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說,如果施樂公司確實在複印機市場上擁有壟斷勢力,而複印紙市場是純粹競爭,即使施樂公司把壟斷勢力伸延到複印紙市場也不會改變它的利潤。施樂公司將租金和複印紙捆在一起的做法並不能擴大施樂複印機公司的壟斷勢力。既然沒有複印紙複印機不能使用,這裏重要的是考察租金加複印紙的組合價格所得出的支付給每單位固定質量服務的價格。如果我們分析一個在銷售照像機方麵具有壟斷力量並決定搭賣膠卷的公司,情況將是相同的。
作為度量需求手段的搭賣協議——國際商業機器公司的實例
從計算機行業開始發展以來,國際商業機器公司就是這個領域的領導者。多年來,國際商業機器公司僅僅將它的計算機和穿孔機租賃給用戶,並不出賣。租金協議一般表現為每單位時間(例如一個月)每班的酬金。直到20世紀50年代,國際商業機器公司才要求用戶隻從本公司購買穿孔卡。如果計算機損壞或者國際商業機器公司的技術員們發現租賃廠商正在使用其他廠商的穿孔卡。國際商業機器公司就要對修理費用處以罰金。這就是該公司過去常用的控製用戶不使用其他穿孔卡的方法。
我們也許不能立即理解為什麼國際商業機器公司要求用戶隻購買它自己的穿孔卡,為什麼它實行這樣的安排。不過,如果我們把國際商業機器公司看作一個壟斷者,那麼,我們從價格歧視的壟斷模型中即可得出一個預測,它與國際商業機器公司過去的定價實踐是一致的。我們從第10章的理論裏知道,價格歧視可以導致較高的利潤。但是,為此有必要獲得不同等級用戶的不同需求價格彈性的信息。國際商業機器公司能夠大致度量其用戶消費者剩餘的一個方法是借助於使用強度——更多使用他們的計算機的那些人,對於計算機提供的服務有著相對較多的總消費者剩餘,監測使用強度的方法之一是了解使用穿孔卡的數目,這恰好就是國際商業機器公司要求隻能使用它的穿孔卡的原因,這種穿孔卡提供了一個使用強度的指標,從而我們就知道消費者剩餘的大小。
根據國際商業機器公司對於每單位計算服務索取的價格,如果那些使用較多穿孔卡的用戶並不高於使用較少的用戶,則上述論據就沒有什麼意義。該公司正好是那樣做的;它對穿孔卡收取的價格超過它們的邊際成本,每單位計算服務收取的價格,對於那些需求彈性較低的用戶,即使用較多穿孔卡的用戶,實際上高於使用卡片較少的用戶。國際商業機器公司寧願選擇這個價格歧視的方法而不願對不同的用戶收取較高租金。或許,是因為後一種定價技術被認為是一種公開的價格歧視形式,它容易受到反托拉斯的起訴。此外,較高的租賃費需要事先確定用戶需求的高低。
然而,反對國際商業機器公司的各種反托拉斯活動已中止了這個特殊的定價行為。在司法部門的壓力下,國際商業機器公司同意“停止和終止”它們隻出租硬件和要求購買它自己的穿孔卡的雙重做法。
聯合製鞋機械公司
另一種把搭賣作為度量需求方法的價格歧視例子是聯合製鞋機械公司。在1956年以前,在謝爾曼反托拉斯法下,該公司被證明有罪,它的搭賣做法被禁止、聯合製鞋機械公司(製鞋設備製造商)曾經對其用戶提出要求,假如客戶需要使用任何該公司製造的設備,他就隻能使用該公司生產的機械。實際上有七種不同的搭賣類型。被人們談論最多的一種類型涉及這樣的要求,即聯合製鞋機械後跟注施機的承租人必須購買聯合製鞋機械公司的鞋釘。
我們在這裏同樣能使用上述對國際商業機器公司和它的程序卡所使用的分析方法。如果我們假定整個消費者剩餘直接與使用強度相聯係,而使用強度可以用單位時間使用的鞋釘數量來衡量,那麼聯合製鞋機械公司就能夠度量需求。隻要它對鞋針收取邊際成本以上的費用,它就能有效地對彈性低的需求者,而不是彈性高的需求者收取一個較高的機器價格。
有線電視設備
