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交易形式(1 / 3)

產品交易形式

交貨價格製

交貨價格製有各種形式,因而也就有各種定義。這些形式包括:(1)空間差異;(2)基點;(3)影子運費;(4)運費吸收(freightabsorption)和貨運優勢區(freightadvantageterritory)。

空間差異

即使某種商品是完全同質的,但在不同地方它也會有所不同,匹茲堡生產的同樣一噸特種鋼,對芝加哥和新澤西兩地的潛在消費者來說就不一樣。很清楚,對消費者來說,生產廠的位置是重要的,因為與生產點相距越近,貨物運費也就越低,當生產廠分處不同地理位置時,我們就說他們的產品存在著空間差異(spatiallydifferentiated)。在空間差異產品間不僅存在著運費差異,而且交貨時間也有差別。對於那些價值較低因而單位重量的運輸成本較高的商品來說,空間差異更為重要,諸如鋼鐵、水泥、鋁、銅等就屬於空間差異產品。經濟學家們對產品的空間差異頗有興趣,因為他們希望對因地理位置引起的種種定價策略在競爭上的影響程度予以估計。

發生空間差異時,銷售者就能既按通常被稱為f.o.b.(離廠價格)的運輸起點報價,亦可按通常被稱為到貨價格的運輸終點定價。假定一個行業的所有廠商都生產僅位置有異的同質商品,如果廠商都索要離廠價格,那麼每家廠商都能在距離最近的客戶區域擁有壟斷地位,並且這些客戶支付的是最低運費。實際上,離廠價格製可能使供應者的本地市場因此得到保護,這個受保護的市場規模多大,取決於離廠價格,取決於距離其他供應者之遠近,取決於距遠處的無法滲透的市場的距離。當產品銷售者試圖滲透到更遠些的市場時,他們就常常采用交貨價格製,而其中則以基點價格製最受廠商注意。

基點定價

基點價格製通常是銷售廠商在協調行動中使用的一種交貨價格製。在單一基點下,每個產品銷售者都用同一始點,計算出該基點或離廠價格之上的追加運費額。當所有基點價格皆相等時,那麼在任一位置的每個銷售商的產品價格也將相同,例如,鋼鐵公司都可能以匹茲堡為基點。假如對單個買者來說基點價格先差異,則對所有買者來說,當每位承受的運費相等時,廠商向其索要的交貨價格也將相同。

基點價格製的作用就是消除每位產品銷售者獨自實行定價策略時所發生的交貨價格差。正如馬克盧普在其論述這一問題的經典著作中所指出的,基點價格製使遍布全國各地的大量銷售商得以在全國6萬甚至可能更多個指定地點索要“相同的交貨價格”。

影子運費定價

影子運費價格製就是對所有買者索要同一交貨價,它與基點價格製有密切關係。在影子運費定價製下對所有買者的索價都包含著平均運費,於是,地處賣者附近的買者將支付大於實際運輸費用的運費。如果所有賣方廠商索價相同,則所有買者支付的交貨價格也相同。那些遠離生產者的買者將隻支付低於實際運費的影子費用。賣者稱買者由此所獲的收益為運費吸收。可以假定這是一種有利於遠距離買者,有損於近距離買者的歧視性價格製。在內部所定交貨價格相同時,地理區域的設立本身,也造成影子運費和運費吸收的不同。此時,該區內的近距離買者還得貼補更遠距離的買者。在一些運費吸收的情況下,供給商所報價格等於基點價格再加其競爭者對自己的最近距離索取的運費,而並不管自己的實際起運點在哪裏。

細必的讀者會看到,若基點和生產位置不同處一地,則基點定價本身就意味著影子運費的存在。因此,如果基點處在舊金山,而廠商生產地點和交貨地點都在紐約,則廠商就得到了影子運費。

對交貨價格製的一些理論分析

空貨價格製既在一個生產中心的各廠商間分割市場,也在不同生產中心間分割市場。在此我們以運輸成本占交貨價格相當比重的行業作為討論起點。假定在該行業中有一個或數個生產中心,並在每個生產中心都存一些為數不多的較大的廠商,這些廠商都希望通過串謀來謀取最大利潤。任何暗中串謀(covertcollude)的企圖將導致敵對,這種敵對從行業的觀點,最終從廠商的觀點來看都將是無利可圖的。因此,為了有效地串謀,每個生產中心內的廠商之間就必須按非價格標準來劃分市場。如果廠商簡單地以離廠價格(f.o.b.)報價,那麼他們就會以非價格競爭方式來分割市場。諸如基點定價這樣的交貨價格製就是在生產中心內根據地理位置來分割市場的。

決定怎樣在各生產中心之間分割市場便提出了一個新的問題。由於在每個消費區域(與生產區域相對應),全國的或地區的銷售額可能會波動,因此區域需求是不穩定的。若需求的區域不穩定方式既定,那麼對於全部不可貯存品來說,離廠價格製會造成產量的很大變動。因而在需求較少時將使成本增加。而對可貯存品來說,離廠價格製在需求較少時會增加庫存成本,這兩種情況都會造成某些廠商損失收入,而另一些廠商則否。這種收入上的差異會促使廠商就市場分割暗中達成某種形式的協議。

