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有在結果是“大量減少競爭”時,價格歧視才是不許可的。法庭解釋該條款的意思是,減少該賣者和另一個或更多的競爭性賣者之間——而不是賣者和其顧客之間的競爭。有時其他形式的價格歧視也是合法的。例如,如果埃賈克斯公司賣給買者X的商品比賣給買者B的商品價格低,歧視減少了X和B之間的競爭這一僅有的事實,並不違反這一條款。
克萊頓法第2條中數量折扣的漏洞已被證明是價格歧視獲許存在的基本依據。在一個接著一個的法律案例中,按照數量價格差別來說明有差別的價格結構,是合理的。確實,國會發現,許多賣者在大規模買者的壓力下被迫同意降價,降價幅度大於成本節約所允許的程度。
魯賓遜-帕特曼法(TheRobinson-PatmanAct)由於國會為克萊頓法的“漏洞”感到苦惱,因此,1936年魯賓遜-帕特曼法第2a條就修正了克萊頓法第2條。從基本上說,魯賓遜-帕特曼法令規定,不同購買者在買同一等級和質量的商品時,對這些買者進行價格歧視是非法的,這種歧視可能會在各行業的交易中大大減少競爭或者傾向於造成壟斷。該條款仍然允許有價格差異存在,隻要這些差異反映了製造、銷售以及發貨方麵的實際成本差異。一個賣者仍然能夠為價格歧視訴訟作辯護,如果他或她可以證明該價格差別是反映成本差別的話。魯賓遜-帕特曼法令允許兩種例外的情況:(1)當這種歧視被用於“真誠地想與某個競爭者的低價相等”的時候,(2)當它被用於處置過時商品、易壞商品或破產銷售中的商品的時候。
魯賓遜-帕特曼法涉及了許多無視克萊頓法第2款而發生的行業活動。該法令直截了當地禁止獲取傭金、回扣、或折讓,除非中間人確實作為獨立的代理人提供服務(第2c條)。還有一些條款禁止對某一顧客因提供服務或便利而給與其他顧客無法得到的報酬。
魯賓遜-帕特曼法修正克萊頓法反映出來的一個主要變化,是涉及到損害各個買者之間競爭的行為,而不是僅僅限於各個賣者之間的競爭。記住,我們已指出,根據舊的克萊頓法,如果賣者以不同的價格向兩個不同的買者銷售商品或服務,並不存在價格歧視,因為賣者之間的競爭並未受到影響,競爭僅在買者之間進行。根據魯賓遜-帕特曼修正案,如果買者X能不公平地與買者Y競爭,是由於買者X接受了賣者較低價格,則賣者就被視為從事非法活動。
盡管魯賓遜-帕特曼法在某種程度上使法律更加清晰,但決不能說已經消除了價格歧視。大量的價格歧視繼續存在於現實商業活動中。魯賓遜-帕特曼法隻是偶爾被付諸實施。最近它受到了抨擊,因為其實際結果是過分保護那些小的、經常是效率低的廠商。此外,在如何解釋該法律方麵還存在著很大的問題。任何既定情況下的價格歧視是否引起“競爭的大量減少”,也是難以證明的。
有關魯賓遜-帕特曼法的案例
在魯賓遜-帕特曼法通過之後,政府提出多次訴訟以規定價格歧視的界限。一個主要案例是聯邦貿易委員會訴莫頓鹽業公司,該公司是向批發商和大零售商,包括較大的商業聯號銷售產品的鹽類生產商。在除去所允許的回扣和折讓之後,所有各組的價格表如下:
少於整車的購買每箱1.60美元
整車購買每箱1.50美元
連續12個月購買5000箱每箱1.40美元
連續12個月購買50000箱每箱1.35美元
最高法院發現,這個折扣價格表的價格歧視處於魯賓遜-帕特曼法第2a條的含義之內,盡管該折扣在相等的條件下對所有人都適用。法院駁回了公司的申辯,該公司認為聯邦貿易委員會不能證明其中存在著有害於行業競爭的地方。莫頓鹽業公司的爭辯基於下列陳述:鹽的銷售僅僅是零售雜貨商向顧客提供的許多小商品中的一項,從而它無損於該行業的競爭。然而,法院認為,“既然雜貨商店包括了許多較小的商品,這就無法保護雜貨商……除非對每種商品都應用法令禁止條款。……
法院還明確指出,魯賓遜-帕特曼法特別關注於保護小商業,這些小商業不能夠大批量地購買貨物。此外,證明價格不同是由於成本原因的困難仍然在公司這方,而不是在聯邦貿易委員會。這樣,除非價格差別能夠被解釋為成本的原因,否則它們就被認為是違法。
近幾年來,經濟學家,尤其是聯邦貿易委員會經濟局的經濟學家們有一個日益增強的看法,即法院對魯賓遜-帕特曼法的運用會弱化而不是強化競爭力量。在這一看法的影響下,該委員會大大減少了追查魯賓遜-帕特曼價格歧視案例的數量。
定價低於成本——掠奪性定價
