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報道中的四大法律邊界
新聞與法
作者:聶曉靜
【摘 要】刑事案件的特殊新聞價值使之成為社會比較關心的話題,刑事案件報道中涉及的媒體與司法的關係、媒體言論的法律邊界問題也備受重視。媒體報道應全麵而客觀的展現案件的全貌,但不能侵害他人的人格權,不能幹擾公安機關的偵查程序,不能影響司法公正,這些應是媒體在案件報道中不可逾越的法律邊界。
【關鍵詞】刑事案件 媒體報道 法律邊界
“幾乎所有的有關新聞界和法律係統之間的衝突的案例都發生在刑事訴訟和其相關程序中。”①由於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媒體對此類案件的報道不慎會導致對他人的權利造成侵害,甚至會幹擾公安機關的偵查程序,影響司法公正。2013年發生的“陳永洲事件”一度引起了社會的關注,10月26日央視《朝聞天下》節目對陳永洲的認罪行為進行了報道。在長達9分鍾的新聞報道中,陳永洲身穿黃色囚服、剃光頭、戴手銬,並親口承認自己受人指使、拿人錢財、行事不端的行為。央視的報道中,除了陳永洲親自供述的內容外,還涉及民警對嫌疑人進行審訊的現場實錄、相關涉案人員的筆錄等內容。央視的報道不僅將犯罪嫌疑人的形象公之於眾,並且將仍在偵查階段的情況作為既成事實進行報道,使受眾產生一種“陳永洲有罪”的認識,這顯然違背了法治精神。本文即以該案為例,探討媒體在刑事案件報道中應遵循的法律邊界。
邊界一:媒體報道不能侵害他人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
媒體對刑事案件的報道主要圍繞涉案當事人進行,因此也最容易對其權利造成侵犯,其中以侵害其公正審判權最為嚴重。公正審判權是國際人權法中確立的一項被追訴人的重要權利,其內涵主要體現在公正審判應該是客觀的審判,是不偏袒的審判。②要求法院和法官判決時,要完全獨立於雙方當事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幹擾。但現實中,刑事司法報道難免會與公正審判發生衝突,例如:不少媒體對案件進行的失實不當、誇張煽情的報道,會製造和引導一種“群情激憤”的輿論,法官在裁決時難免會受到輿論的影響,影響當事人公正審判權的實現。
在我國,媒體對當事人公正審判權的侵犯還體現在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理論上,無罪推定具有三層涵義:一是被追訴人的罪行必須依法才能確定;二是法律意義上的定罪權隻能由法院行使,在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作出的定罪生效以前,被追訴人在法律上不能被視之為有罪;三是被追訴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理應獲得確切的權利保障,因為有罪判決尚未生效,被追訴人在實體法上處於無罪。但現實中,不少媒體在法院審判之前直呼犯罪嫌疑人為“罪犯”,甚至直接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央視在“陳永洲案”進入司法程序之前,對其進行報道,公布審訊過程,將認罪口供公之於眾,披露案件的大量細節。不僅違背新聞倫理,而且違背了“無罪推定”原則,侵犯了當事人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因為沒有律師的抗辯,未經法院的判決,任何嫌疑人都是無罪的,隻有法院才是判官。即便陳永洲供認了其犯罪的事實,也不能當作案件真相進行公開報道。“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原則亦規定: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強迫證明自己有罪,不能被迫成為反對自己的證人。因此,媒體在報道刑事案件時,應處於客觀中立的地位,認真傾聽來自各方的意見,不能承擔控訴職能或者辯護職能而一邊倒,營造被追訴人有罪或無罪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