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孤殘兒童福利政策
政策法規
作者:焦曉迪
【摘要】首先梳理了我國孤殘兒童福利保障的現行法律法規;然後結合在L市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兒童部的觀察研究經曆,提出了兒童福利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並對孤殘兒童的福利政策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孤殘兒童 兒童福利 政策
一、我國孤殘兒童福利製度的發展曆史
在18世紀以前,孤殘兒童院舍集中養護模式經由西方的宗教組織和個人傳入我國,形成早期兒童福利院的雛形。1949年建國以後,從50年代到90年代中葉,在國家舉辦的兒童福利院中照顧孤殘兒童的模式一直作為主導方式受到政府提倡。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家庭照顧優於院舍集中供養的理念和社會效果逐漸在民政係統擴散開來。自民政部2003年開始倡導開展家庭寄養工作以來,全國224所專門兒童福利機構90%以上相繼開展起了家庭寄養。
二、我國現行孤殘兒童福利政策概況
我國的孤殘兒童福利政策大致可以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第二部分是由國務院和相關部委出台的各項行政法規。第三部分是國務院職能部門製訂和頒發的部門規章、辦法、意見、通知和實施細則等。第四部分是我國政府簽署的有關兒童福利的國際公約和宣言。除以上四部分之外,還有對上麵提到的一係列法律、法規、政策的具體化措施,一些孤殘兒童保護行動計劃。
三、我國孤殘兒童福利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的兒童福利政策充分體現了兒童的各項基本權利。但是,在我國孤殘兒童福利政策逐步完善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
(一)兒童福利政策權威不足,立法層次有待提高
目前,我國兒童福利的主要依據是民政部門的規章,基本處於“規則多、法律條文少”的局麵。法律法規的缺失和不足,無疑將會在很大程度上製約我國兒童福利的改革與發展。
(二)兒童福利政策內容滯後,存在諸多方麵的缺位
現有兒童福利政策內容存在諸多方麵的缺位。下麵就結合筆者在L市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兒童部的觀察研究經曆來談一談。
(1)缺乏兒童福利政策落實不到位的罰則規定。雖然我國的兒童福利已經形成比較完備的政策體係,但當兒童的基本權利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得到滿足時,卻沒有相應的懲罰性法律條文。筆者在L市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兒童部觀察研究中發現:當出現棄嬰時,父母的責任往往得不到追究。當兒童權益受到侵害時,不少法律條文雖然都有涉及,但具體應該如何處理,卻沒有明確規定。
(2)缺少專門針對孤殘兒童的福利和保障政策。目前專門為孤殘兒童製定的福利和保障政策數量還不多,其關注點仍然停留在孤殘兒童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方麵。以L市孤殘兒童每人每月1000元基本養育費為例,除衣食、日用品和教育等費用外,可用於基本醫療和康複的費用明顯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