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複雜,且很多證據不充分,雙方存在根本分岐,最後建議先進行庭外調解。如果雙方無法調解,擇日再進行庭審。
最後,伍鋼副局長氣憤地說道:“法院也是亂談情的。我們的錢存在銀行裏,因為銀行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認真審查印鑒,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這是犯罪分子成功詐騙的關鍵因素。如果銀行工作人員認真履行了職守,就不存在我們的資金被犯罪分子騙走的情況。這是明擺著的事實嘛,法院卻還認為什麼證據不充分,建議搞什麼庭外調解。”
趙焱主任也有些氣憤地說道:“現在真的太黑了,這是明顯的地方保護主義嘛。樹大明他們與犯罪分子接觸,與銀行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這完全是兩回事,怎麼能混為一談呢?我們的錢存在銀行,是銀行的合法客戶,銀行有保護客戶資金安全的義務。現在他們沒有盡到義務,給我們造成了損失,銀行就應該負責全額賠償!”
“楊處長,你是學法律的。對於法院這樣處理,你有什麼看法?”趙一局長聽了伍鋼副局長和趙焱主任的意見後,沒有立即決定什麼,而是親自向楊山處長詢問道。在座的人員中,楊山處長的資曆最淺,所以他沒有爭著發表自己的意見。但他是學法律的,現在涉及到法律事務,他應該最有發言權。因此,趙一局長很尊重他,主動向他詢問起來。
楊山處長知道趙一局長會親自詢問自己,因此他邊聽邊認真的思考。現在見到趙一局長詢問自己了,他不慌不忙地說道:“法律是講究證據的,一切以證據說話。在法律麵前,沒有感情,沒有事實,沒有真相,沒有道理,唯一的隻有證據。”
說到這裏,楊山處長暫時停頓了一下。他知道,在領導麵前,什麼時候應該快速說,什麼時候要暫時停頓一下,這樣才會得到最佳效果。從法律的角度解釋證據的重要性後,楊山處長繼續說道:“我分析了一下,我們與建行黑山分行的案子,有四大被動,要值得我們高度重視。”
“第一,我們與犯罪分子有接觸。不管是在開設賬戶前,還是在資金被轉走後,樹大明、方建軍、方麗紅他們都與思源愛國農產品深加工有限責任公司陳思源總經理有接觸;第二,我們從犯罪分子手上得到了好處,也就是樹大明從陳思源他們那裏二十萬元的高額利息。”
“第三,自始至終,我們沒有與銀行進行官方接觸,而是與史江生副行長個人接觸。而史江生副行長也介入到了案情中,是犯罪分子之一。現在,他已被銀行內部雙開;第四,我有一個解釋不清楚的地方,那就是三月份發現資金不在賬上了,但卻到十月份才報案,這對我們非常不利。”
楊山處長最後分析著說道:“雖說大家都知道,銀行工作人員沒有認真履行印鑒識別義務,是犯罪分子陳思源得手的決定性因素。而且這四個因素,事實上與犯罪分子成功行騙也沒有因果關係。但現在問題是,這四個因素都有明確的事實證據,而我們對銀行工作人員沒有認真履行識別職責,僅僅隻是一種分析推理,這對我們是非常不利的。“
最後,楊山處長建議道:“我們要防止銀行混淆是非,以這四個問題反訴我們。事實上黑山建行也就是以這四個理由,向法院提起申訴,說我們與犯罪分子陳思源勾結,合夥詐騙銀行國有資金。因此,我建議我們在起訴建行黑山分行時,應該全力做好這四方麵的應對工作。不然, 那五百萬元資金,最後能回來多少,現在還真的說不定。”
趙一局長聽了大家的發言後,認真思考了一番,最後說道:“我們的目的就是要將那五百萬元收回來,盡可能將經濟損失全部挽回。現在陳思源已經被判刑坐牢了,我們再怎麼起訴他也沒有實際意義了。因此,我們唯一的希望就是建行黑山分行。”
“現在,我講三點意見。第一,我們隻起訴建行黑山分行。建行黑山分行是我們唯一的被告;第二,楊山處長說的這四點,與案件沒有因果關係,但我們也要高度重視,要有應對措施;第三,與建行打官司的事,還是由伍鋼副局長負責,楊山、董昕配合。至於監察室趙焱主任那裏,重點就放在樹大明等當事人身上,對案件材料進行全麵整理,該補充的就補充,該完善的就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