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中國證券市場行業監管與行業自律關係研究(3 / 3)

順從管理中包含的內容總是很模糊。比如,調控法規的內容總是很含糊,它包括了很多泛泛的法規標準和調控管理者的很多決斷。自律調控的內容力圖設計得容易被接受並且比較靈活,這是為了滿足科學技術的不斷變化以及公司企業發展周期的要求。因此,順從管理從根本上說就是一種創造性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包括了管理機構和被調控公司之間的談判與相互作用。

證券市場高風險的特性使證券業企業內部風險管理與行業自律關係更加緊密。未來政策上的主要內容就是如何利用現有資源來促進公司風險管理與調控法規的統一,在此基礎上提高證券公司及上市企業股東對企業的內部控製了解和對企業的信心。

五、建立完善的證券市場監管機製

(一)政府管製與自律管製並重

從國際證券市場發展曆史看,由於政治體製、經濟製度、市場發育程度的不同,各個國家和地區證券市場監管模式有所差異,有政府主導型、市場自律型、綜合型三種不同模式,但不論采用何種監管模式,自律管理始終是證券市場監管體製中不可替代的組成部分。資本市場監管的重要原則之一就是政府監管(他律)與自律監管有機結合,共同組成了防範和控製市場風險的機製,構成統一證券市場監管體係。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主要由政府主導和推動,市場的監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權力,證券監管部門已經逐步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三級稽查體係,在加大執法力度、推進市場規範運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方麵取得了不少成績。但監管體係缺乏層次性,自律管理機製和職能沒有真正到位。具體表現以下三個方麵:一是在法律上,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地位。我國《證券法》所規定的證券市場監管,基本上是行政監管為主,自律監管未作係統性表述。二是在主體資格上,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組織獨立性不夠。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都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三是在職責分工上,自律管理與政府監管的權限不夠明晰。在對證券市場監管過程中,自律組織與證券行政主管機構對證券市場監管的權力邊界不夠清晰,職責分工和監管機製還沒有理順,有的地方存在交叉或重疊,有的地方出現了缺位或越位。

《證券法》第164條簡單的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主要包括協助證監會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執行證券法律、法規,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證券會反映會員建議、調解會員之間及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糾紛等。在最近《證券法》修訂草案中,第九章證券業協會是惟一的未作任何修改的章節,與草案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職能的大幅加強相比,行業自律的重要意義尚未被立法者重視。或者說政府監管(他律)與自律監管有機結合的證券市場監管的重要原則被嚴重忽視。而成熟資本市場的監管經驗表明自律管理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以英國證券市場監管體製為例,英國傳統上屬於自律監管模式的典型,證券市場以“自律原則”管理聞名。長期以來,證券市場是由證券交易所、公司收購與兼並委員會、證券業理事會等自律組織負責監管。英國政府對證券市場直接管理、幹預較少。證券市場主要由倫敦證券交易所和其他六個地方性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商和交易商組成的證券交易所協會對全國範圍的證券市場活動進行監管。證券交易所協會是最重要的自律監管機構。

1985年1月,英國公布的金融服務白皮書認為,自律管理體製有以下優點:為充分的投資保護與競爭和市場創新相結合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它讓證券交易商參與製定與執行證券市場管理規則,使市場管理更有效;證券交易商對現場發生的違法行為,能夠做出迅速而有效的反應等。但是,這種管理模式主要缺陷是把管理的重點放在市場的有效運作上。

盡管英國以自律監管為主,但政府的監管力量也具有重要作用。

在證券立法方麵,沒有係統專門的證券法律。但是,為適應對金融監管的要求,2000年6月,英國通過《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取代了此前一係列用於監管金融業的法律。英國證券立法由分散到統一,表明順應市場的發展,提高金融市場競爭力、鼓勵創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是證券立法的主導思想。

