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新形勢下我國維護海洋權益的新問題與新舉措(1 / 3)

新形勢下我國維護海洋權益的新問題與新舉措

政策法規

作者:張碧坤

【摘要】我國位於亞洲東部,太平洋西岸,有著數量眾多的海上鄰國和較為複雜的海上周邊環境。近幾年來,我國周邊海域各國不斷調整海洋政策,對海洋權益的爭奪日益加劇,局部海域形勢緊張,而域外大國的不斷介入使局勢更加複雜,給我國海洋權益造成了更大威脅。麵對當前形勢,我國采取全方位、多層次的應對措施,主張通過協商和對話管控分歧、解決問題,堅決維護我國的海洋權益。

【關鍵詞】新形勢 海洋權益 問題 措施

隨著冷戰的結束、兩大對立集團的消失,海上利益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的關注,在各國戰略決策中的地位與作用日益凸顯。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顯著提高,海洋權益日益成為我國國家利益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新形勢下,我國與海上鄰國間的海上利益正在發生著深刻變化,同他們在海洋權益方麵產生的分歧與摩擦不斷增多。此外,域外大國介入地區海洋事務讓本就複雜的局勢變得更加敏感。維護海洋權益,加強國際合作,行使國際法和《公約》賦予的各項權利,履行相關義務,是我國順應新的海洋形勢和未來發展要求的必然選擇。為此,我國堅持走和平發展的道路,倡導“親、誠、惠、容”的周邊外交理念,始終強調通過對話和協商解決問題。

一、我國的海洋權益

一般認為,海洋權益是指同家在管轄海域內的權利和利益的總稱。海洋權益中的權利是一個國家依據相關國際法和國內法在海洋上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海洋利益則是國家通過行使海洋權利可獲得的各種好處。《公約》將世界海洋劃分為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公海和“區域”等法律地位不同的海域,在不同的海域內各國享有相應的海洋利益。

(一)管轄海域內的海洋權益

(1)內水、領海主權和毗連區管製權。根據《領海及毗連區法》,中國對內水享有完全的主權,在領海,享有同陸地領土同等的權利,毗連區是專屬經濟區的一部分,享有其管製權。

(2)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宣示了我國擁有200海裏的專屬經濟區,確認了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我國擁有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權利、管轄權以及授權和管理為一切目的在大陸架上進行鑽探的專屬權利。

(二)管轄海域外的海洋權益

(1)我國依法享有包括: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建造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捕魚自由和科學研究自由在內的公海自由,並同時享有船旗國管轄權和普遍性管轄權。

(2)“區域”內的資源及其一切權利屬於全人類。中國在東北太平洋海底,已獲得對7.5萬平方千米多金屬結核礦區的專屬勘探權和優先開采權。

(3)我國根據《公約》、《南極條約》以及相關協定,在南極有科學考察、漁業資源開發等權利以及根據國際法在該地區公海可行使的其他權利。作為 《公約》的締約國和《斯匹茨卑爾根群島條約》的締約國,我國在北極地區享有兩約賦予的相應權利。

(4)中國在其他國家的管轄海域,也享有一定的海洋權利。如無害通過權,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權利,參與分享和勘探開發其他沿海國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自然資源。

二、當前我國海洋權益麵臨的突出問題

隨著陸上資源的日益衰竭,海洋資源日益受到各國重視。近年來,各國紛紛完善海洋立法、積極調整海洋戰略和政策,在海洋權益問題上暗中角力,域外勢力的持續介入,成為影響我國周邊海洋安全形勢的重要影響因素。中國維護海洋權益麵臨錯綜複雜的形勢,主要牽及島礁主權、海域劃界、資源開發和海上通道安全等方麵。

(一)島礁主權爭議不斷

(1)釣魚島問題是中、日之間懸而未決的領土主權爭議問題。中日之間的釣魚島問題由來已久,近年來,中日對釣魚島主權歸屬的爭端日趨尖銳化,日本在釣魚島的侵權行動日益凸顯官方色彩。2010年9月7日,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船在釣魚島附近海域衝撞一艘中國拖網漁船,即 “撞船事件”;2012年4月,日方宣布東京政府決定從私人手中購買釣魚島”,引發所謂“購島事件”;2013年11月23日,日本先後派出戰機在未通報中國的情況下進入東海防空識別區。2014年4月23日,日本《讀賣新聞》報導奧巴馬聲稱釣魚島適用於《日美安保條約》。日本運用各種非法手段,阻撓我國在釣魚島及附近海域實行主權、開展合法活動,企圖借機炒作釣魚島問題,混淆視聽,誤導國際社會,而美國的介入無疑助長了日本國內右翼勢力的這一囂張氣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