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海上放射性廢物管理法律製度的完善(1 / 2)

我國海上放射性廢物管理法律製度的完善

政策法規

作者:劉元蘋

【摘要】我國海上放射性廢物管理的法律製度存在許多缺陷,為了我們賴以生存的海洋環境的保護以及我們人類可持續的生存發展,我們必須完善我國海上放射性廢物管理的法律製度。根據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國際性法律製度和我國海上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基本國情,我們可以從製定海上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基本法,增強海上放射性廢物管理法律製度的可操作性,增強海上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公眾參與性,加強海上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加強海上放射性廢物的法律責任等幾個方麵進行完善。

【關鍵詞】海上放射性廢物管理 法律製度 完善

一、製定海上核能放射性廢物的基本法律

我國現在關於放射性廢物的法律製度主要是針對那些放射性廢物問題比較突出的幾個方麵進行規定的。我國對核能領域放射性廢物的基本法律還缺乏周密的安排,國製定一部關於管理核能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基本法律已是迫在眉睫之事。我國應該從有效管理核能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基本目的和角度出發,製定關於核能方麵放射性廢物的基本法律。我國為了促進核能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得到有效的處理,應該製定出一部關於核能方麵關於放射性廢物的基本法律。同時,我國應該加快核能領域放射性廢物管理的相關的實施細則的製定,引導和規範全社會妥善處理核能所產生的的放射性廢物。製定基本法律的同時及時增加、修改、刪除與核能領域放射性廢物管理相關的部門規章及指導性技術文件。從而是我國形成以核能領域放射性廢物的基本法律為核心,核能領域放射性廢物管理的相關部門規章、指導性技術文件為輔助,相互協調、相互統一、相互聯係、相互補充的核能領域放射性廢物的法律體係。

二、增強海上放射性廢物管理法律的可操作性

我國一直比較重視放射性廢物的管理,但是我國關於放射性廢物有效管理僅有法律條文表述,我國迫切的需要加強放射性廢物管理方麵可操作性的立法。從而使放射性廢物管理方麵的法律製度具體化,在放射性廢物管理的時候可以實際可操作。除了加強放射性廢物管理方麵的可操作性的立法之外,還要製定關於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實施細則。就拿《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來說,它關於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那還是需要等待國務院進行規定。直到現在還有許多關於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實施辦法並沒有出台,所以我沒必須逐步細化該部法律對於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原則性規定。隻有在放射性廢物管理法律製度的條文中明確細化規定如何對放射性廢物進行管理,我國的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才可以有序的開展。隻有放射性廢物管理的法律具有了可操作性,我國的放射性廢物才可以得到有效的管理,我們的生命健康核我們賴以生存的海洋環境才能得到保障。

三、加強海上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公眾參與性

由於放射性廢物具有輻射性,對人類的生存發展和人類賴以生存的海洋環境具有巨大的危,所以放射性廢物管理是一項重要的事件。處理放射性廢物的機構、放射性廢物管理機構要與社會公眾交流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問題,社會公眾也要積極的參與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問題討論中來。我國應當重視加強放射性廢物有效管理的公眾參與性,並且運用法律形式將公眾參與到放射性廢物有效管理的權利給予保護。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是我國放射性廢物管理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製度,該部法律應當建立社會公眾參與放射性廢物管理的製度,並且我國放射性管理機構要在必要的時候適當的將我國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基本信息進行公開。社會公眾的有效自救可以使放射性廢物導致的事故的損害降到最低,減少放射性廢物對人類生存發展和人類賴以生存的海洋環境造成的危害。我國要落實社會公眾、放射性廢物管理專家以及政府共同決策的機製,在放射性廢物管理立法時充分征求放射性廢物管理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從而使社會公眾可以更好地參與到我國海洋中的放射性廢物管理活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