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
b.合營各方共同編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c.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
d.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e.中國合營者的企業主管部門和合營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設立合營企業簽署的意見。
上列各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中(b)、(c)、(d)項文件可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兩種文字書寫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審批機關在收到上述文件的90天內決定是否批準。
(4)籌建公司組織,領取營業執照
合營企業經審批機關批準後,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天以內,應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憑批準證書向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即為該合營企業的成立日期。
4.吸收外國直接投資之二:中外合作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稱合作企業)是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按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配套法規的規定和各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合作經營合同的約定,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舉辦的企業。它是一種契約式的合營,是建立在合同基礎上的中外合作經營組織。
合作企業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凡是具備法人條件,可以取得法人資格的,是法人式合作企業,與合營企業的法律地位相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是非法人式合作企業。法人式合作企業一般都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以企業的全部資產承擔有限責任,而中外雙方的具體比例則在合同中由雙方共同約定。非法人式合作企業即是指中外雙方不以貨幣形態按一定比例認股出資,不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合作各方仍以自身獨立法人資格享有對各自財產的所有權。
(1)設立程序
合作企業的設立審批程序比合資企業簡單。依照法律規定,合作企業的審批機關是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部門及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政府。合作企業隻有經過審查批準機關批準才可正式成立。審批機關主要是對中外合作者簽署的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進行審批。審批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45天內應給予批複,並把是否批準的情況及理由通知申請者。具體程序一般是:
①由中方合作者向有關機關報送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書;
②申請書批準後,合作各方進行該項目的經濟、技術可行性研究(小的項目可結合談判、簽訂合同進行);
③可行性報告完成後,進行談判和簽訂合同、章程;
④由中方合作者向審批機關報送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書及需要批準的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及正副董事長、正副主任、董事、委員會的人選名單等。
審批機關經審核認為文件齊全、內容合法、公平合理,符合國家經濟發展要求的,即予以批準,並頒發批準證書。合作企業自接到審批機關的批準書之日起30天以內,向企業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合作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外國合作者另須以自己的名義到工商行政管理機構進行登記。
合作各方在合作期限內,要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若出現特別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者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對合作經營合同作出修改、變更,但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變更內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記項目、稅務登記項目的,應向工商局、稅務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合作經營合同
合作經營企業的性質,決定了合同在該類企業的設立及經營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合作經營合同是合作企業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文件,是合作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可以說,合作經營合同是企業存在的基礎;是企業一切約定和行為規則的準繩。我國立法尚未對合作經營合同的基本內容作出明確規定。但一般要求合作經營合同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①合作企業的名稱、地址、經營項目和範圍、規模;
②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國籍、職務;
③合作各方的名稱、注冊國家、法定住址、國籍;
④第一屆董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的組成情況;
⑤合作各方的投資和提供的合作條件;
⑥合作各方投資的交付期限和合作條件的交付、使用日期,以及對此的履行保證;
⑦企業的經營管理方式;
⑧各方收益的分配辦法;
⑨投資回收的辦法;
⑩財會製度、審計製度;
合作各方對債務、風險及虧損的分擔比例和方式;
物資購買辦法和產品銷售辦法,內外銷的比例與渠道;
勞動管理、職工工資、福利、津貼及勞動保險製度;
合作的期限及提前終止的條件,合同期滿後財產的處置、清算方法及程序;
違反合同的責任;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文本的文字及生效條件。
(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章程
建立法人經濟實體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作各方必須談判製定合作經營企業章程。章程是企業組織機構設置、管理製度建立、經營活動原則賴以建立的法律文件。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章程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合作經營企業的名稱和法定地址;
②合作經營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規模及經營方式,銷售市場;
③中外合作各方的名稱、注冊國籍、法定營業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外國合作者為個人時,寫明其姓名、職業、住所地、國籍);
④中外合作各方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各方的責任和權利;
⑤合作期限;
⑥中外合作各方的股權轉讓,轉讓條件,審批程序,向第三者轉讓的條件,合作者的先買權;
⑦投資回收方式,回收期限,資本回收後的債務責任如何分擔;
⑧董事會的組成,董事會職權和議事規則,董事任期、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董事長的職權、職責;
