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融資的方式(3 / 3)

c.進行建設項目評估。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基礎上,對項目在技術、工程、經濟及社會和自然環境上是否合理和可行進行再論證,並作出評價即項目評估。

d.簽訂投資合同。通過可行性研究和項目評估認為項目投資可行,則投資各方共同商定各自的投資方式與金額。共同簽訂投資合同,明確投資項目的基本內容、投資方式、投資金額、管理方式、分紅辦法,投資各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合同一經簽訂,即具備法律約束力,各方必須嚴格執行。

e.投資後的管理與監督。在投資資金到位,項目開始投產運行後,投資的雙方應嚴格按合同規定,對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以及建設活動進行必要的管理與監督,出現問題與矛盾應設法合理解決,從而確保能夠取得預期的投資效益。

⑥辦理委托投資業務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a.不論是個別投資還是聯合進行投資,都必須事先簽訂協議。聯合投資,還必須按規定程序報經主管部門批準,並由投資各方依法訂立聯營協議。

b.規定各方投資的比例,利潤分配辦法等項。參加投資的各方要在平等互利,兼顧各方合理利益的基礎上,根據各自提供的資金比例、原料、場地、設備、技術、勞力等的多少和承擔義務的大小,共同商定合理的利潤分配方法,明確各自的經濟利益。

c.信托機構依據聯營企業的協議審查、受理和承辦委托業務。信托機構隻限於在協議規定的範圍內辦理委托投資業務。

d.從聯營企業分得的經營成果全部歸委托人所有,信托機構一般隻按委托投資的金額或分得利潤的金額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

e.關於委托投資業務的處理手續及程序同委托貸款業務類似,可參照委托貸款的辦法辦理。

2.企業不同信托融資方式的分析與選擇

我國企業可以利用的信托融資方式有四種,即委托投資、委托貸款、信托投資、信托貸款。每一種方式的做法和特點我們在上述內容中已作了分析,這裏簡單分析一下各種方式的優劣,以便企業運用時進行選擇。

(1)融資期限的分析與選擇

從我國這四種信托融資方式可以看出,投資類的兩種方式(即信托投資與委托投資),在期限上要長於貸款類方式(即委托貸款和信托貸款)。貸款類方式期限多在3年以內,而投資類方式期限多在10年左右,其中相當一部分是無限期的投資。因而對於企業來說,投資類方式能提供穩定的、長期的資金來源,有利於企業從容運用資金,作長遠打算,增強企業後勁。

(2)融資數額的分析與選擇

在信托融資中,投資類方式所融資金的數額較大。因為這類業務的投資人,是為了賺取利潤而進行投資的,而對於企業來說,更新設備、擴大生產規模,所需資金量很大。投資少,杯水車薪,無濟於事,因此,必須一次注足資金。同時,由於建設項目的不可逆性,資金在使用中不足時,應企業要求,投資人還可以追加投資,以保證項目的順利建成投產,順利產生效益。而貸款類方式一般所融資金數額較小,中途也不追加貸款。

(3)融資成本的分析與選擇

構成貸款類方式的融資成本,主要包括下列幾個部分:

①貸款的利息。所用利率越高,利息越大。

②委托貸款的手續費。這筆費用由企業交給信托機構作為中介服務的費用。

③辦理其他有關手續所產生的勞務費和其他費用,如:申請費、批件費、公證費、保險費等。

構成投資類方式的融資成本中,包括下列部分:

①分配給投資人的收益。收益按期支付給投資人,其數額多少按雙方簽訂合同所確定的比例或方法進行。

②手續費。

③辦理其他手續的勞務費用及其他費用。

由於構成成本的各組成部分在計算方式上的具體性,貸款類和投資類很難說清誰優誰劣。如果我們把上述四種方式分為委托類(委托投資、委托貸款)和信托類(信托投資、信托貸款)的話,通常委托類的成本低於信托類的成本。因為大部分委托類業務,是由企業的主管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出資,為了促進某一行業或企業的發展而進行的投資,較多注重於企業的利益。

(4)融資效益的分析與選擇

企業信托融資效益的好壞,不同企業的不同方式可能千差萬別。通常來說,投資類業務由於期限長,數額大,投資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就特別關心。必要時投資人親自或派人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監督企業的資金使用,因而效益有保證;而貸款類業務,出資人對企業的關心程度一般較低。隻注重於到期收回資金,收回利息,而不從企業長遠利益著想。

上述分析是建立在一般情況的前提下,企業利用信托融資,到底采用哪一種方式好,還要根據具體的問題具體分析。因為融資所涉及的因素太多、太複雜,需要企業從多方麵多角度來綜合考慮才能作出決定。而且在很多情況下,企業往往沒有什麼選擇餘地,特別是在目前資金普遍偏緊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因此,企業必須從更廣的範圍內來籌集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