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中國證券市場行業監管與行業自律關係研究(2 / 3)

證券市場缺乏行業自律精神的主要原因可以歸結為客觀原因和主管原因兩種。客觀原因主要是:一是證券市場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產物,並習慣性的主要以計劃經濟的方法進行管製,因此,不存在產生自律的基礎;二是證券市場以政府幹預政策導向為主,社會和政治目的突出。主觀原因主要是:一是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授權不足,影響自律職能的發揮;二是證券業協會的自律機製尚未完善,自律組織缺乏法律地位和獨立性。

時至今日,證券市場發展經曆了曲折艱難的曆程,加強行業自律組織建設、提高市場參與各方誠信度已成為證券市場建設不可忽視的內在需求。健全高效的行業自律組織是保障證券市場按市場經濟規律運作的必要形式。行業自律並不等於放棄市場管製,相反,自律是管製的有效補充。行業自律本身也是管製的一種形式。

三、行業自律管理框架

(一)自律類型

自律的類型是根據自律產生的環境或法律動機劃分並逐步形成自律管理的框架的。通常有四種自律類型:

1.單方自律規定。

單方自律規定是指個別企業決定采取某種自律規定來約束其對消費者的行為。企業自覺實行某種自律行動的目的是提高競爭優勢。減少客戶批評,不引起政府的關注和勸告立法者對企業的信任。提升企業在雇員和股東心中的地位或追求社會責任目標。這種自律政策可以對外公布也可保留在企業內部。

證券企業的單方自律規定:如客戶服務公約,企業為客戶提供服務的公開規定。服務公約的作用在於:一是向客戶傳遞企業各方麵的服務質量保障,客戶根據服務規範判斷企業的服務水平和滿意程度。並將不滿意細節傳遞給企業員工。企業則可通過信息反饋程序將客戶意見、願望和要求轉化成改進服務質量標準,提高產品質量的動力;二是明確若未達到服務標準應給予的賠償;三是定期的詳盡的獨立審計報告製度。使客戶對企業的經營情況有充分的了解。

2.集體自律規定。

完全自願生成的自我管理的行業集體自律規定。其自律行為完全是自發的,如某些行會或專業協會組織。如電子商務實施規定是由國際商務委員會1998年製定的。但它顯然未經多數國際消費者組織的參與。

3.共同協議規定。

實際情況是由政府、企業和消費者共同參與製定的共同協議規定較為普遍。它是多方參與的行業內部利益和外部利益協商的結果。協議的發起人有可能是國家政府、國家政府的部門或地方政府。共同協議是立法的前奏,目的在於在立法之前,建立由利益各方參與的並可接受的共同標準。缺點在於對違反規定者缺乏懲罰機製和手段。

4.官方規定或指南。

由政府部門或管理機構頒布的法規和指南,若違反規定或指南將麵臨法院的裁決。但缺乏強製性,比正式的法律法規鬆,在某些情況下也不必遵守。

5.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是由國家政府經過立法機構等法律程序頒布的,帶有強製性。通常不屬於自律管理的範疇。

以上討論了四大自律管理的主要區別,同時也可以看出若自律規定有效,應至少包括三個組成部分:即建立評價企業行為的內容、監督和強製執行規定的內容、若企業違背規定造成消費者損失的補償係統。

總之,自律管理體係是由企業自願製定到逐步引入外部參與者加入,導致自律管理由“純粹”自律到法律層麵的自律。對消費者的補償由“純粹”自律係統的缺乏到法律層麵的自律保障。而對消費者的補償的規定必須以和約的形式明確規定,否則無法以此作為法院的判定依據。自律層次越高其監督性、強製性和補償性越強。為保障自律的法律地位又必須加強自律的法律化。特別對消費者的補償內容,若無法律加以明確,消費者是不可能得到補償的。

(二)自律與管製的優劣比較

1.立法管製的優劣。

與自律相比,立法管製有以下一些優勢:立法是由民主程序通過權威的和法律的渠道製定,是實現政治目標的基本方法。立法具有強製性,企業隻能按法律規定執行。立法具有普遍適用性,適用於法規所涉及的任何企業。立法具有可修改性,隻在需要的時候進行擴充、細化。立法的合法性使其具有可行性,而自律的規定可行性差。

與自律相比,立法管製有以下一些劣勢:不能保證所立法規得到持續的政治關注和適時修改,立法法規的強製標準通常用負麵語言書寫,容易引起企業避免違反規定的激勵,但沒有提升客戶滿意度的正麵激勵。法律的條款可能給企業的管理者帶來不同的判斷和解釋,但太明確又可能出現複雜和失去靈活性,立法的幹預、實施和強化的成本高昂,有可能有意外的副作用。立法不是萬能的,法定的管理者有時過於激進、滿足於現狀或無能。且立法程序複雜使立法的靈活性和效率性降低。加上官僚作風和被管理企業的挑戰均影響對立法的信任。傳統的法律途徑有可能不適應、不能處理企業行為的現代形式。