⑨企業管理機構的設置,總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他們的職責、待遇及任期;
⑩企業財務、會計、審計製度和統計報告製度;
企業勞動管理、職工工資製度、福利待遇、勞動保險製度等;
合作合同的中止和終止,債務清算程序,財產處理方法,外方資產的彙出;
對外債務的分擔;
合同雙方糾紛仲裁;
修改章程程序。
(4)簽訂合作經營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①關於各方出資和合作條件的問題。合作企業的資本,就是指合作各方在企業運行過程中實際運用的各種形式的資本和非物質性財產,包括企業自有的和借貸的資本。而企業自有的資本主要來源於投資各方的出資和提供的合作條件。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8條規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可以是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其他財產權利。”但沒有對合作企業的投資或合作條件的具體內容和形式作出明確的規定,而留給合作各方通過協商在合同中約定。法律強製合作各方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9條規定,中外合作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如期履行合同義務,繳足投資,提供合作條件。逾期不履行義務的,由工商管理機關限製履行。
合作各方的出資,可以一次性繳清,也可以分次分批繳清,但仍要規定明確的期限。合作各方不按期繳付的,審批機關有權撤銷合作企業的批準證書,工商部門有權吊銷營業執照或經營登記。合作各方的出資或提供的合作條件,要由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並提出驗資證明,然後憑驗資證明由合作企業發給出資證明書。合作一方如向第三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或合作條件,必須經他方同意,並報審批機關批準方可生效。
②關於管理機構和經營管理問題。合作企業在批準的合同範圍內,享有經營管理自主權,同時也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合作經營企業在我國有兩種不同的管理方式,中外合作各方在簽訂合同時應對此作出選擇,並作出相應規定。
法人式的合作企業,其組織形式與一般合資企業相同,是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製。在這種情況下,合同應規定董事會的組成,總經理的任命方式及其職權範圍。
非法人式的合作企業,以合作各方的名義進行民事和經濟活動。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由各方代表組成,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企業。聯合管理委員會的第一任正副主任,通常由合作各方協商產生,以後各屆則可由合作各方委派的委員選舉產生。聯合管理委員會可以決定任免總經理。總經理執行聯合管理委員會的各項決議及交辦事項,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授權範圍內,對外代表企業,對內執行委員會決議。合作企業的正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正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另外,非法人式的合作企業經合作各方商定,可委托一方或第三方負責管理。但依照法律的規定,委托中外合作者之外的第三方管理的,必須經聯合管理機構一致通過同意,並報審批機關批準,還要向工商局登記或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不論采用哪一種方式,都必須將管理機構以及負責人的任命及其職責範圍在合同中明確。
③關於合作經營利潤的分配與資本回收問題。合作企業的基本特點是合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以合同的規定為準。因此,中外各方應在合同中明確利潤分配的比例,這可以根據各方投入等具體情況予以商定。至於分配方式,是按利潤分成的辦法進行、按產品分成的方式進行還是按其他方法進行分配,也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一般以合作經營的總收入扣除成本支出和繳納國家稅收後所得的純利,按商定的比例分成。在合同中不能有類似“屆時由雙方商定”、“盡力爭取”等含混條款,須在合同中事先講清,免得分配利潤時發生糾紛。
關於資本回收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22條第2款作了如下規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辦法。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在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的,必須向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財政稅務機關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審查批準。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中外各方合作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合作企業的合作各方可以在合作期限內回收投資原有資本。實際中外方投資者提前回收投資的方式主要有:
a.通過固定資產折舊方式讓外方逐年從成本中攤提固定資產折舊費。攤提折舊費有兩種方法:其一,是按合作期限不留殘值地均攤;其二,短於合作期限,加速攤提折舊費。加速折舊的應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部門審核後,逐級上報財政部門批準。
b.分配利潤時擴大一方的分配比例,讓外方多得利潤,並從中回收投資,待外方投資回收完畢,再按新的比例分配。或者在產品或營業收入分配中,增大外方分配比例,讓外方提前收回投資,待外方投資回收完畢,再按新的比例分配。
c.從營業收入中取出一定比例的現金,歸還外方銀行貸款的本息,使外方投資者的借款本息得到償還。從而也就使外方投資的原有資本得到提前回收。
d.通過向合作企業免息貸款的方式,提前回收投資。
上述辦法可單獨使用,也可結合使用,但一律由合作各方依照法律和各方的出資及合作條件,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麵要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行、經營;一方麵要照顧外方利益,使其投資能較快地和相對穩定地回收。合同中約定外方提前回收投資的,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應當約定合作期滿後,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方合作者所有。第二,合同約定外方合作者在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的,必須經我國財稅機關審查批準。第三,投資回收後對合作期滿前出現的虧損和風險,要繼續承擔責任。第四,要根據合作各方從企業中分得收入的比例來承擔風險及虧損。第五,用攤提固定資產折舊費方式回收投資的,外方合作者應提供相應的銀行擔保。
④合作企業的外彙管理問題。合作企業應當憑營業執照在國家外彙管理機關允許經營外彙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外彙賬戶。合作企業的外彙事宜,依照國家有關外彙管理的規定辦理。
合作企業應當自行解決外彙收支平衡。合作企業不能自行解決外彙收支平衡的,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申請有關機關給予協助。合作企業符合國家規定的貸款條件的,可以向中國銀行申請固定資產貸款、流動資金貸款、現彙抵押貸款、備用貸款。貸款分為本幣和外幣兩類。根據《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第14條第1款的規定,合作企業之間、合作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之間,在外彙管理部門的監管下,可以互相調劑外彙餘缺。生產性合作企業達到外彙收支平衡暫時有困難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申請購買國內產品(國家規定統一經營的商品除外)出口,以解決本企業的外彙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