國性的其他金融機構,仍由國家銀監會審批。而包括社區銀行在內的地方商業銀行和地方性其他金融機構,今後則可交由各省區銀監局審批。其中社區銀行可像農村信用社一樣,交由地方政府管理。為穩妥起見,目前國家可以給各地規定一個金融機構審批限額,以加強宏觀管理。在這個限額內,各省區自主決定並具體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五)建立規範的金融退出和準入機製,在金融領域實施適度開放,允許民間資本投資社區銀行

多年來,我國金融之所以搞不好,重要原因之一是沒有一個規範的、健全的金融退出和準入機製。因此,在社區銀行的培育和發展中,應當考慮盡快建立有效的金融機構退出機製。通過規範的準入和退出,以有效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增強政策導向效應,引導社區銀行從根本上放棄對國家的習慣性依賴,改善和加強自身經營,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在建立規範的金融準入和退出製度的同時,應按照市場化改革的方向,在金融領域實施適度開放,允許民間資本以各種形式投資社區銀行。民間資本投社區銀行,一定要做到產權明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注意打破政府和國有資本的壟斷。

(六)對社區銀行的金融業務在政策上給予必要的鼓勵和保護

一是政府要切實擔負起打造良好金融生態環境的領導責任,牽頭組織信用擔保機構和區域信用再擔保機構。人民銀行應充分發揮證信係統的作用,健全社區資信認證、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組織中介組織對社區內企業和居民的信用狀況進行評級。二是明確對社區銀行開展社區金融業務的激勵和補償機製。對社區支農貸款業務,以及對社區小企業和下崗待業人員貸款業務,達到一定比例的社區銀行,要適當減免或降低營業稅。對經營狀況良好的社區銀行,應在存款保險的費率上有所區別。三是運用再貸款、再貼現、利率、準備金率、備付金比率等貨幣政策工具,對社區銀行的資源配置進行協調和引導,鼓勵社區銀行加大對社區的投入。對支持社區力度大的社區銀行,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和差別利率政策,增加再貸款和再貼現的支持額度。四是建立中央和地方政策性金融的財政補償基金,向社區銀行在社區承擔的部分政策性金融業務,提供貼息和免息支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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