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海上放射性廢物管理法律製度的完善(2 / 2)

四、加強海上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

從切爾諾貝利核電站事故到福島核電站事故的發生,放射性廢物的放射性輻射的危害是有目共睹的。我國建立健全的放射性廢物管理法律製度是減少放射性廢物的放射性危害的重要保障。從全球各國的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立法的現狀來看,發達國家在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立法管理方麵都建立了比較健全的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法律製度。完善的放射性廢物合理有效的管理法律製度對於做好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明確放射性廢物監督管理機構的責任,保證我國的各級放射性廢物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有效地配合,從而形成有效的放射性廢物監督管理法律製度。加強對放射性廢物合理有效的管理是我國放射性廢物的管理立法的重要任務之一。

五、落實海上放射性廢物的法律責任

我國放射性廢物管理的法律製度中對違反放射性廢物管理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的進行懲罰不夠,不能有效地約束實施放射性廢物行為者遵守法律。除此之外,放射性廢物管理法律法規沒有對違反申請、報告放射性廢物的排放數量製度的行為承擔責任,這使得違反放射性廢物管理的行為都不會得到法律的製裁。我國必須加強關於放射性廢物管理的法律製度中的法律責任。在我國關於放射性廢物合理有效管理法律製度中要數《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的作用最大,但遺憾的是在放射性廢物管理的法律責任方麵也存在問題,對此我們提出一些解決的措施。我國應該對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沒有根據該部法律規定履行提供放射性廢物處理的地方,並采取有效措施來幫助放射性廢物處理時候,對有關機關違反放射性廢物管理法律製度時作出明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並進行強有力的製裁。同時,應該加強放射性廢物管理的法律責任的懲罰力度。因為放射性廢物的放射性的危害是巨大的,如果不加大對放射性廢物處理的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一旦發生放射性廢物方麵的事故,則後果將不堪設想。可以通過提高罰款的數額或者刑事責任的來加強放射性廢物的法律責任懲罰力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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