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建立行政決策追責製度研究(3 / 3)

第一,法律保障層麵缺失嚴重。相比一些國家在憲法中明確規定行政追責製度,我國行政追責建設應該算作是問題倒逼改革的結果,這就注定了自身的一些先天不足。首當其衝的就是,至今還沒有一部完整的行政追責法律,現行的問責規定大多來自於地方性規章,均是政策化的而非法律化的,其低層次的立法就決定了追責的嚴肅性不夠,特別是對於問責主體、問責程序、問責內容的規定還沒有統一,就連常用的處罰方式也都是沿用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的規定,這對於要從法治層麵建設行政監督體製來說,我們的法製工作還有遠遠不夠。對此,筆者建議,立法部門應盡快將行政問責納入到立法規劃中來,積極組織和開展相關立法工作的理論性參研,為盡快製定行政追責法打下堅實的基礎。

第二,問責主體之間的職權劃分不夠明確。現在試行的問責製度主要依靠上級機關或者紀律監察委員會發起,單獨以職權主動發起的比例較少,其多數情況都是作為違紀調查的後續環節呈現出來的。縱觀這些行政案例,我們發現,追責機製主要仍是以上級行政機關作為主體,實行內部自上而下的問責模式,這種同體問責不僅監督力薄弱,而且監督效率不高,程序的公正性也頗受質疑。為了杜絕因利益關涉造成的監督力下降,未來的行政問責機製應該在更大程度上引入像司法機構、人民代表、道德審查組織等主體來作為執行者,從而實現從同體問責到異體問責,從被動問責向主動問責的根本性轉變,隻有這樣,才能更符合民眾對於行政追責的效力預期。

第三,跨基層管理成為行政追責的阻礙。行政追責一個重要治理方麵就是要著力改變行政錯位、失位、不在位的現象。其實,有些行政違法行為的發生,一部分原因就在於上級部門越級管理,瞎指揮、亂指揮,以權力威信幹預下級部門的具體工作,同時又不對具體行為的結果背書,這就造成了上級部門“權大責小”,下級行政部門“權小責大”,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追責的公正性,致使在實際操作中難以實現責罰一致的原則,真正做到“誰簽批,誰審核,誰決策,誰負責”的倒查機製。針對這種情況,行政問責在設立相關程序時應該給予充分的注意,對於由跨級層管理所帶來的危害結果,應該視責任人在相關決策中的作用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從製度層麵上規避由於權責不明所導致的責罰不一的發生,真正確立以權責明晰為基礎的追責機製。

第四,追責內容和追責方式有待進一步多樣化。目前在實踐中,追責內容主要集中於行政違法的高發領域,比如,行政審批的不作為,突發事件的處置應急不力,安全生產領域的瀆職,司法幹預的冤假錯案,其範圍基本上涵蓋了法律問責、行政問責、道德問責、政治問責這四個方麵,而且這些追責事項大多關涉老百姓的民生領域,如不能及時有效處理,往往會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政府在群眾心目中的公信力。所以,未來的行政問責不能局限於機構內部的封閉式審查,而應該廣泛地利用現代數字媒體工具,通過公開的決策聽證、電視問政、互聯網問政等方式,提高行政的透明度,使廣大群眾對於行政機關的職責權限,辦事程序、監督方式、救濟途徑能夠一目了然,這樣一來,在保障群眾知情權、監督權的同時,也無形中拓展了行政問責的方式。

綜上所述,行政追責製度的建立還麵臨著諸多問題,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作為一項長期的監督製約體係,它的推進有賴於體製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依法行政的逐步落實,以及行政權力結構的明晰和職能的簡化,這一切都可以為建立切實可行的追責機製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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