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 冷靜看待1500(2 / 3)

我國個人所得稅自開征至目前隻有25年左右的時間,其製度設計、征管手段等基本上是與我國不同時期的特殊國情相吻合的,今後改革和完善個人所得稅也必將與我國國情相結合,不可能超越我國曆史文化和經濟發展所處的階段,特別是在稅收諸多征管和配套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必將遵循循序漸進、不斷完善的過程。因此,應樹立長期改革思路,不宜要求畢其功於一役。

(五)人大的首次聽證會,是政治文明的體現

聽證製度,是在對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可能造成不利影響時,應當事先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的製度。作為一項法律製度,它較早出現於美國的聯邦行政程序法。國外聽證製度適用範圍很廣泛,不僅僅指行政處罰適用。聽證也可分為非正式的聽證和正式的聽證。非正式的聽證即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形式可多種多樣,書麵提交意見、公眾質詢、當麵意見交換等。正式的聽證即采取聽證會的形式。比如,在英國,對地方規劃的製定要求采取公眾質詢的方式。若規劃部門的看法與公眾提出的書麵意見分歧較大,就要舉行公眾聽證會。在德國的社區規劃過程中,要求通過召開公民大會征求社區居民的意見。

在我國,比如根據《行政處罰法》,對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做出了聽證的規定,即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的被處罰人有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權利,其他情況的被處罰人有被告知擬做出處罰的依據和內容並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又例如鐵路春運價格聽證會的舉行,都對我國聽證製度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尤其是對這次已經審議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進行聽證,它的長遠意義遠大於實際意義,表現在我國政府決策的民主化與透明化方麵,公眾參與政府決策方麵均有大的提升,是政治文明的具體體現,具有重大曆史意義

二、兩點個人建議

從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製度實際執行情況看,還存在著一些不夠完善的地方。一是根據所得項目分類按月、按次征收個人所得稅,與綜合各項所得按年彙總計算征稅的製度相比,不能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作用,難以完全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二是隨著經濟的發展,納稅人取得多項所得或從多處取得所得的現象越來越多,而目前對不同的所得項目采取不同稅率和扣除的辦法,容易造成納稅人分解收入、享受多次費用扣除而逃漏稅收;三是工薪所得邊際稅率偏高、稅率級距過多、稅負不夠公平;四是存在部分地區擅自出台減、免、返稅政策的現象,造成國家稅收流失。

針對上述問題,我們認為本次免征額的調整隻是個稅改革中最為簡單的問題,尚有一係列稅製設計問題需要通盤考慮,甚至更值得人們投入熱情積極參與和推行。比如,2003年GDP增長幅度為9.5%,財政增長是14.9%,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長7.7%,說明我們國家征收稅的增長幅度都遠遠高於GDP增長幅度,個人收入增長低於GDP增長幅度,這是一個潛在的嚴重問題。

(一)進一步加強個稅改革的基礎環境,加大財政預算的透明度,為納稅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個稅改革的基礎環境包括儲蓄實名製、個人財產登記、個人收入申報及交叉稽核、信用卡製度以及大量數據微機處理等。

關於財政預算的透明度、財政預算的監督問題。近年來中國公民在納稅意識加強的同時,納稅權利意識也在“蘇醒”,他們在繳稅的同時更希望了解稅款的流向和用途,監督政府的行政行為。

比如,國家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幹什麼用了?有業內人士提供了答案:在政府的公共服務中,有一些是專門向個人提供的。個人所得稅就是為了彌補這部分開支。這些專門麵向個人的公共服務主要包括:社區治安、公共醫療、公共教育、公共退休計劃等,其中大部分為福利性開支。政府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多少,應當主要取決於政府福利性開支的多少。目前以1500元免征額為標誌的個稅改革,與政府福利性財政開支之間到底有多大的關聯度?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凡是個人所得稅稅率高、稅入多的國家,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也極為豐厚。如歐洲一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超過50%,但與此同時,政府也包辦了個人“從搖籃到墓地”的各種福利,如終身公費醫療、從小學直到大學的公費教育、全民退休計劃等。另一些國家,以美國為代表,信奉“小政府”理論,提供的個人福利比較少,沒有公費醫療也沒有公費的大學教育,其個人所得稅也就相應較低,最高稅率為33%。這樣一比,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目前最高為45%,即使將來要降到40%,也還比美國高出一大塊。

為了提高納稅人的對個稅的認可程度,應該從法律上確定納稅人享有對預算編製到修改再到執行的全程監督權,借鑒西方國家實行多年的預算公開化的經驗,讓納稅人通過各種媒體方便地了解政府的財政活動情況,明白自己所承擔稅負的計算依據和所納款項的去向,創造納稅的良好社會環境。

(二)重點關注三種人群的三點建議

1.1500元/月收入以下的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