另一方麵,生產中心的價格會隨需求的變化而波動,當需求增加時,某生產中心價格便會提高,並從其他中心吸引來產量。當需求減少時,便會發生相反的情況。這種無法預期的離廠價格變化不僅使得那些同一生產中心的廠商之間的串謀協議難以維持,而且使不同生產中心的廠商間的串謀也許就此也無法維持了。因此,除非建立一個擁有足夠決策權的聯合銷售機構,否則離廠價格製將使廠商間難以自謀。根據我們的反托拉斯法,這種聯合銷售機構是違法的,因此需以建立聯合銷售機構來達到串謀的目的也就行不通了。

另一方麵,運費吸收倒是一個可行的方案。即在市場的每一點,僅存在排斥價格競爭的單一價格。不過,基點定價排斥競爭這一事實卻是連行業內的人都很少加以否認的。例如,一個水泥行業會的高級職員曾說過:“我們水泥業是個容不了自由競爭的行業”。因為不管位於何處,水泥公司經常索取相同的價格,因此,也許可以認為,基點定價確實削弱了競爭。例如,馬克盧普報告說,發現11家水泥公司對新墨西哥州的客戶索取了每桶3.286854美元的相同的價格!

基點價格製的效率問題

現在我們討論諸如基點定價這種統一交貨價格製的幾個效率問題。首先,這種統一的交貨價格製對形成相對價格的剛性起一定作用。相對價格的變化通常表明商品勞務和資源相對稀缺性的變化。任何促使價格結構剛性提高的因素都阻礙了資源流向更需要它們的地方,因此。造成價格體係信號作用削弱的原因在於基點價格製。

其次,統一交貨價格製促使客戶去選擇那些處在經濟低效地理位置上的產品供給者。客戶自然隻傾向於一個基點。如果生產在基點以外進行,那麼這一基點將導致運輸資源的低效使用。統一交貨價格製的另一低效問題是交叉運輸。在單一基點製情況下,麵對地處隔壁區域的消費者,處在基點位置上的棉紡廠和工廠卻不能夠比一個遠處的競爭者提供更為質優價廉的服務,因為他們都索取同一價格。於是我們可以料到會產生從遠地工廠到附近工廠間的多餘運輸現象,盡管由附近工廠為客戶提供服務可能在經濟上更有效率。由於多餘運輸增加了成本,因此它必然減少行業利潤。完全串謀的寡頭企業間絕不會選擇那種存在多餘運輸的價格製度。但是正如我們已經指出的,統一的交易價格製仍還是寡頭企業間的一種不完全串謀方式。

理論批評

並非每個人都認為統一交貨價格製會引起經濟低效。例如,阿爾欽指出,所謂影子運費可能僅僅表示對一種較好的所謂“位置”資源所付出的費用。他使用了以西雅圖為基點從佐治亞把膠合板運至佛羅裏達的例子。認為此處假設的額外收費與其說是一種影子運費形式,不如說是相對於其他工廠而言,佐治亞工廠主因擁有優越的地理位置所收的費用。在1978年聯邦法院的一項訴訟案中,新奧爾良的一個陪審團聲稱東南部的膠合板生產商在將膠合板運往佛羅裏達過程中收取了影子運費,因為他們按膠合板的西雅圖基點價格加上運至佛羅裏達的運費索價,而事實上膠合板並不是從西雅圖起運的。陪審團沒有認識到東南部產的膠合板是用較優等的資源——生產位置靠近佛羅裏達市場——生產出來的,土地位置越是靠近市場,地租也就越高,而東南部廠商則是最接近佛羅裏達的膠合板供給源。優厚的地租反映了比之西雅圖的膠合板生產商,東南部的生產商更靠近佛羅裏達。正是東南部製造膠合板的地理位置和其他資源優勢(較低的供給成本)使生產商能獲取更高的地租或報酬。不同地理位置地租或收費的差值是東南部膠合板生產商的優越位置導致的運費節約,阿爾欽指出,那些認為存在影子運費並對此表示不滿的人們

不過是在說廠商們可以擁有優越土地價格的權利,卻沒有作為一個所有者的權利。聯邦法院陪審團斷言東南部膠合板生產商收取了影子費用,而它們本該以較低價格把膠合板賣給佛羅裏達客戶的。這等於在說,佛羅裏達的客戶才是生產膠合板的優越地理位置的所有者。據此推理,所有土地,不管它們處於城市中心還是遠離城市,都應得到同樣地租--即從城市中心土地所有者處掠取較高的租金來轉給幸運的租用或購買那些靠近消費人口所在地之土地服務的入。那些聲稱存在影子運費的人們正是在宣稱,所有的資源,不管它們的生產效率差別多大,都應當得到同樣的租金和工資。

