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中國特色的主辦銀行製度
政策法規
作者:王靜雯
【摘要】我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大型工程的建設中,企業在發展投資過程中,主要是通過銀行貸款得以實現融資目標。主辦銀行製度的推行提高了經濟的運行效率,但在發展過程中仍存在一些缺陷。中國特色的主辦銀行製度在一些方麵仍需調整,以適應新時期的經濟需求。
【關鍵詞】主銀行 中小企業貸款
一、主辦銀行製度的推行及影響
企業的主辦銀行是給企業貸款份額最大、能對企業產生監管作用的銀行。主辦銀行製度則是指在特定的企業融資和治理結構下所形成的銀企之間、銀行之間及金融管理當局與銀行之間的特殊關係的總稱,其中銀企關係是這一體製的核心內容,銀企關係主要表現在信貸關係和主銀行在公司監管方麵發揮很大作用。
主辦銀行製度的誕生當然也是與我國當時的經濟形勢有關。1996年是我國執行九五規劃的第一年,國家希望通過加強和完善宏觀調控,使宏觀經濟運行的穩定性逐步提高。查閱資料後得在1996年7月1日起在300戶重點國有大中型企業以及北京、天津、上海、武漢、沈陽、濟南、德陽(四川)7城市的國有大中型企業中試行主辦銀行製度。可以很容易地發現,中國推行主辦銀行製度的最初目的是促進重點國有大中型企業;而從地域上的分布看這些資金的投放地主要還是在東部城市。或許最初的這一製度的試行地區和企業類型對於現今的東西部發展不均以及中小企業融資難這些問題需要負一定的責任。
緊接著參看1997年國家共確定國家重點項目129個,安排投資1526億元。資金主要投放的項目為水利工程、鐵路工程、鋼鐵工程、石油工程、造林工程等。而這些屬於各個大型國有企業的各項工程所需的資金必然大部分都來自於這些企業的主辦銀行。這些工程大多屬於經濟發展的基礎工程,為我國日後的經濟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所以必須要承認的是主辦銀行製在我國的設立對經濟的發展是有極大的促進作用的。
二、中國特色主辦銀行製度的缺陷
參看老師分享的論文《銀行對企業控製權與我國企業治理結構的改善——兼對我國現行的主辦銀行製度提出質疑》主辦銀行製的推行也伴隨著一些問題,如內部人控製下的信貸“人質”現象,信息不對稱,及委托——代理問題等。1995年7月1日實施的《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明文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即銀行對企業入股是違法的。《商業銀行法》的頒布正式從法律上確立了國有銀行分業經營的製度。商業銀行不能夠持股,參股,雖了解公司的狀況,可無話語權也使得擔任企業主辦銀行的銀行不能夠對企業產生影響,隻與企業有信貸關係,還貸是否按時也全靠企業的自身發展。而這就對商業銀行的發展形成了製約,也阻礙了主辦銀行製度的推行,使銀行更難評估中小企業貸款風險。
三、中國特色主辦銀行製度需調整
(一)銀行應可持企業股份
德國與日本也同樣是推進主銀行製度的國家。德國特色的主銀行製最顯著的特點就是銀行是投資公司的股東,直接參與投資公司的管理;銀行是投資者的受托人;控股投資公司的投票代理製。而日本則是銀企可以交叉持股。我國需對早些年發布的法令法規進行一定的修改。讓銀行在企業的發展中有話語權,在放款後有效監督資金運作,有效防範道德風險。並且銀行能夠準確的掌握企業信息,再次放貸時,可減少大量的調查審核手續,提高效率,降低每次放貸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