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計理念的差異比較
財務審計是對發生的問題以及發生過程進行導向性審計,通過對違規違法亂紀的現象進行一一查出和糾正,進而維護法律製度的權威性、維護經濟發展的有序性和社會發展的穩定性。在績效審計中,對效益增加的目標看的很簡單,隻要是單位效益增加,就認為這是一種突破和創新,該行為也應該被重視和提倡,因此績效審計也可以說是種態度積極的審計方式。
三、關於我國財務審計和績效審計的結合
(一)關於審計項目選擇的結合
在審計項目的選擇上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因為我國目前的審計方式為以財務審計為主要審計方式,以績效審計為輔助審計方式,為了更好的對審計項目的選擇,使二者結合非常關鍵。因此,在公共投資的項目和公共工程建設的項目上,是一個將二者結合的十分理想的選擇。由於公共項目的投資資金並非私人投資和企業投資,所以在資金利用率上有很大的上升空間。績效審計幫助項目在建設中以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提高對資金的使用效率,同時財務審計的嚴格展開能對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對物料、資金、車輛等各項組成要素的使用都更加透明,極大程度的防止了貪汙受賄、腐敗等現象的出現。
(二)關於製定合理的設計計劃的結合
由於我國的績效審計發展不是非常成熟,所以在進行審計工作結合之前,對審計計劃進行合理科學的指定是非常重要的。要確保審計水平能很好地結合實際工作要求,對前期、中期、後期的審計計劃突出績效審計的效率性和財務審計的規範性,從而使審計效果得到更好的提高。
在生產力推動下和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審計工作像一隻無形的手,左右和控製著經濟活動沿著規範的道路向前邁進,其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伴隨著我國經濟產業結構調整和“十二五”規劃的實施,經濟監督工作的意義更為重大且深遠。綜上所述,財務審計和績效審計各自發揮著作用,在經濟活動中扮演著監督者的角色,在未來的發展中,我國更要促進財務審計與績效審計的有機結合,實現優勢互補,增強對我國經濟活動的審計能力,為以後獨立於財務審計之外的績效審計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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