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在縣域電網構建和諧電力設施保護區的探索與實踐(2 / 3)

二、電力設施保護區與相鄰物之間矛盾的主要成因分析

(一)當前城鄉規劃與電力規劃銜接不夠緊密。電網的設計規劃是控製電力設施保護區與相鄰物之間矛盾的源頭,是避免兩者間矛盾的一個重要環節,而實際情況中,部分城鄉規劃電力部門未屆入,造成了電力安全隱患,在電網建設時,也容易發生工程受阻。

(二)違章建築不能及時發現。目前電力係統采用定期巡視,一般每月一次,特殊巡視、故障巡視、夜巡、診斷巡視等方式,以上方式均具有實時性差、勞動強度大、不能及時發現現場缺陷的缺點,在保證正常巡視外,無法對線路安全隱患進行實時管控。

(三)對《電力法》的宣傳不能深入人心。群眾對輸電線路電力設施保護認識不足由於廣大農民群眾對輸電線路通道違章行為給用戶帶來的間接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認識不夠,電力設施的產權和維護都是電力部門的事,群眾安全 意識淡薄。

(四)電力執法難,違法行為難以遏製。《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與政企分開後的電力體製不相適應,存在著電力行政執法體製始終沒有理順、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無法形成一支有力的電力行政執法隊伍等問題。

三、電力設施保護區與相鄰建築物之間關係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通則》及《物權法》的立法精神,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矛盾的情況下,應當運用法律調節彼此間的矛盾,使他們有權從鄰方得到必要的便益,並防止來自相鄰方的危險和危害。同時,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各自所有權的行使也應有所節製,不能損害相鄰方的合法權益。

根據不動產用益物權的法律特性,電力線路作為供電企業的不動產,與周邊不動產形成了相鄰關係。電力線路走廊內的宅基地所有權人在建築房屋、土地所有權人在種植農林作物或在線路下方堆放物品時,應充分考慮到電力線路相鄰權,不得違法建築、種植和堆放,否則,電力企業有權要求其消除隱患。

四、鬆陽縣供電局的探索和實踐及成效

(一)創新政策處理機製,建立溝通橋梁

提高政策處理能力,強化電力企業與相鄰物所有者的對話,能最大化的消除矛盾。為此我們提高政策處理能力,創新政策處理機製,實行統一的補償標準,促進供電局與地方政府部門共同推進政策處理工作。

1.主要的做法。鬆陽縣供電局根據年度計劃,確定政策處理工作任務,以及所涉主要鄉鎮範圍;通過縣政府政策處理協調督查工作組適時組織所涉鄉鎮、村召開政策處理協調會,明確工作任務;縣政府政策處理協調督查工作組定期進行督查,並將政策處理工作成效納入縣效能考核。

2.取得的成效。通過創新政策處理工作機製,政策處理工作大為改善,各鄉鎮也確立了專門的政策處理分管領導,供電局與政府部門的聯係溝通更加順暢,政策處理工作中一些難點、重點問題也得到了有效解決。

(二)“新農村共建”雙向互助,共促和諧

鬆陽縣供電局詳細製訂了“電力·社區(鄉村)”新農村共建計劃。通過電力社區經理在鄉村辦公場所駐點服務方式,主動上門提供“用電谘詢”、“家庭優化用電方案”等十項貼心服務,形成鄉村、電力、居民三位一體的電力服務新平台。

(三)強化線路隱患排查,規避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