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原告被告(2)(1 / 2)

下午四點多,在趙一局長的辦公室裏。伍鋼副局長、法製處楊山處長、紀檢監察室趙焱主任等人,不顧開庭的疲勞與長途坐車的辛苦,從黑山市趕回到江南市後,立即在第一時間裏向趙一局長彙報了此次開庭的詳細情況。

法律是公正的,但法律是要人來執行的。在法律麵前,一切以證據說話。如果沒有證據,你就是再有理,就是事實真相再明擺著,但你還是沒有辦法;律師是最不講良心的職業,為了所謂的委托人的利益,他們往往顛倒黑白,愚昧著良心,一切以委托人的利益為前提,白的可以說成黑的,黑的也可以說成白的。

卻說這天上午八點三十分,江南正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建設銀行黑山解放路支行銀行賬戶上的五百萬元資金,被人用假印鑒章騙走一案,隨著審判長手中“法槌”重重一落,在黑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正式開庭審理。一時之間,審判庭的氣氛變得莊嚴肅穆起來。

我國法槌的設計與製作是大有講究的。法槌的材質要選用花梨木,由民間雕刻家手工精雕而成;槌體的上端刻一個獨角獸頭,乃是古代陶治獄所用“性知人有罪,助獄為驗”的神獸;底部的圓形與方形底座,則暗喻“方圓結合,法律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結合”;槌柄刻有麥穗與齒輪,則說明“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審判席上,主審法官與書記員表情肅穆;被告席上,站著思源愛國農產品深加工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陳思源,他的背後有二名持槍的武警戰士;原告席上則坐著二個方程人員,一個是江南正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律師,以及法製處楊山處長、物業公司總經理董昕副主任。另外一個是建設銀行黑山分行委托律師及其代表人員。

台下聽眾席上坐著二十多人,有江南正氣管理局副局長伍鋼、紀檢監察室主任趙焱等人,還有建設銀行黑山分行相關人員,以及這起事件的當事人樹大明、方建軍、方麗紅,正氣物業公司出納敬菲,另外還有建設銀行黑山解放路支行副行長史江生,以及思源愛國農產品深加工有限責任公司相關工作人員。

法庭上,對於思源愛國農產品深加工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陳思源的審判非常的順利,沒有任何疑問與異議。陳思源本人及代理律師對被告人私自雕刻假印鑒,冒充江南正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人員,將其銀行賬戶上那五百萬元資金騙走的犯罪實供應不諱。

最後法院當場宣判被告人陳思源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百萬元;陳思源非法所得人民幣五百萬元予以追繳,退還被害人江南正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當法官提醒陳思源如不服法院判決,可以在本判決生效的第二天起,十天內向江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陳思源本人及代理律師當場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予上訴。

可是,正氣物業公司與黑山建行解放路支行卻發生了激烈的衝突。正氣物業公司要求將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作為被告,承擔全部損失費用;而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卻認為正氣物業公司與犯罪分子陳思源相互勾結,共同詐騙銀行資金,要求按法律追究責任。雙方代理律師為此,在法庭上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物業公司稱:“我們在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開設銀行賬戶,轉入資金,手續是合法的,資金來源也是合法,從法律上講我們是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的合法客戶。”黑山建行駁:“正氣物業公司在建行解放支行開戶存款,其目的是為了向陳思源提供資金,並獲取高額利息,我們認為正氣物業公司不是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的合法用戶。”

正氣物業公司稱:“正氣物業公司在建行解放路支行開設銀行帳戶,雙方之間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係,該合同關係係雙方當事人自願簽訂,是合法有效的。”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駁:“正氣物業公司是在犯罪分子陳思源的要求下,到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開設銀行賬戶的。其開設銀行賬戶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該儲蓄存款合同是無效的,正氣物業公司不是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的合法客戶。”

正氣物業公司稱:“銀行工作人員疏忽大意,審查不嚴,或與犯罪分子陳思源相互勾結,致使犯罪分子用假印鑒章將正氣物業公司銀行賬戶上的存款轉走,這是犯罪分子成功詐騙的關鍵因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害。現在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沒有盡義務保護正氣物業公司存款的安全,應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全部損失。”

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駁:“正氣物業公司開戶前與犯罪分子有接觸,其開戶的目的是為了向其提供資金,並獲取高額利息,而且資金被劃走後長期不報案。我們認為正氣物業公司是與犯罪分子合夥,共同詐騙銀行的國有資金。我們請求法院判決正氣物業公司應與犯罪分子陳思源一起,承擔全部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