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兒童福利法律法規內容不具體,可操作性不強。目前我國已有的兒童法律法規大多是權益保障性立法,是原則性、一般性的法律,實施起來操作性差,彈性大,執法效果差。
(4)兒童福利政策的行政執法存在多頭治理,難以體現協調增益之效。我國現有兒童福利行政法規涉及眾多主體,兒童福利法規也通常由兩個或以上部門簽訂。這些部門都參與到兒童福利工作當中,在政策執行的時候,由於缺乏相互之間的協調與整合,難免出現重複或者缺失的情況。
三、我國孤殘兒童福利政策的優化建議
根據目前我國兒童福利政策現狀及存在的問題,為完善兒童福利事業,特別是孤殘兒童福利保障政策,筆者提出優化建議如下:
(一)加快製定專門性、綜合性的《兒童福利法》
現有兒童福利法律法規還沒有能形成係統的、專門的、獨立的兒童福利法律體係。所以,我國兒童福利保障缺乏《中華人民共和國兒童福利法》一類的根本大法。
(二)倡導兒童福利理念,提升全社會對兒童的重視程度
在我國,“兒童福利、兒童權利、兒童參與、兒童優先原則和兒童發展理念”尚未被廣泛接受。
(三)兒童福利關注點由“重生存”到“重發展”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以往的孤殘兒童福利政策關注點就顯得有點狹窄了。今後兒童福利政策關注點應從隻重視兒童生存安全逐漸拓展到兒童身心的全麵發展上。
(四)探索孤殘兒童救助的新模式並學習發達國家經驗
目前我國孤殘兒童的福利機構主要有兒童福利院、綜合福利機構的兒童部、殘疾兒童康複中心、孤兒學校及SOS村等。這種集中供養模式確實對安置和撫養孤殘兒童作出了重要貢獻。但隨著經濟、社會的改革與發展,這種模式也麵臨著一些難以忽視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在學習發達國家經驗的同時,結合中國國情,在具體的實踐中總結經驗,並逐步完善相關政策支持,讓家庭寄養模式成為孤殘兒童新的港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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