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的“忍耐”與“造反”(2 / 3)

光恨還不至於造反,逼民造反的決定性因素,是農民賴以安身立命的土地被掠奪了,生活不下去了。如果隻有小部分農民失去土地,也不至於造反,這小部分失去了土地的農民會很快淪為佃農,不至於餓死。隻有當社會上絕大多數自耕農失去土地時,他們才會形成強大的階級力量,揭杆而起。迫使大多數自耕農失去土地的,是官僚地主和豪強地主的大規模兼並土地。

土地兼並有一個自發過程。在中國封建經濟結構中,土地是可以買賣的,貧者出賣土地,富者購入土地,使土地逐漸集中,但這一由商品經濟自身規律引發的土地兼並趨勢是比較緩慢的。在一個王朝新建時,國家把大量無主荒地分給農民,分配原則是按農戶勞動力多少分配。這種名義上的均田,最初確實起到了抑製兼並的客觀效果,維持了大量自耕農的存在。而且,封建國家為了社會穩定和保持賦稅來源,有意識地控製因土地買賣而造成的兼並,常下令取締土地買賣。如唐高宗時就明令“禁買賣世業口分田”。唐代還規定,占田超過其身份等級應占之數,要按刑律論處。禁絕買賣是不可能的,隻能起到限製作用。在王朝初期,官僚較廉潔,法令尚能貫徹,還能抑製土地兼並勢頭。每到王朝中後期政治腐敗、綱紀廢弛時,土地兼並問題便突然爆發了。曆史上,一個王朝到達鼎盛時期,往往就是土地兼並爆發的前夜。太平盛世的繁榮同時意味著大大小小的封建剝削者侵吞更多的財富,尤其是有政治勢力的那一部分剝削者,不僅憑借經濟力量兼並土地,而且依仗權勢強占土地,這部分人就是官僚地主和惡霸地主。官僚地主是指在朝臣當官的士大夫地主,惡霸地主是官僚的走狗,其政治身份是吏或地頭蛇的那一部分地主。正如史書記載:“富者有資可以買田,貴者有力可以占田。”以明代為例,曾任內閣首輔的徐階,罷官回鄉,在蘇鬆地區占奪土地24萬畝;貴戚汪泉一人占有土地達200萬畝;權貴黃泰以奏討方式兼並侵占了相當於400平方公裏的土地。再如宋代,根據《宋史》卷173《食貨誌》可算出,官僚地主和惡霸地主占有全國耕地的70%以上。清代的土地兼並也十分嚴重,如浙江一黃姓地主“腴產數千頃”,河北懷柔的郝氏占“膏田萬頃”,江南大地主李家和山西大地主亢家占田百萬畝,並稱當時兩大富豪。土地兼並的情況各朝代程度不同,越到後來越嚴重。大體上,在王朝初期,自耕農、半自耕農能占農民構成中的50%~70%,到末期僅占不到10%~20%,大部分人淪為佃農,也有一部分淪為流民,如漢武帝統治時有流民200萬;明代嘉靖年間有流民600萬,占當時人口的10%。

自耕農一旦淪為佃農,就要受到地主的殘酷剝削。地主對佃農的地租剝削一般是“什稅五”,即五五分成,佃農要把收成的一半交給地主,如果租用地主的牛及耕具,則須再加一成,四六分成。當土地兼並日益嚴重、自耕農破產、佃農人數急劇增加時,地主往往還會借機抬高地租標準。地主階級的殘酷剝削,把農民推到了饑餓死亡線上,逼到造反的邊緣,這時,隻需有人點燃“星星之火”,就有可能頓成“燎原之勢”。

農民不僅受地主的剝削,還受封建國家的剝削。封建國家對農民的剝削主要有三項:田賦、雜稅、徭役。一般來說,田賦比較穩定,也不是很重,有時甚至相當輕,如西漢田賦隻“三十稅一”。雜稅和徭役則伸縮性很強,在王朝實行“輕徭薄賦”,與民休息政策時,就不太重;反之,在王朝好大喜功而又府庫空虛時,或者因為政治腐敗,就會對農民橫征暴斂,弄得民不聊生。曆史上因徭役太重而逼民造反的,秦、隋兩王朝是顯例。秦始皇“內興功作,外攘夷狄”,造阿房宮,修驪山墓,築萬裏長城,動用勞力200餘萬人,外加蒙恬率30萬人擊胡,守五嶺的50萬人,這樣全國大約有300萬人被國家征用,占全國人口2000萬的15%左右。農民不堪奴役,終於在陳勝、吳廣“振臂一呼”之下而“應者雲集”了。隋煬帝登極之初,修建洛邑,“每月役丁二百萬人”,他在位13年,修運河,築長城,三次出兵高麗,動用勞力達1700萬之多,占總人口的1/3,造成舉國就役,“丁男不供,始以婦人從役”的可怕局麵,弄得“天下死於役而家傷於財”,“耕夫失時,田疇多荒”,國民經濟完全陷於癱瘓,終於爆發了大規模的農民起義,隋王朝在烽煙四起的形勢下迅速崩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