《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對英國監管體製進行了重大變革。依據該法創設的金融服務局(FSA)①。FSA除接手原有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外,還負責過去某些不受監管的領域。如金融機構與客戶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加入市場行業準則,為金融業提供服務的律師與會計師事務所等的監管。FSA有權製定金融監管規則、頒布與實施金融行業準則、對被監管的對象進行調查和處罰等。為確保FSA能正確地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全麵履行監管職責,防止其濫用權力,英國還建立了對金融監管者的製衡機製。 (二)我國證券業自律管理的現狀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要求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鉤,這對建立自律機製和自律文化,促進經濟發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的行業協會大多是在政府部門的組織下,自上而下成立的,與行政機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帶有強烈的官方和半官方的色彩。主要表現在:行業協會與政府部門合署辦公、或者行業協會是政府部門的一個處室、現職行政人員兼任行業協會領導、離退休幹部兼任行業協會領導等。這導致行業協會缺乏獨立的運作能力和自治能力,難以發揮行業協會自律、協調的作用。

我國證券市場的自律組織主要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和深圳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構成。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於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由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自願組成的行業性自律組織,屬於社會法人團體。我國的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谘詢公司等以普通會員的身份同時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其注冊地的地方證券業協會,各地方證券業協會則是以特別會員的身份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的。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各地方證券業協會在對會員的管理上形成了一種自然的分工,即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對證券公司等證券市場主體的公司總部的管理,而各地方證券業協會負責對其在當地的分支機構如營業部等的管理。

實際上,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並非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與我國其他行業協會一樣,協會的領導是由協會的主管部門指定的,而不是由證券公司會員單位委派或聘任的(會員大會選舉形式化)。作為證監會指定的領導,必然不可避免的執行證監會的指令,且忽略證券公司的利益。可以說,目前的證券業協會隻是證監會的附屬機構,無法代表會員的利益。

從證券業協會的職能規定看,證券業協會與行業協會的一般職能存在較大的差異。特別缺乏監督會員建立內部風險控製製度和代表會員為行業發展提請訴求的功能。雖然,證券業協會在規範行業發展、提高服務質量、促進產品創新、提升行業管理水平方麵做了很多工作,但在尋求更寬鬆的行業發展環境和空間,作為行業代表與政府談判和討價還價的重要作用卻遠未發揮出來。

證券業協會的組織框架存在結構性的斷裂。其地方協會大部分歸當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管理,少部分歸證券公司會員代管。與中國證券業協會沒有直接的行政隸屬關係。這種鬆散的組織結構必然難以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

作為證券業協會,不僅應該對包括證券公司等金融中介機構進行自律管理,還應該加強與其他行業協會合作溝通,提高包括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誠信度,改善證券業賴以生存的客觀環境,並由此可更好的保護廣大客戶即投資者的利益。

(三)建設完善的監管機製

根據成熟市場監管的經驗,結合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我們認為應從建立證券業自律監管機製、理清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的界限、建立政府監管機構製衡機製等方麵進行多層次證券市場監管製度的建設。首先,建立有效的自律監管機製,確立自律組織的法律地位,保證自律管理的權威性。確定自律組織的主體資格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在法律法規的框架下,建立自律管理體係和健全各項規章製度,實施各項自律管理功能。其次,厘清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的界限,通過修改《證券法》明確政府監管機構職能規定和自律組織職能規定。在強化證監會宏觀監督職能的同時,修改、補充證券自律組織,包括證券業協會和證券交易所的各項管理、監督及內部風險控製職能,使政府監管和自律監管的監督管理體係共同發揮作用,促進證券市場發展。最後,建立政府監管機構製衡機製,保證市場監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證券執法的置信度。成立類似英國“金融服務和市場特別法庭”,審查發生在監管機構與被監管者之間的糾紛,審查監管機構在紀律決定和授權決定中所引起的個人訴訟。有效促使證監會認真依法進行監督,提高金融監管的法製水平。

總之,證券行業自律的目的在於提高行業的管理標準、控製行業的風險,維護行業利益和保護投資者利益。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最終依賴於證券市場政府管製機製和證券業自律機製同時有效運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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