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慈善事業法,涉及慈善捐助的法律多散見於行政法律規章中,而這些規章往往過於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慈善機構應該幹什麼,怎麼運行以及運行經費,捐款人的權利和義務,慈善機構的權利和義務,監管部門的權利和義務等一係列問題缺乏明確的規定。
2、現有的法律規定多為提倡建議形式,缺乏違規後的追責懲戒製度。正確的法律規則本身應是一個完整的結構,是行為模式與後果模式的統一,僅規定應該做什麼而不規定不這樣做會受到怎樣的懲罰,其法律效力肯定是大打折扣的。
3、對各慈善團體定性定位,進行統一登記管理的法律製度亟需建立完善。大量慈善組織免於民政部門登記,眾多機構分支職能模糊,是造成監管缺失的重要原因。
三、從郭美美事件的後續影響看我國慈善法律的發展完善之路
沸沸揚揚的郭美美事件最終以北京警方發布的“郭美美及其母親與中國紅十字總會無直接關聯,其認證的‘中國紅十字會商業總經理’身份屬自行杜撰”的調查結果塵埃落定,但郭美美事件對以紅十字會為代表的中國慈善事業所帶來的影響卻遠未結束。一方麵,郭美美的炫富行為以及牽扯出的與紅十字會的種種聯係,引發了公眾對紅十字會的信任危機,慈善捐款大大降低;另一方麵,這次事件也使有關方麵看到了目前紅十字會乃至整個中國慈善事業在組織建設、業務開展、資金運行、管理監督等方麵還存在著眾多問題,慈善法律的完善發展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然而這條路究竟應該指向何方?也許英國慈善業的例子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示。
英國的一項研究表明,在英國,慈善組織最受信任,有56%的人對慈善事業的“信任”甚於政府事務。因為早在1601年,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一世就頒布了《慈善法》和《濟貧法》,鼓勵發展從事慈善救濟等社會公益活動的非營利組織。後來,《慈善法》得到不斷的補充與完善。1993年,英國議會在《1872年慈善受托人社團法》、《1960年慈善法》和《1992年慈善法》第一章的基礎上,製定了新的《慈善法》。
英國法律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向慈善委員會和公眾開放,必須準備隨時誠實地回答委員會的質詢。慈善組織必須每年在其財政年度結束後的10個月內向慈善委員會提供它們的賬目,委員會將在網站上公布這些賬目的詳細情況。
不難看出,通過加強慈善立法,明確慈善組織的法律地位、組織原則、活動規則、監管機製,引導慈善組織良性發展,用健全的法規製度看管好社會的愛心,不僅必要且緊迫。我認為,我們應從以下幾方麵著手:
1、製定專門的慈善事業法,明確信息公開製度。
2、強化處罰機製,對慈善事業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嚴加處罰,特別是防止企業、個人或社會團體借慈善之名行斂財之實。
3、對各慈善組織進行定性管理,明確監督製約機製。
4、加強慈善組織內部法製建設,規範機構內部管理。
綜上所述,我國慈善事業發展中仍存在著眾多法律問題,加強慈善立法任重而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