我們提到過價格歧視的一個特殊情況,在那裏,廠商為了將競爭者逐出特定地區而降低價格,有時價格還低於成本。在這種情況中,掠奪性削價總是包括具有雄厚財力資源的大廠商。大廠商降價的唯一目的是將競爭者逐出該行業,它們並不反映規模經濟或成本差別。當掠奪者將價格定得低於成本時,就會蒙受損失。掠奪者由於他或地優越的財力資源,就能夠比競爭者更長時間地承受住這種損失。掠奪性定價又被稱為毀滅性競爭和扼殺性競爭。顯然,如果占優勢的廠商在任何時期的定價低於成本,預期未來較高利潤的現值,就必須足以補償價格削減時期內承受的損失的現值。
掠奪性定價的理論問題
特塞曾細致地論述了掠奪性定價問題,我們在這裏介紹一下他的觀點。他認為,即使掠奪者是一個大廠商,承受的損失也相當於借債來支付這些損失。暗含的情況是,該掠奪者所麵臨的借貸成本必須低於他的競爭對手的借貸成本。如果不是這樣,競爭者們就能夠借到足夠數量的資金來支撐到掠奪者結束該活動。此外,掠奪者還必須相信,定價低於成本以及遭受損失帶來的長期收益率要比市場利息率大。否則,就沒有從事掠奪性削價的刺激,這尤其是因為與低於成本的價格相關的銷售量越大,掠奪者的損失也就越大。當認識到掠奪者通常比他的競爭者損失更多收益時就更是如此。假定競爭者將價格降到掠奪者定的水平,所有的廠商都將遭受損失,達些損失與各自的銷售量相對應。既然掠奪者的銷售量一般比其競爭者大,掠奪者承受的損失也將成比例地大些。
特塞指出,即使上述兩個條件都滿足了,掠奪性定價可能仍然沒有意義。在價格被削減的那段時間內,消費者在該行業所有廠商受到損害的條件下得到了好處。如果廠商進行兼並,他們可以在短期內避免這種損失。從而,我們可以預期,具有優勢的廠商會試圖以兼並來取代掠奪性定價。
在下述情況下,我們可以看到掠奪性定價:
1.掠奪性定價可以是兼並成本過高的結果。
2.在某個兼並的談判過程中,占優勢廠商會進行一些削價活動,以便增進其討價還價的條件。
3.進入的成本很高,已進入該行業的廠商會聯合削價,以阻止進一步的進入活動。
如何判斷掠奪性定價
為了正確地判斷掠奪性定價,將索價與長期邊際成本相比較是很重要的。大致上說,隻有在價格低於長期邊際成本的時候,掠奪性定價才會發生。許多關於掠奪性定價的控告,常常出自那些感到正被占優勢廠商排擠出市場的競爭者。當人們將價格與準確計量的長期邊際成本相比較時,上述說法是否成立就不清楚了。
美孚石油的例子
掠奪性的定價最著名的案例是原先的美孚石油公司。在1870年至1899年之間,以約翰·D·洛克菲勒為首的美孚石油托拉斯獲得並保持著90%以上的石油提煉市場份額。這一龐大的市場份額來自兼並和其他活動,根據一些研究者的看法,這些活動包括獲得歧視性的鐵路運費和折扣、毀壞競爭者的資本設備、價格福利、管道控製,以及商業諜報活動。也許,掠奪性定價是洛克菲勒手中的一個主要工具。該石油托拉斯在存在競爭對手的特定地方市場上明顯地削價,而在缺乏競爭者的其他市場上則維持高價。當競爭者認識到他們無法與美孚石油公司競爭時,他們更多地接受兼並。
在一篇著名的文章中,麥吉(McGee)抨擊了這種看法。在閱讀了大量有關美孚石油公司的反托拉斯報告之後,他發現,幾乎沒有證據表明美孚石油公司通過掠奪性削價來獲得它的市場支配地位。麥吉還指出,從理論上說,對財富最大化來說,掠奪性定價也許是不明智的,因為它經常要犧牲一些不值得將來得利的利潤現值。他發覺,例如,競爭者們買入的價格,其吸引力對一些所有者來說,足以使他們賣出,再買入另一家公司,然後再度賣出。
謝勒不同意麥吉在對美孚石油公司掠奪性削價分析中所作的傳統批評。例如,謝勒指出,洛克菲勒曾寫信給一位合作者說:
我們要注視,什麼時候我們的營業額由於競爭的加強被減到50%或更少些,這也許是一個值得認真對待的問題;從已經占有大量營業額的角度看,我們是否最好不要作大規模的降價。
然而,謝勒的分析卻沒有涉及價格和成本的關係。更重要的是,這裏的引文是與更大的競爭一致的,盡管增加的供給會產生較低的市場價格。這樣,甚至在接近於價格接受者的條件下,所有的廠商都會降低價格。不過,謝勒確實認識到了麥吉的觀點——在控製市場的意圖下,美孚石油公司不得不承受的利潤損失,要比較小的競爭對手遭受的損失大得多。
近來有更多的例子傾向於支持麥吉的假設。卡默遜、埃爾金格(Elzinga)和澤布(Zerbe)普遍發現,在預拌水泥、黑火藥和製糖業中,都沒有係統的和成功的掠奪性定價。此外,科勒(Koller)發現,在26個反托拉斯案例的檢驗中,沒有跡象表明掠奪性定價會帶來實際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