一個有線電視係統從一個大的天線接收信號,然後通常由一個地下電線網把它們輸送給用戶。第一個有線電視廠商於1951年開始經營,它開始服務於小城鎮,到20世紀60年代初已擴散到較大的城鎮,從此有線電視業開始繁榮興旺。有線電視業第一個廠商是傑羅爾德電子公司。從它開始經營起,傑羅爾德要求所有用戶安裝完整的傑羅爾德係統,另加購買五年的服務合同,換句話說,不允許用戶在地下電線和電視機之間使用非傑羅爾德的產品。這種有線電視機的搭賣提供了一個度量需求的方法。可以假定,家庭擁有的電視機數量越大,則需求強度越大,從而需求的價格彈性越低。隻要傑羅爾德對有關的設備收取大於邊際成本的價格,它就是在實行一種價格歧視。最後,反托拉斯部門指控傑羅爾德違反競爭的做法。1961年,法院宣布不準傑羅爾德進行搭賣。
搭賣的其他一些理由
可以列舉許多其他理由來解釋廠商為什麼要搞搭賣。我們將在第12章更詳細地討論這些理由。簡單地說,搭賣可避免價格管製,可發揮規模經濟優勢,可防止竊取商標名稱以保護商譽,可獲取一些消費者剩餘,可重新配置風險負擔,由於增加了的資本的需要量還可創造出一種進入壁壘。
搭賣的變形——整批訂貨
搭賣有一種變形,這種變形容許價格歧視,但形式上並不是搭賣,這就是整批訂貨。整批訂貨是一種交易安排,在這種安排下,購買者被迫購買廠商每個時期所有的產出品,否則一個也買不到。換句話說,整批訂貨涉及到全部或者為零的安排。它同我們在第10章論及的一個例子,即要麼全部按標定的價格買進鑽石,要麼一個也買不到,多少有些相似。
在1962年著名的洛(Loew)案例中,整批訂貨問題被提出來了。六個影片經銷商被指控違反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第一條。他們以購買別的影片為條件,把一個或更多的故事片銷售給電視台。為了得到影片《謝爾拉·瑪德麗的財寶》、《卡薩布蘭卡》和其他幾部獲獎影片,華盛頓的一個電視台WTOP也必須購買諸如《人猿泰山》和《催淚瓦斯隊》等影片。
裁定這個案例時,法院發現電影經銷商的市場勢力來自於搭賣影片的版權。法院進一步解釋,在這個壟斷勢力給定的條件下,影片經銷商具有的經濟影響足夠引誘他們的顧客接受搭賣品。法官戈德堡代表最高法院發言,他認為:每部有版權的影片是獨一的產品。因此按照戈德堡的說法,整批訂貨會產生不利於競爭的效果。電視台被迫購買不想要的影片,因而不能進入其他的影片經銷商經營的市場。
正如國際商業機器公司的例子一樣,法院的解釋正確與否當然是不清楚的。搭賣安排如何使影片經銷商增加他們的壟斷勢力?法院認為,在效果上,整批影片的價值超過每部影片加在一起的價值。下麵是一個簡單的例子,派拉蒙影片公司有兩部影片《勝利者》和《狗》,該公司顯然壟斷了這兩部片子,因為他們享有版權。如果電影院不搞整批訂貨,對於一個將要購片的電影院來說,影片《勝利者》的價值是含糊的。如果兩部片子必須一起購買,則對《狗》索價500美元,《勝利者》索價600美元;或是《狗》索價1100美元,而《勝利者》索價0美元,或者兩者索價的任何其他組合,這對派拉蒙影片公司都是無關緊要的。重要的是它能獲得整批賣給電影院的最大值。
施蒂格勒認為,整批訂貨作為搭賣的一種形式,或許是從追求價格歧視中得到啟發的。
一個用數值表示的例子
為了看著整批訂貨如何引起價格歧視,我們將使用一個簡單的數值例子,它涉及到兩部確實由影片經銷商整批訂貨的影片——《星球大戰》和《半夜的另一邊》(以下簡稱《半夜》)。有兩個影劇院X和Y,他們為租影片每星期願付的最高價格如下:
12000美元=X影院支付《星球大戰》的價格
8000美元=Y影院支付《星球大戰》的價格
3000美元=X影院支付《半夜》的價格
4000美元=Y影院支付《半夜》的價格
所以我們知道,對《星球大戰》來說,電影院X願比電影院Y付更多的錢,但對影片《半夜》來說,將比電影院Y付較少的錢。考慮到影片經銷商按統一的價格分別銷售每部影片的可能性,他或她每周至少必須對影片《星球大戰》要價8000美元,對影片《半夜》收3000美元。這樣總收入將等於2×8000美元加上2×3000美元,即2000美元。
