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設立與運作
1.基金的設立
各國投資基金設立的程序和條件都不相同,在我國,投資基金處於起步階段,投資基金行業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投資基金的審批和業務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投資基金的發行和交易實施監管。由於我國尚沒有全國性的法規規範投資基金的設立與運行,我們隻能以起草修改中的《投資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和《深圳市信托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為參照,介紹投資基金的設立程序和運行規範。
如前所述,投資基金可分為契約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契約型基金是指通過訂立信托契約形式發起的基金,其主要當事人為發起人、經理公司(管理人)和保管公司(保管人)。公司型基金是指通過組建基金公司的形式發起的基金,其主要當事人也是發起人、管理人和保管人,但在設立程序上,必須先由發起人成立基金公司,再安排基金管理人和保管人,並由發起人、管理人和保管人分別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全部得到批準後才能募集資金,並進行營運。
基金發起人通常由幾家機構組成,這幾家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主要條件:
①至少有一家金融機構在內;
②實收資本在基金規模一半以上;
③均為獨立的企業法人;
④有2年以上贏利記錄;
⑤首次認購基金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總額的20%,同時保證基金存續期內持有基金券比例不低於10%。
基金發起人申請設立基金,須委任主管機關認可的基金經理公司(管理人)。在我國,基金管理人通常是在基金設立時,由幾個法人出資按股份製形式建立。申請發起成立基金經理公司(管理人)的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至少有一家機構有連續3年以上經營金融業務經曆和連續2年以上的贏利記錄;
②最近2年無來自主管機關的重大處罰;
③實收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
④至少有一個基金擬委托其管理;
⑤具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
同時,基金經理公司隻有具備下列條件才能獲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
①主要業務為基金管理;
②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③有足夠的基金管理人才,公司經理獲得學士以上學位並有3年以上投資經驗。
基金經理公司獲準成立後,在進行基金投資管理時,必須履行以下職責:
①完全以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作為管理該基金的方針;
②保存所有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編製賬目和報告。每一個會計年度至少出版一份業務和財務報告,並在指定報刊上發表;
③對每一筆基金投資業務作出可行性分析,必要時聘請投資顧問,並保持交易記錄備查;
④定期公布基金的淨資產和交易價格。
當基金管理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經主管機關批準須退任:
①基金管理人清盤、破產或已委托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②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管理人符合持有人利益;
③代表至少50%已發行基金券的麵值的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持有或視為持有部分除外)向托管人要求任免基金管理人。
申請設立的基金,除須委托基金經理公司(管理人)外,還須委任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基金保管公司(托管人)。我國隻有3種法人能充當基金托管人: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獲經營金融業務許可的銀行;二是信托投資公司;三是主管機關特許的其他金融機構。此外,成為基金托管人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①有連續5年以上經營金融業務的經驗;
②有申請前連續2年贏利的記錄;
③申請前連續2年內無來自主管機關的任何書麵形式的處罰;
④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且托管基金與自己的營運資金分別列賬核算,同時區別不同的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及基金的名稱、性質,分別設置賬戶,實行分賬管理,分別獨立核算;
⑤實收資本在托管基金規模一半以上;
⑥符合基金業務發展的客觀需要。
具備上述條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即可成為法定的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業務中,它須履行下列職責:
①保管某一基金或多個基金的所有財產;
②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並負責基金名下資金往來;
③複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淨值及該基金券在出售、發行、注銷或申購、贖回時每一份額價格是否準確、合理,其計算方法是否符合預先規定;
④分別在每年年中及年末向基金券持有人出具報告,陳述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公司章程或信托契約的執行情況;基金的淨資產增值情況及基金券的申購、贖回情況,或基金券上市後的交易及價格情況等。基金管理人有違規之處,托管人須具體指出並說明自己采取的對策;
⑤確保在認購款項未收訖前,不會發行基金券。
當基金托管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經主管機關批準須退任:
①基金托管人清盤、破產或已委任接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②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托管人符合持有人利益;
③代表至少50%已發行基金券麵值的持有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或視為持有部分除外)向管理人要求任免基金托管人;
④其他經主管機關核準的情況。
在上述各主要當事人均具備有關條件的情況下,基金發起人可開始進行基金的設立,其具體程序如下:
第一步,發起人決定發起設立基金,簽訂發起人協議書,並向主管機關提出發起設立意向。
基金發起人協議書的內容主要包括:
①基金法定名稱(中、英文);
②基金法定地址;
③基金注冊資金。包括基金注冊資金來源、基金發行總規模、發行次數。其中,發起人認購20%,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發行,發起人認購的基金券在發行後幾年內不能轉讓;在基金存續期限內,各發起人至少持有初始認購份額的比例;各發起人設立時分別認購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