施蒂格勒指出:統一交貨價格製,或係統的運費吸收製,並不一定會比競爭體製造成更多的多餘運輸現象,X生產中心在Y生產中心周圍地區銷售產品的情況,畢竟隻可能發生在Y地廠商沒有能力在自有區域銷掉其相應市場份額產品的時候。那時,Y地的廠商更不會在X區域內銷售產品。不過,由於定貨和交貨的差異,我們也會看到交叉運輸的現象,然而,此種類型的交叉運輸在競爭條件下同樣會存在。

交貨價格製的經驗證據

交貨價格製的實際實施情況已有一些研究結果,這裏我們就這些結果進行考察,包括對那些單基點、多基點和交叉運輸的研究成果進行考察。

單基點

單基點交貨價格製的價格歧視問題在許多重要的反托拉斯案例中已被詳細考察過了。在穀物加工公司和斯特利公司這兩個案例中,魯賓遜-帕特曼法第2條第a款在單基點定價問題方麵的應用引起了爭議,現在我們將稍詳細地考察穀物產品公司這一案例。

穀物產品加工公司案穀物產品加工公司在芝加哥設有一家工廠,而在堪薩斯城開設了另一家工廠,這兩家工廠都以統一交貨價格製向美國任何地方銷售產品,價格為芝加哥基點價格加上從芝加哥通過鐵路把貨物運到交貨地點的運費。聯邦貿易委員會就此爭論說,堪薩斯城附近的葡萄糖用戶支付了影子運費。假如堪薩斯城與芝加哥的葡萄糖用戶構成競購關係,則這種歧視堪薩斯城本地客戶的做法初看起來似乎是不合法的。

根據該委員會的觀點,從成本角度來說,芝加哥工廠所定的交貨價格是正當的,而堪薩斯城廠商的交貨價格則否。一個位於芝加哥與堪薩斯城正中間的消費者也可向堪薩斯城的工廠購買葡萄糖,此時他支付的交貨價格將還是芝加哥基準價加上從芝加哥運到當地的運費。然而這一交貨價格實際上就會低於堪薩斯城本地的交貨價格。

斯特利製造公司的情況也基本如此,該公司是另一個使用穀物加工公司的芝加哥加成基點製的葡萄糖製造商。

最高法院根據魯賓遜-帕特曼法第2條第a款宣布,穀物加工公司和斯特利製造公司采用的上述單一基點價格製是非法的。在判決此案時,最高法院接受了聯邦貿易委員會的調查結論,即堪薩斯城的葡萄糖用戶實際上與芝加哥的葡萄糖用戶彼此是相互競爭的,這些用戶都是主要的糖果製造商。聯邦貿易委員會認為,僅在原材料成本上的微小差別就足以將一個糖果商的生意轉至另一糖果商,所以葡萄糖供應商的單一基點交貨價格製有損於作為買方的糖果製造商之間的競爭。

對此結論,人們可能存有疑問,在穀物產品加工公司於堪薩斯城建廠之前,試圖在芝加哥銷售糖果的某家堪薩斯城糖果製造商或許已經遷往芝加哥。另一方麵,如果這家糖果製造商要為堪薩斯城服務,則它可有二種選擇:將工廠建於芝加哥與堪薩斯城之間;或者建於堪薩斯當地。這時他將不得不權衡從芝加哥運輸葡萄糖到工廠所支出的額外運輸費用與在較短距離下運輸糖果成品所節約的運輸費用。

現在讓我們看看穀物加工公司在堪薩斯城建廠後,市場結構將會發生什麼變化。在實行以芝加哥為基礎的基點價格製的情況下,糖果製造商的處境會更糟嗎?否;他們的處境恰恰仍然同在堪薩斯城建廠之前的處境一樣。另一方麵,如果穀物加工公司決定實施離廠價格製,那麼很清楚,堪薩斯城的糖果製造商將能以較低的價格得到葡萄糖,從而能使糖果製造商擴大自己的銷售地理範圍,他們便肯定能更有力地對付芝加哥的競爭。另一種辦法是,他們可以繼續保持以前的價格和銷售量。因能夠以較低的價格得到葡萄糖而可以獲得更高的利潤。無論采用上述那種辦法,我們都看不出穀物加工公司決定在堪薩斯城建廠是否就必然意味著穀物加工公司一定提高了堪薩斯城糖果製造商的利潤。由此得出的結論正是阿爾欽所指出的:可能並沒有影子運費這回事。這些費用隻是以某種經濟地租的形式被返還給穀物加工公司,穀物加工公司所以能得到這筆地租是因為,該公司在堪薩斯城的工廠擁有優越的地理位置。

多基點定價製

多基點定價製也許能減少影子運費這種情況的發生。因為一個以上生產中心被指定為基點,對任何消費者索要的交貨價格都按就近基點來計算。在極端情況下,每個生產點都是基點。此時每個客戶支付的交貨價格等於所有生產商索要的基點價格加上從最近生產商運至交貨點的運費,這種多基點價格製一直被稱為完全基點價格製(plenarybasing-pointsystem)或係統運費均等化(systematicfreightequaliza-tion)。在此製度內,根本沒有任何影子運費,銷售商向客戶收取的僅是其供給範圍內的實際運費。在其供給範圍之外,銷售商麵對的是任何客戶都能獲得的最佳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