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談新聞報道侵害名譽權問題(2 / 2)

另外在4月25日的第46版,《京華時報》撰文稱:浙江衛生廳稱浙標自行廢止,文中浙江省衛生廳隻是指出浙江省會逐步清除不合規的標準,並沒有指出農夫山泉應該立即整改,但該報的標題為“浙江省衛生廳聲明瓶裝水浙江標準應自行廢止 專家:農夫山泉應立即整改”。所謂的專家是誰,整改的要求該由誰提出?報紙都沒有回應,在這篇報道中,報紙設置了公眾議程,存在越俎代庖的嫌疑。新聞媒介可以揭露譴責各種不法行為,但不能代替法院去判決任何人。新聞媒介可以批評各種錯誤行為,但不能代替黨政部門去處分任何人。新聞媒介可以指導人們的思想、行動,但不能代替行政業務部門去指揮、命令任何人。①所以在這篇報道中,《京華時報》不該用“立即整改”的標題。

在這一係列報道中,《京華時報》還用了“請農夫山泉對著國標照鏡子”、“與其謾罵媒體不如直麵標準”、“避談標準低農夫惹眾怒”等主觀性過強的標題。同時一份報紙連續28天關注一個企業的錯誤問題,並將農夫山泉在危機公關中的問題與標準問題同時報道,混淆了公眾的視聽,將事實與該報觀點混為一談,雖然沒有無中生有,憑空捏造,但卻沒有很好的遵守新聞真實性原則,存在過度設置議程的行為。

三、從構成要件看報道是否侵權

農夫山泉訴《京華時報》侵害其名譽權的觀點是不成立的。侵害名譽權的要件中第一條指出要有侵權行為即是否存在誹謗或侮辱行為。《京華時報》不存在對農夫山泉的侮辱行為,所以在分析這個案例時主要分析《京華時報》是否對農夫山泉有誹謗行為。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條:

客觀要件: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隻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②

《京華時報》並未憑空捏造事實,其報道的農夫山泉在包裝上的執行標準的確是浙江標準,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也是農夫山泉應該改正的錯誤。所以《京華時報》並未構成對農夫山泉的名譽權侵害,農夫山泉所列舉的證據並不充分。同時,對企業的不正確行為進行監督是媒體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也是媒體的權利。《京華時報》曝光農夫山泉的做法是正當的也是合法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媒體在進行監督時要注意方式和方法,同時也要給采訪對象充足的話語權。同時,新聞媒體在報道時不僅要做到遵守法規,還要遵守新聞采訪的職業道德,隻有這樣才能讓被采訪對象尊重媒體的采訪,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此類新聞官司的出現。□

參考文獻

①李良榮:《新聞學概論》[M].複旦大學出版社,2001:119

②誹謗罪,天涯法律網

(作者:河北大學新聞傳播學院2011級新聞係本科生)

責編: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