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其原因,主要是將監理報價與監理實力、業績本末倒置,將報價當作了選擇監理單位的第一要素。670號文件第二條中雖然明確“監理服務招標應優先考慮監理單位的資信程度、監理方案的優劣等技術因素”,但在後續條款中沒有確定體現以上原則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從而讓“監理費在±20%範圍內浮動”的規定失去了積極意義,反而將監理報價“合法地”降低了20%。
3、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的服務收費方法操作性不強
670號文件附件《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第1.0.4條規定:其他階段的相關服務收費一般按相關服務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人工日費用標準》收費。
可以看出,以上規定所指的其他階段是指工程的勘察、設計、保修等除建安施工外的階段,所確定的按工日計費的收費方法適用於周期短、服務人員少、工作地點固定的單一任務谘詢服務。
如果監理企業承攬較大範圍內的勘察監理、設計監理和設備監理,以上計費方法將顯得不易操作,且不易為監理招標人接受。主要原因是,一來無法事先確定監理服務的總價,二來監理投入的人工數量不易確認。這也間接妨礙了監理服務範圍的拓展,給施工階段外其他工程建設階段的監理市場培育帶來困難。
4、未確定監理人員配備原則
670號文件確定了監理計費原則和方法,但對監理人員配備的數量和質量沒有做出規定。導致在監理招投標過程中,一些招標人隨意提高所需監理人員數量和質量,迫使投標企業做出人員派遣承諾,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資源浪費。該行為也變相拉低了監理人員人均服務單價,是另一形式的壓價。而監理投標企業在確定監理人員配置方案時由於沒有原則可依,隻得依據招標文件和自身經驗填報,隨意性大,不僅給監理評標帶來困難,也不易保證中標後到位人員與投標所報人員的一致性。
二、建議
1、對670號文件的修改建議
1.1提高監理取費比例。根據國家住建部《2011年建設工程監理統計公報》的數據計算,全國工程監理收入前100名的企業的人均監理費收入在18萬元/人年左右。根據北京市監理協會的統計,目前勘察設計企業人均年產值為54萬元,招標代理、谘詢企業人均年產值為32萬元,監理、谘詢、招標代理綜合企業人均年產值為18.4萬元,單一監理企業人均年產值為10.4萬元。以上數據表明,提高監理收費比例勢在必行。
1.2規定監理費浮動原則。進一步明確監理報價不是選擇監理單位的第一標準,要降低監理報價在監理評標總分中的比重,突出監理資信、監理大綱的重要性。監理費浮動要與工程性質、安全風險掛鉤,不鼓勵低價中標,工程性質特殊、安全風險大的工程,監理費要上浮,浮動比例與工程重要程度和風險大小掛鉤。
1.3危險性大且有特殊要求工程的安全監理費用單列。對地鐵、道橋工程、保密工程等特殊的、安全風險較大的監理項目,建議將安全監理費單列,作為不得競爭部分予以固定。或者將相應的安全監理任務從工程監理任務中單獨列出,作為一個特殊的專項任務單獨招標並簽訂合同。
1.4確定合同監理費調整原則。對於工程建設周期長的監理項目,建議確定價格調整原則,以保證合同監理費能隨社會物價水平和工程管理政策及時進行調整。
1.5在監理費公式中增加工程所在地物價指數和地域指數。670號文件的監理費計算公式中,有專業、工程複雜程度和高程三個調整係數。由於我國不同地域間的物價水平和建設成本差異較大,建議在公式中增加工程所在物價指數,同時增加工程所在地指數(如城市、鄉鎮、曠野等),以保證監理取費合理、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