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建立行政決策追責製度研究(2 / 3)

其次,有誰來問,即追責由誰來執行。對於這一點,在已經實行追責機製的國家中,大部分都采取了分而治之的辦法。以美國為例,聯邦政府下設廉政辦公室、監察長辦公室和功績製保護委員會來分別負責行政人員的道德品行監管、行為瀆職監管和權力行使監管。這種多元問責主體相比於單一問責機構來說,更有利於提高問責內容的專業化、程序的高效化、覆蓋的全麵化,所以,得到了很多國家普遍采用。我國可以借鑒其經驗模式,將行政問責職能分別由檢察監督機構、紀律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來承擔。其中,對於本轄區內重大經濟項目、涉公益性項目,可由人大設立決策監督委員會,主動以職權向決策者進行問責;而對於一些由違法行政所引起的行政訴訟,除法院以行政法相關規定開展合法性的審查外,對於一些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負責人,需要追究其行政責任時,可以建議紀律監督委員會啟動行政追責程序,而對於構成犯罪的,可以提請人民檢察院追訴其刑事責任。

最後,就是“追問什麼”,它涉及問責的內容。目前,行政追責主要以行政實體後果作為啟動問責程序的前置條件,但這並不排除以程序非法作為獨立問責啟動的可能性,特別是在現實管理中,不作為、不正確作為的行政失職現象頻發、多發,這也導致了以程序性內容為主要指向的問責製度的逐步確立,這從一個側麵說明,在依法行政中,程序正義有時要比實體正義更重要。不可否認,兩者有時候是相互衝突的,甚至會產生很多法治悲劇,比如,最典型的是蘇格拉底審判,雅典城邦以褻瀆神靈和引誘青年的罪名判處蘇格拉底死刑,在很多人看來,這個審判結果是不正義的,但是整個審判的程序卻是合法的,是民眾大會按照議事規則作出的結果,這也是為什麼蘇格拉底以死捍衛法律尊嚴的原因。所以,追責製度從發展趨勢來看,一般應以程序問責為主,但對於一些極具社會影響力的重大行政事件,若隻采取程序問責不能追訴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時,可以采用以實體問責的方式來進行,而這兩種問責方式的差別就在於:前者以過錯歸責為原則,後者則是以無過錯為原則,即使對於集體失職的共同行為,也不能以法不責眾為由推卸責任,防止了權責不等情況的發生,維護了行政追責的嚴肅性,從本質上體現了追責製度的價值取向。

三、行政追責製度麵臨的困境

追責製度作為一種行政監督體係,它的建立健全都與行政體製的完善有密切聯係,它的推進也離不開行政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尤其是在現實管理中,行政治理的結構性失調,自我糾偏能力的薄弱,行政越位引起的權責不明,以及權力運行透明度低所導致的公眾參與度不強,這些問題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追責製度的建立與普及,具體來說,有以下幾個方麵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