現在考慮一下整批訂貨的可能性。影片經銷商對兩個影院都將收取統一的價格,但他們必須接受兩部影片,最大的整批訂貨價格將等於每個廠商把兩部影片合起來的最低評價乘以2或12000美元×2=24000美元。這樣,由於整批訂貨,廠商一星期能多收入2000美元,假定在整批訂貨的例子裏沒有追加的再生產成本,則這將表現為利潤增加2000美元。還假定,兩部影片加總的最大價值,沒有由於劇院所有者在整批訂貨安排下在選擇方麵受到限製而減少。
注意,要使得整批訂貨導致價格歧視和較高利潤,影片的相對價值對各個劇院必須是不同的。還要注意價格歧視僅僅提高了付給每部影片的隱含價格。例如,從12000美元付費中我們知道,對《半夜》的需求相對較高的Y影院正在為那部影片支付4000美元租金,這個數目比X影院會為《半夜》支付的最大數目還要多1000美元。
不同的產品
價格歧視的一個常用的方法是在並不反映邊際成本差別的價格上銷售不同的產品。在這一節我們將考察兩個例子:書籍銷售和以不同的商標零售的商品。
不同版本的書籍
精裝本書比平裝本書賣價更高。可是價格差別並不單純地反映生產成本的差別,按這個行業中書籍的平均售價水平,一本精裝書僅僅比一本平裝書多5至8美元。在表11.6我們列出了一些暢銷書以及它們的精裝本和平裝本價格。價格差別有一部分反映了大量生產的規模經濟以及在平裝書經銷方麵可能存在的規模經濟。而且,平裝書銷售風險較低,因為它們可能是暢銷書。盡管如此,但毫無疑問大部分價格差別應歸於價格歧視,可以假定,一旦書籍出版就想去讀的那些人,大概比所有其他讀者有一個較低的需求價格彈性,他們最終會為平裝書支付較高價格。那些能等待軟皮書出現的人大概有一個較高的需求彈性。精裝書的價格增長並沒阻止大量的暢銷書的讀者。反之,對平裝書的讀者減低價格,則會極大地增加需求量,總利潤也將提高。
圖書館版本
圖書銷售的價格歧視清楚地被應用於所謂的圖書館版本。圖書館版本是經過特別裝訂的書籍,它們可使用更長的時間。可是,圖書館版本和普通的精裝書版本之間價格的差別從不與它們各自的成本差別相等,價格差別比成本差別大得多。
同一產品的不同商標
有時,製造商會以不同的價格出售同樣等級和質量的商品。在這種情況中,產品之間的主要差別源於商標名稱或牌號的不同。1966年,最高法院作出判決,波爾頓公司以不同價格銷售同質奶粉罐頭的行為是價格歧視,波爾頓的做法是對以波爾頓商標出售的罐頭收取較高的價格,而對其他采用自己商標的廠商的罐頭則收取較低的價格。
處方藥品
價格歧視的一個著名例子與取得專利的藥品有關。專利藥品是醫藥公司在17年時期內獲得壟斷的一個來源。在這個時期內,醫藥公司通過搞價格歧視可得到最大利潤。最大的主顧——退伍軍人管理局,得到最低的價格。隨著主顧移向零售商,價格也隨之上升。在零售水平上各個顧客的需求彈性較小。在表11.8,我們複製了美國參議院小企業特別委員會附屬的關於壟斷的小組委員會的聽證會的報告。我們看到,一種典型的藥品裏特靈(Ritalin),售給零售藥商的價格,比出售給退伍軍人管理局的價格大約高300%。藥品公司認為,這些價格差別並不構成價格歧視,而是構成價格差別待遇。他們指出,就退伍軍人管理局的大宗訂貨而言,包裝和經銷成本要低得多。
價格歧視或者產品差別?
本章關於價格歧視,第7章關於壟斷競爭和第9章關於廣告和產品差別的討論表明,相對於產品差別來說,還沒有一個關於價格歧視的清晰的定義。當我們考察法院對不同案例的處理時,我們也沒有發現關於這個定義問題的進一步的見解。因此。我們可得出結論,價格歧視或產品差別理論的應用,仍將繼續反映對於特殊定價現象所作的不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