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設立與運作(3 / 3)

如果基金規模較大,分多次發售,則一般首次發行價是麵值加手續費,其後可以基金的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基金淨資產價值/基金已發行的單位證券總數)為發行價格。

投資者若要退出對基金投資,可將所持的基金券賣回給經理公司或轉讓給其他投資者。一般來說,對開放型基金而言,投資者可采用向經理公司賣回基金券的方式;對封閉式基金而言,投資者是采取在證券交易市場轉讓掉基金券的方式。

通常,開放式基金自基金券發行期滿一定時期(比如3個月)後,接受買回申請。基金券每單位的買回價格,一般以買回日的基金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基金淨資產價值/基金已發行的單位證券總數)計算。基金淨資產價值總額,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以基金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計算。其具體計算方法是:

①上市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等以計算日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格為準。該日無交易的證券,以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為準;

②未上市公債及金融債券,以其麵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的利息為準,投資所產生其他利息或收益時,應予列入資產價值內;

③未上市股票以股票購入成本為準;

④短期票券以買進成本加計自買進日起至計算日止應收的利息為準,投資所產生其他利息或收益時,應予列入資產價值內;

⑤現金與相當於現金的資產、應收款項、已付(如果其未在計算日或其前扣除的話)及遞延費用應列計其全價或市價;

⑥經理公司會同會計師如認為有任何資產可能無法全部收回時或基金負債時,可以留適當的折價或提列準備金;

⑦尚未履行的資產取得或處分契約,應視同已履行;

⑧債務應包括依信托契約規定至計算日止對保管公司或經理公司應付未付的報酬;

⑨債務應以逐日提列方式計算;

⑩如遇特殊情況而無法或不宜依上述標準確定淨資產價值時,經理公司應按照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基金通過發行基金券募集資金後,就要運用所籌資金進行投資,以取得投資利潤和收益。基金作為一種投資信托方式,具有特定的投資範圍。根據各國的基金管理辦法及信托契約的規定,基金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的各類有價證券,包括上市公司股票、股權憑證、新股認購權證、政府公債、政府擔保公債、地方公司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等。同時,基金還以一定的現金投放於金融機構或向短期票券交易商買入商業票券,以保持基金資產的流動性。

對於基金的投資限製,各國各地區有不同的規定。例如日本、香港等國家和地區基金投資有價證券的範圍不限製上市或未上市。而台灣則嚴格規定基金不得投資於未上市股票或承銷證券。我國深圳市對基金投資範圍作了如下限製:

①不得從事證券承銷業務;

②不得從事信貸業務和提供借款擔保;

③不得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④不得從事信用交易;

⑤不得在同一經理公司下的基金間做證券交易;

⑥不得投資於其他信托基金的受益憑證;

⑦不得投資於與保管公司或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的公司證券;

⑧投資於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的10%;

⑨投資於某一家公司的證券不得超過該公司總股份的10%;

⑩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投資限製。

在主管機關規定的投資範圍內,製定合理明智的投資政策和策略,這是基金管理最重要的環節。

基金的投資政策即指基金對各類有價證券投資目標的選擇方針。各類基金為實現其設立的宗旨,為取得長期資本增值或短期投資收益,往往製定不同的投資政策,選擇其認為最能取得基金投資利益的證券組合及經營方式。不同的投資政策是基金性質及特征最明顯的反映,由此而形成體現不同投資宗旨的各類基金。

基金投資政策的特征一般包含以下幾個方麵:

①保持何種證券組合的類型;

②證券實際分散化程度;

③證券組合質量的高低;

④基金充分投資的程度;

⑤著重於經濟收入的穩定性,還是著重於買賣利潤或連同資本增值的相對程度。

不同種類的基金,其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不同,但取得利益的來源和方式基本上有以下4種:

①利息收入。為保持基金資產的流動性和應付投資者贖回,基金常保留一定比例的現金,並將其存入銀行或投資於貨幣市場,取得利息收入。

②股利收入。除債券基金或貨幣市場基金,大部分的投資基金都把資金主要投放於股票市場,取得股利收入。

③資本利得。以“買低賣高”的操作原則投資於證券所得的差價利潤。

④資本增值。經理公司操作基金的營運,由於所投資證券的增值,且不斷取得投資收益,基金的淨資產值也不斷增長,投資者在投資於基金一定時期後,其所持基金單位的淨資產值比投資時的淨資產值有一定程度的增加,這部分增加額即為基金的資本增值。

⑤其他收入。

基金是以委托的方式請人進行投資證券的管理和操作,通常應支付以下幾方麵的費用:

a.發起與招募費用。一般為發起基金規模的1%~5%,並分攤到基金券的售價中。

b.經理費用。由經理公司每年按所經理的基金淨資產值的1.5%~3%計取,亦可分季預提,年終由托管公司核準。

c.保管費用。由托管人每年按所保管的基金淨資產值0.25%~0.5%計取,也可分季預提,年終由管理人核準。

d.銷售費用。按銷售額的2%~4%一次計提,在招募費用中列支。

e.谘詢費、顧問費等,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基金收益減去有關費用後的淨值即為淨收益。分配時,首先應計提5%~10%的風險與平衡基金,其次計提5%~20%的獎勵基金,兩項之和不得超過20%,餘額平均分配給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