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縣域電網構建和諧電力設施保護區的探索與實踐
管理錦囊
作者:陳光龍
【摘 要】本文主要通過對鬆陽電網電力設施保護區與相鄰物之間突出問題及矛盾的現狀分析,指出了兩者之間的相互影響和危害。本文介紹了鬆陽縣供電局近幾年所開展的一些有益探索和實踐,通過創新政策處理機製,開展個性化優質服務及電力村莊共建,強化隱患排除消除安全隱患,有效的減少了電網的建設、運行中與相鄰物之間的矛盾。同時,本文介紹了在構建和諧地方關係、電力宣傳、法律維權等方麵進行的探索和成效。
【關鍵詞】電力設施;相鄰物;和諧關係;探索
近年來,隨著鬆陽縣域經濟和社會的跨越式發展,鬆陽全麵推進“兩區”建設,實現城鄉發展由整體協調向全麵融合、社會發展由基本小康向全麵小康、經濟發展由人均GDP3000美元階段向6000美元階段的三大跨越,鬆陽的經濟總量將實現“三個翻番”,鬆陽的城鄉基本建設全麵鋪開。在鬆陽開展新農村電氣化建設、舊村改造、城市新區開發、鄉鎮道路拓寬、綠化植樹、三線搭掛等等建設工程的過程中,造成了電力設施與其相鄰建築之間相鄰關係日益複雜,矛盾日益突出。出於電力線路安全運行規程的要求,同時也是對電力線路附近居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保護需要,我們著手開展對電力線路與臨近物之間如何“友好相鄰”的對策研究,並進行了一些探索和實踐。目的是通過關於電力設施與其相鄰建築之間相鄰權關係的研究和實踐,盡可能減少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違章建築、違章植樹現象,防止相鄰權侵害,構建和諧的電力設施相鄰關係,盡最大可能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用電權利及人身、財產安全。
一、鬆陽電網電力設施保護區與鄰近物之間的現狀分析
(一)空間使用權造成的矛盾
近年來鬆陽電網不斷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占有的空間不斷增多。鬆陽電網初步建成了以220千伏為主電源點,以110千伏為主網架,35千伏電網完善,電網接線較為先進,網架基本合理,科技含量和自動化水平不斷提高的堅強電網。近五年來,鬆陽電網建設項目總投資約為6.85億元,電網規模翻一番,新建220千伏鬆陽輸變電工程和110千伏延慶輸變電工程,完成35千伏葉村、新興、赤壽輸變電工程建設,新增和改造35千伏、10千伏線路造總長度為438.6千米,完成了7個電氣化鄉(鎮)、96個電氣化村的建設,為實現鬆陽經濟加速崛起提供了強大動力。另一方麵隨著鬆陽人民生活不斷提高,新區建設、植樹麵積不斷增多,而部分老百姓對電力法認識不足,在電力線路通道內植樹、建房、堆沙等違法行為,成為威脅電網安全運行的重要因素。
1.電力線路通道的歸屬權不清引起的矛盾。盡管《電力設施保護條列》對電力設施保護區的做了法律界定,但老百姓認為在電力建設時,購買的隻有杆基部分,而線路之下的通道並未購買。沒有得到老百姓認可的歸屬權,僅憑電力法對電力設施保護區所做的規定,難以界定通道的歸屬權,在通道清理時存在爭議。
2.電網規模日益擴大的矛盾。社會經濟不斷發展,電網也必須隨之擴大,但是在兩者都擴大的過程中,空間的使用引發矛盾。農民因通道兩側土地難以開發,無法出讓,製約本區域經濟發展等理由不允許線路通過,或索要高額賠償,致使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受阻的現象屢屢發生,且有受阻程度越來越嚴重,受阻區域越來越廣的趨勢,影響電網發展。
(二)法律、政策執行造成的矛盾
《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與政企分開後的電力體製不相適應。一是有關電力實施保護的各方責任不明,範圍不清。隨著電力體製改革後政府管理機構的調整,究竟應當由哪個部門行使電力設施保護的行政執法權不明確,造成行政執法主體缺位。二是法律責任製度與處理程序不完善。對於侵害電力設施的行為,隻有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行政附帶民事責任,並沒有單獨民事責任的規定。三是缺少權利衝突與爭議處理機製的規定。從現行規定來看,缺少必要的權利衝突與爭議處理機製。四是一些法律規定較為模糊,操作困難。比如對於什麼是構築物沒有明確的界定。采取“適當措施”的方式、“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必要的”架空線路的區界上設置標誌等概念不明確,在具體操作時經常引起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