2.自律管製的優劣。

與立法管製相比,自律管理存在以下一些優勢:自願發起的管理規定具有靈活性和成本用於解決問題領域的特點。自律意味著參與者願意將自身企業與其他企業加以區分。自律者遵循更高的服務標準,在得到客戶的認同後可獲得長期的客戶。自律者不僅禁止或取締有害的行為,還建立了良性的行為基準,並且高於基本的最小要求。自律協議被企業參與製定且擁有。有些是根據特別問題、特別裁定的協議,在其設計和強製執行的過程中反映了企業對現實的內省式認識,並及時加入自律規定。更容易應付主觀判斷問題,可應用於複雜情況,特別當共同價值和假設建立時,而不必啟用繁複的法律方式。可以將執行的成本加在參與者方,比立法更快和便宜的得到賠償。

與立法管製相比,自律管製的可能缺陷:自律的規定不適用非會員,出問題的往往是非會員,導致信任損失。自律規定有反競爭行為,大多數自律協議有壟斷協議傾向。有可能犧牲消費者利益。如製定非必要的自律高價。所以自律為公共利益還是自身利益很難界定。非自律組織成員可能不遵守自律公約,並降低服務標準。正式會員也可能不嚴格執行自律公約。過多的條款導致在教育會員、客戶、相關代理人時出現困難,對責任和權利不甚了解。製裁的手段有限,如開除會籍、罰款等,大部分時候沒有製裁或製裁緩慢。公共大眾信心缺乏,存在對企業利益承諾的自律內容及執行的懷疑,對代表自律行業的自律組織對其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決策時的疑慮。特別是自律組織在調節自律組織成員與消費者利益之間的糾紛時。不適當的自律有可能成為立法規定的障礙,與立法規定一樣存在監管和強化的不足,有效性有限。

四、行業自律與內部風險控製

行業自律組織通常從以下三方麵進行開展行業自律:一是統一製定會員公司客戶服務公約標準;二是監督會員建立內部風險控製製度;三是設立行業發展訴求平台,在經濟層麵上以提高服務質量、促進產品創新、提升行業管理水平為主;在法律層麵上以建立行業行為規範、及時修改過時的法律規定為主;在政治層麵上以追求更寬鬆的行業發展環境和空間,減少政府對行業的過分關注或請求政府的幫助為主。

行業自律與公司的風險管理緊密相關。在現代社會中,自律調控是控製風險的一種方法,盡管在高層次的管理中並沒有把管理與自律視為一個整體,但是公司的風險管理的的確確是行業自律的一種形式。實際上,行業自律與風險管理的區別已經越來越模糊了,因為風險管理對於自律機製也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

通過政府製定的自律機製來使風險得到控製的需要已經越來越強烈了。這些風險並非先天自然形成,而是行業組織後天造成的。但是有兩個重要的因素阻礙了政府對風險的調控。第一,國家調控的範圍是全國,充其量是地區性的,而風險已經顯出越來越強的跨國性特征。第二,由於需要與被調控的企業合作,所以,國家設計和完善有效自律機製的能力受到了限製。行業自律組織依靠法律法規來要求公司建立自己的風險管理係統和內部的規定,使自律調控與風險管理共同作用,產生相對安全的公司內部的管理係統。

以往,內部控製很大程度上被看作是公司組織內部的“私事”,隻與公司裏的一些專業人士相關,如部門領導或質量控製師。然而,這種局麵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現代行業自律係統的主要中心都集中在了內部調控的一些技術特點上。在20世紀90年代,內部控製已經成為公司管理中所要討論的核心問題。1991年,在TreadWay會議上,北美洲的Coopers&;Lybrand①提出了內部控製的理論框架,此舉具有非常深遠的影響。COSO②和其他一些類似的文件都把控製的範圍進行了拓展,使得將公司管理與風險管理相結合成為可能。在英國,近期出版的《Turnbull報告》就“將公司管理、風險管理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觀點進行了闡述。

《Turnbull報告》將其卓越的理念為很多英國和國外公司提供了很好的管理建議。它的意義不僅僅在於它所提供的專業性建議,而且還在於它所倡導的自律形式:“控製”從概念上已經被拓寬了,它不僅與風險分析緊密相關,而且還被看作是管理成功的必要條件。

盡管風險和自律越來越多地被聯係在了一起,但他們也不完全是一回事。所以,對於企業來說,順從自律管理要求是非常重要的。自律調控是企業對於內部風險的管理,也是強製企業順從自律及國家法律規定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