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新聞報道侵害名譽權問題
新聞與法
作者:李曉芳 楊欣怡
【摘 要】近年來,隨著監督報道的增多,新聞媒體被官司纏身的風險也越來越大。在眾多新聞法規案例中,新聞侵害名譽權的案件非常普遍。本文以農夫山泉訴《京華時報》案為例,依據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對案例進行分析,為媒體進行監督報道時避免新聞官司給予啟示。
【關鍵詞】新聞法規 名譽權 “標準門”事件
一、農夫山泉“標準門”事件始末
2013年3月8日,消費者李女士投訴稱,其公司購買的多瓶未開封農夫山泉380ml飲用天然水中出現很多黑色的不明物。3月15日,農夫山泉通過其官方微博作出回應稱,細小沉澱物實為天然礦物元素析出所致。經第三方權威機構檢測,符合國家標準中的各項安全指標,並不影響飲用,亦無安全問題。3月25日,有網站爆料《農夫山泉丹江口水源地垃圾圍城,水質堪憂》,將農夫山泉推上風口浪尖。
緊接著《京華時報》在4月10日的第48版刊文指出:農夫山泉被指標準不如自來水。4月11日,農夫山泉在微博上發表聲明稱農夫山泉引用自然水的產品品質適中高於國家現有的任何飲用水標準,遠遠優於現行的自來水標準,即《生活飲用水標準》GB5749。農夫山泉產品的砷、鎘含量低於檢測限值,含量低至無法檢出。黴菌和酵母菌亦均無法檢出。並未回應《京華時報》提出的砷和鎘標準落後於國家標準。隨後的20多天內,《京華時報》連續發文質疑農夫山泉執行標準,5月份,北京多數水站下架農夫山泉桶裝水。
5月6日,農夫山泉在官微上稱已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京華時報》賠償名譽權損失6000萬元。11月4日,農夫山泉派員上京舉報《京華時報》虛假報道,指出《京華時報》捏造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持續28天以連續67個版麵、76篇報道攻擊農夫山泉,具有明顯的預謀和組織性質,對農夫山泉實行輿論暴力。11月6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受理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舉報《京華時報》。
二、案例分析
農夫山泉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京華時報》賠償名譽權損失。所謂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現出來的社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是人格權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 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條:1、是否有侵權行為,即是否存在侮辱或者誹謗行;2、是否有明確的指向,即是否指名道姓或者有特定要素如綽號、筆名或者稱號等;3、損害事實是否客觀存在,即是否存在名譽的貶損,是否存在精神傷害,是否存在財產損失;4、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即是否存在故意行為或過失行為。
此次農夫山泉訴《京華時報》的主要原因是農夫山泉認為《京華時報》在報道中存在虛假報道的行為。農夫山泉認為《京華時報》捏造國家行政主觀部門意見,並且報道存在明顯的預謀和組織性質,存在輿論暴力的行為。那麼,《京華時報》是否存在這種侵權行為呢?
首先,《京華時報》在4月10日的報道中援引“業內人士”的話稱“農夫山泉瓶裝水生產標準還不如自來水”,其依據是農夫山泉的飲用天然水包裝上的標準是浙江“DB33/383-2005瓶裝飲用天然水”標準,而該標準的砷、硒海量沒有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同時該報道指出“昨天有消息稱,廣東飲用天然水的地方標準為DB44/116-2000,而在原產地為廣東省河源萬綠湖的農夫山泉外包裝上,顯示的產品標準為DB33/383,仍為浙江地方標準。根據2011年衛生部頒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生產企業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組織生產經營。因此,農夫山泉的這一做法當屬違規行為。”此篇報道中憑借包裝上的標準並且沒有采訪農夫山泉就直接判定農夫山泉標準不如自來水,就認定農夫山泉執行標準不合規存在偏聽偏信的嫌疑。
《京華時報》在其4月12日的49版報道中采用標題“協會確認農夫山泉標準不及自來水”是報紙的主觀推測,所謂協會是指中國民族衛生協會健康飲水專業委員會,而報紙記者采訪到的是該委員會的秘書長馬錦亞。馬錦亞隻是表示任何一個企業生產瓶裝水,都應該以國標GB5749《生活飲用水標準》為底線,這是一個基本要求。瓶裝水標準要求低於國標GB5749《生活飲用水標準》肯定是不允許的,而應該高於該標準。但協會並沒有認定農夫山泉標準不及自來水,協會隻是說,如果農夫山泉產品標準不如自來水標準,那麼,是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法的。但這個前提是援引《京華時報》的報道,並不是馬錦亞的觀點,更不能代表協會的觀點。在這篇報道中存在混淆視聽的嫌疑。同樣,在該報4月19日的報道中,《京華時報》標題為“國家標準既出地方標準廢止”,該報道還將中國民族衛生協會健康飲水專業委員會開除農夫山泉會員的新聞組合在一起,容易引起讀者的聯想,同樣存在混淆視聽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