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執行體會與建議
營銷視野
作者:李文偉
【摘 要】當下,困擾和製約監理行業發展的一個關鍵問題是監理取費問題。國家《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布5年多來,在執行過程中逐漸顯露出一些急需改進和修訂的方麵。解決製約監理發展的收費問題,不僅要修訂和完善收費管理規定,更需要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以及監理企業共同努力,明確監理定位、提供政策支持、協會組織引導、企業自強自立,才能根本解決監理收費乃至監理行業健康發展問題。
【關鍵詞】監理;服務收費;體會;建議
為規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行為,促進工程監理行業健康發展,國家發改委、原建設部於2007年3月30日聯合頒布了《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以下簡稱“670號文件”),並於2007年5月1日正式實施。
670號文件頒布5年多來,對促進監理行業發展,提高監理企業收益起到了積極作用。可是,隨著時間推移,該文件執行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日漸清晰和突出,對監理行業發展的製約也日益明顯。
一、670號文件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1、監理取費標準低
根據670號文件,監理收費比例為工程建築安裝工程費或概算投資額的1.04%~3.3%。單純從數字上看,該比例雖高於勘察、設計、谘詢和招標代理等其他建築谘詢服務行業的收費數值,但在考慮了以下因素後,按該比例計取的監理費就明顯不足了。
1.1監理行業用人數量多,工作周期長,人員使用固定性強。在同一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谘詢、招標代理以及監理服務過程中,監理工作所耗用的人工總數最多,服務時間最長,人員固定性最大。這使得勘察、設計、谘詢和招標代理企業的服務性質體現為“智力密集型”,投入產生相對較高;而監理企業的服務更接近於“勞動密集型”,投入產生相對較低。
1.2監理工作內容增加。在670號文件實施後,相關部門又陸續製訂了多項增加監理工作量和責任的有關規定,其中許多工作不僅涉及到安全監管,還涉及到質量控製等內容,增加了監理工作內容,細化了監理工作要求,增大了監理責任,導致監理企業投入大幅增加,變相降低了監理取費標準。
根據北京市建設監理協會的統計,在670號文件發布後,國家住建部、公安部、北京住建委、北京公安消防總隊等管理部門發布的涉及增加監理工作量的文件就多達9項,增加的監理工作量約在30%左右。
1.3監理合同履行成本高。監理服務雖然是工程發包方項目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但在監理工作過程中,監理企業要承擔所有與工作開展有關的費用。目前,大多數監理發包人不僅不提供相應的工作便利設施,而且絕大多數監理合同明確規定合同監理費包幹使用,不因政策、物價水平等一切因素的變化而進行調整。這就使得監理企業要以微薄的監理費來承擔整個合同執行期間的一切費用支出,一些服務期間長的監理合同由於沒有價格調整條款,在合同執行後期往往出現“入不敷出”的現象。
2、易出現監理招標人壓價、投標人惡性競爭的現象
670號文件規定,監理收費基準價可以在±20%範圍內浮動。由於文件沒有明確價格浮動的原則,導致大多數招標人及其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中規定,隻有下浮20%,監理報價一項才能得滿分。再加上一些監理企業的惡性競爭,使得監理報價下浮20%成為“約定俗成”的規矩,很少出現下浮不到20%而中標的情況,極少出現上浮監理費而中標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