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設立與運作(2 / 3)

④基金期限;

⑤基金目標;

⑥基金主要投資項目以及各項目投資占基金總額的比例;

⑦基金的投資受益人大會為基金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基金券持有人組成;

⑧基金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為基金投資受益人大會的執行機構。董事會由幾名董事組成。董事的選擇,董事任職期限;

⑨基金董事長的確定,副董事長人數及人選。董事長、副董事長任職期限;

⑩基金設立的經營管理機構;

各發起人享有的權利;

在基金設立過程中,發起人各方負有的責任;

發起人各方派員組成基金籌備組。籌備組在基金正式登記注冊前,需要辦理的主要事務;

該協議的有效期限;

協議的修訂和補充。

第二步,如果需要新設立基金經理公司(管理人),則其發起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提出設立基金經理公司的申請時,須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請報告;

②發起人名單及資格證明文件;

③經理公司章程;

④主要負責人和業務主管的簡曆;

⑤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步,如果設立契約型基金,則由托管人與管理人訂立信托契約;如果設立公司型基金,則由基金發起人設立基金公司,擬定基金公司章程。

信托契約或基金公司章程必須載明以下內容:

①總則。包括基金的名稱、基金發起人的名稱、地址及法人代表、基金是契約型還是公司型、是開放型還是封閉型、基金的宗旨;

②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名稱、地址及法人代表;

③基金券發行日期、發行規模、方式及繳款時間;

④基金投資政策、目標及投資範圍、限製;

⑤基金管理人從持有人處或基金資產中得到的各項費用及這些費用的計算標準與計算方法;

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相互發生的各項費用及這些費用的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

⑦基金券發行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款項的處理方法;

⑧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持有人紅利的方式、方法及時間;

⑨基金存續期滿或信托契約中止後基金的清算方法及基金淨資產的處理方法;

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與持有人的權利、義務和其他須載明的事項。

開放式基金的公司章程或信托契約除須載明以上內容外,還須載明基金申購贖回的程序、方法、時間、地方及其價格的計算方法與給付方法。

第四步,安排委托會計師、律師、經紀人、投資顧問等。

第五步,基金發起人正式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基金,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請設立基金報告;報告須說明設立該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②基金設計方案;這是申請過程的核心文件之一,其內容包括:

a.基金名稱、類型、推出時間、地點;

b.發起人及其認購和持有比例,基金券發行的規模、對象和範圍;

c.基金的款限、定價方法;

d.基金券的掛牌交易或申購贖回事項;

e.基金的投資政策與目標;

f.基金的費用,包括投資者應付的各項費用及基金應付的各項費用;

g.收益分配及清盤處理辦法;

h.擬委任的管理人、托管人及兩者間的經濟、從事關係;

i.擬委任的律師、會計師等的名稱;

j.主管機關要求設計的其他項目。

③招募說明書草案;

④會計師、律師、經紀人、投資顧問等接受委托的文件;

⑤基金信托契約(契約型)或基金公司章程(公司型)、委托管理協議、委托保管協議;

⑥主管機關要求提供其他的文件。

第六步,主管機關經全麵考察後,批準基金成立。基金宣告成立後,向社會公眾公布招募說明書,發行基金券,籌集資金。

招募說明書應載明以下內容:

①基金的名稱、類型、規模;

②基金發起人、管理人、托管人的名稱、地址、負責人;

③基金的募集方式、時間、價格、手續費;

④認購的最低額和最高額;

⑤存續時間及期滿後的清盤處理方法(封閉式基金);

⑥基金投資範圍、政策與限製;

⑦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業績報酬和托管人的托管費等計算標準;

⑧基金招募失敗的情況下,已募款項的處理方法;

⑨基金的轉讓方法;

⑩基金的風險提示;

信托契約條款中的其他重要條款。

2.基金的運作

基金籌集有私募和公募兩種方式。私募指由基金發起人私下與投資者接觸,讓投資者認購基金,基金發起人承擔全部募集基金工作。公募指基金認購由基金發起人委托證券機構承擔,證券機構組成承銷集團,通過報刊登載招募說明書,向公眾推銷基金。我國目前主要采用公募方式。公募發行方式又分為定向公募和非定向公募。定向公募是指在招募說明書中規定了基金向特定對象發行。非定向公募則任何人都可購買。

按現行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基金的募集期限為自該基金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封閉式基金募集期滿時,其所募集的資金少於該基金規模60%時,或開放式基金募集期滿時,其所募集的資金規模小於8000萬元時,該基金不能成立。基金發起人須承擔募集費用,所募集的資金連同同檔次銀行存款利息須在30天內退還給基金認購者。

基金募集是否成功,取決於多種因素,其中一個極重要的因素就是基金發行價格。基金發行價格通常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基金的麵值;二是基金的發起與招募費用;三是基金銷售費。按規定,基金的發起與招募費用為發起規模的2%~5%,並分攤到基金券的售價內。而基金的銷售費按銷售額的1%~4%一次計提,在招募費用中列支。因此在我國,基金一般都按麵值發行,另外加入一定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