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委托人向信托機構提出申請。企業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作為委托人,正式向信托部門提出辦理委托貸款的申請,詳細填寫並遞交委托貸款申請書,並提供有關項目與用款企業的翔實資料。
③委托人與信托機構簽訂委托貸款合同。信托機構經過對委托人申請的審查,證明項目切實可行,貸款人還款資金來源有保證,就決定受理,並與委托人簽訂委托貸款協議書。如認為必要,也可讓貸款人共同簽字。委托貸款協議規定了雙方的權力和義務,一經簽字,即具法律效力。
④委托人一次或分次交付資金。協議簽訂後,委托人按規定首先在信托公司開立委托貸款基金賬戶,然後以現金或支票、彙票形式,一次或分次把款項存入此基金賬戶上,以後發放的委托貸款,就從這一賬戶上的存款餘額中支付。
⑤委托人向用款企業和信托公司發出通知。委托人把資金存入信托公司後,立即向信托公司和用款企業簽發有關貸款對象的文件、計劃進度書和其他證明文件,通知受托人辦理。
⑥用款企業向信托公司提出貸款要求。用款企業要向信托公司填寫貸款申請書,並附上委托人的證明與通知,以及企業用款項目的有關資金材料、可行性報告及還款資金來源保證,必要時提供擔保人。
⑦用款企業與信托公司簽訂貸款合同。信托企業對貸款申請審查核實後,與用款企業簽訂貸款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確定貸款的金額、利率和期限,手續費的支付方式及數額等問題。
⑧信托機構向用款企業發放貸款。
⑨信托機構對委托貸款進行檢查。委托貸款發放以後,信托機構要對貸款人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也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針對有關問題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的結果及時送委托人,出現問題及時解決。
⑩委托貸款的展期和轉期。委托貸款到期後,若用款企業不能償還,要求展期和轉期的,應在期滿前向委托人和信托機構提出展期(或轉期)申請,並經擔保單位簽字認可。委托人如同意展期,則通知受托人與貸款人,由其雙方辦理展(轉)期手續。
利率調整與逾期罰息。在委托貸款期間,委托人如認為有必要調整貸款利率,應填製利率調整的《委托貸款利率調整通知單》,交信托機構按以前的合同及有關利率政策,辦理調整手續,並及時通知用款企業。
用款企業到期不能償還貸款,委托人又不同意展期或轉期,信托公司根據合同規定的正常手續,通知財務部門加收罰息。
貸款收回。貸款到期,用款企業應主動歸還本息,逾期加收罰息仍不見效的,可從其銀行賬戶中扣收。
貸款返還委托人。信托機構收回貸款後,向委托人或規定的受益人返還貸款的本息,取消委托貸款基金賬戶。
3.信托融資的一般操作流程(1)信托融資業務的主要程序①企業提出合資意向書。有意合資的企業,根據自己的生產經營情況,經預測融資有效益,又缺乏其他籌資手段時,可向信托公司申請信托融資,提出合資的願望要求,並附上有關企業的統計資料和市場信息。
②信托公司對融資企業進行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是:融資企業是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成立;融資項目是否已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企業的經營範圍是否符合國家政策;產品的市場前景如何;企業管理人員的個人素質與整體素質如何等。
③進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是根據國民經濟長期規劃和地區規劃、行業規劃的要求,用現代科學方法分析論證所建項目在技術、工程和經濟上合理可行的方法。它通過全麵分析論證,對各項方案作出比較,提出評價,這是融資的關鍵環節。可行性研究一般包括以下四個階段:
第一,機會研究。融資機會,產生一個大致的融資意向。
第二,初步可行性研究。主要解決融資機會是否有希望,對關鍵性問題,進行專題調查分析,研究的主要內容是今後有無市場競爭實力。
第三,技術經濟可行性研究。這是可行性研究的主要階段。其內容有:說明工程項目的簡要狀況;預測市場需求,研究建設規模;分析項目的資源情況和協作條件;分析比較建廠方案;調查預測企業對環境保護的影響,並提出治理對策,對企業組織、勞動定員和人員培訓提出初步意見;提出實施建設進度的意見;估算投資成本和產出成本,提出合資方式;評價社會及經濟效果。
第四,寫出評價報告。說明該項目實施的可能性及主要優缺點。
④進行建設項目評估。項目評估是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基礎上,對項目在技術、工程、經濟及社會和自然環境上是否合理和可行進行的再論證。其內容為:項目的概況審查;市場和規模分析;技術和設計分析;財務效益分析與預測;經濟效果分析;總評估,最後作出判斷,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以及技術上、財務上、經濟上的可行性作出評價。
⑤確定融資方式和投資金額。在可行性研究和項目評估的基礎上,融資的雙方或多方應商定各自融資的方式與金額,為減少風險,信托企業對一個項目的融資不宜過多。
⑥簽定融資合同。融資各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共同簽訂融資合同,明確融資項目的基本內容、融資方式、融資金額、管理方式、分紅辦法,融資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合同一經簽訂,即具備法律約束力,各方必須嚴格執行。
⑦融資後的管理與監督。在融資資金到位,項目開始投產運行後,融資的雙方應嚴格按照協議的規定,對融資企業的生產經營以及建設活動進行必要的管理與監督,出現問題與矛盾應設法合理解決,從而確保能夠取得預期的融資收益。
(2)信托融資的業務原則
①符合國家經濟政策的要求。信托融資的重點,應放在發展國民經濟急需的產品或項目上,以加強國民經濟的薄弱環節,調節市場產品的供需矛盾。合資企業必須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屬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部分,要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②融資項目切實可行。融資項目,必須在實施以前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要對建設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經濟合理性等各方麵進行全麵的論證和分析,切忌匆忙上馬,盲目上馬。既要從宏觀經濟角度,從國民經濟整體利益出發,研究項目的作用和影響,又要從微觀經濟角度,測算融資的經濟效益,分析融資資金的使用是否合理,以確保信托融資項目的切實可行。
③合理分享利潤。參與融資的各方應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兼顧各自的經濟利益。根據各方提供的資金、場地、設備、技術和勞動力等條件,以及承擔義務的大小,共同商定合理的利潤分成比例和折舊基金的分配辦法,以確保融資各方的經濟利益。
④融資的經濟效益要高。信托機構的籌資成本都較高,為了獲得不低於社會平均利潤的收益,融資項目必須有良好的經濟效益,這樣,才能夠既保證融資資金的保值和增殖,又能夠獲得豐厚的紅利收入,否則,信托融資業務難以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