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5章 國際采購(2)(2 / 3)

四、風險節點

國際采購操作要有風險思維,旨在確保效能。國際采購的主要特點之一就是風險高,主要原因是交易周期較長、交貨地點較遠、彙率變化較快,再加上供需雙方在文化背景、商業習慣、國家規定方麵的不同。

可能出現的風險包括簽約風險、履約風險和違約風險。簽約風險主要是因理解不同而產生的偏差或由於限定不明所產生的歧義,有時候同一個英語單詞,在英國或美國的意思會大相徑庭,非英語國家的人對該單詞的理解更是千差萬別。履約風險主要是物流、開證、交貨等出現問題或意外事故等,供應商所在國的政治經濟事件都會對履約產生影響。違約風險主要是與索賠相關的法律問題,比如簽約時條款訂立不當、法律依據不足都會造成相應的損失。采購總監對國際采購的風險要有足夠的認識,要積極采取應對措施,並在操作過程中嚴格把關,以有效防範各種風險的出現。

某公司與一家澳大利亞供應商簽訂了一份非常有吸引力的軟件采購合同,並針對延期交貨和軟件效果訂立了相應的處罰條款。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果然出現了問題,一是交貨推遲,二是軟件效果不太理想。該公司馬上采取行動,通知供應商要拒付最後一筆貨款。供應商回應道:將盡最大努力解決軟件的效果問題,但前提是先支付餘款。該公司想通過法律途徑了結此事,但谘詢的結果是:根據澳大利亞的法律,不允許在合同中有懲罰性條款,即使向澳大利亞法院起訴,也將麵臨條款無效的判決。

該公司的最大問題是不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盡管合同很有吸引力,對可能出現的問題也有預估並作出了相應的安排,但功虧一簣,到頭來卻因為沒有考慮到法律依據而失去了維護權益的機會。如果該公司在簽約前做一些功課,了解一下當地的法律規定,也就不會出現如此的結果。避免法律風險有兩個途徑,一是盡量以《聯合國國際銷售貨物合同公約》為依據,前提是供應商所在國已經采用這一國際標準;二是盡量通過國際仲裁機構來解決糾紛,前提是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四節) 國際采購的通則簡介

國際采購需要遵循一定的通則,也就是要選擇恰當的交易模式,比如發貨模式、運輸模式、保險模式、支付模式。

一、發貨模式

根據國際商會發布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國際采購的發貨模式主要包括四類。不同模式決定不同的成交價,供應商承擔的責任和風險越多,成交價就越高。另外,其中有些模式隻適用於水路運輸,如FAS、FOB、CFR、CIF、DES、DEQ。

國際采購發貨模式一覽表

類別模式含義特點

E類EXW供應商在自己的交貨地點交貨

供應商承擔交貨

前的風險

F類

FCA供應商向承運人交貨

FAS供應商在裝運船港邊交貨

FOB供應商在裝運船港上交貨

采購商承擔交貨

後的費用和風險

C類

CFR供應商將貨發到指定目的港(不含海運保險)

CIF供應商將貨發到指定目的港(包括海運保險)

CPT供應商將貨發到指定地點(不含保險)

CIP供應商將貨發到指定地點(包括保險)

供應商負責簽訂

運輸契約並承擔

風險

(續表)

類別模式含義特點

D類

DAF供應商在邊境交貨

DES供應商在目的港船上交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