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為什麼刪去關於新聞立法難點的討論(1 / 2)

為什麼刪去關於新聞立法難點的討論

新聞與法

作者:魏永征

魏永征教授認為,我們對新聞法的形態需要有一個全麵的認識。新聞法,不是單一的法律文件,而是跨越多個法律部門、具有多種法源的許多法律規範的集合體。新聞活動和新聞工作涉及社會活動的方方麵麵,要把這些方麵的法律規定都集中為一個法典式文件,既無必要,也不可能。具體請看《為什麼刪去關於新聞立法難點的討論》。

記者在采訪過程中受到阻撓、圍攻、毀損設備的情況時有所見,如何加強對其人身權的法律保護?大眾報業集團戰略運營部陳建勇對此提出了自己的設想,請看《論記者人身權特殊法律保護的構建》。

在《新聞傳播法教程》早期版本中,有一節文字專就新聞法為什麼難以出台進行討論。我提出了在我國現行新聞體製下製定新聞法存在難以解決的5個矛盾:

1.法的剛性和意識形態的彈性的矛盾。

2.新聞媒介社會控製功能與表達功能的矛盾。

3.權利的普遍性和權力的等級性的矛盾。

4.法的穩定性和輿論導向的隨機性的矛盾。

5.隨機調控和依法行政的矛盾。

這幾個矛盾,最早是1999年在北京廣播學院我接受郭鎮之博士就輿論監督和新聞法製問題的訪談時說的,發表在《新聞記者》2000年第2期上,寫入《新聞傳播法教程》時又略作修改調整。我們知道,在上世紀80年代,中國曾經正式啟動製定新聞法的工作,在1988年先後形成了分別由新聞出版署新聞法起草組、上海新聞法起草小組和中國社科院新聞研究所新聞法研究室三家各自起草的三個《新聞法》文稿。①但是後來這項工作中止了。多年來,時而有人提出製定《新聞法》的建議,業界也有不少議論,認為新聞工作中的許多問題和困境就在於沒有新聞法,“有了新聞法就好了”。我說的這幾條,就我參與和研究新聞立法工作中的體驗,解釋了新聞立法的困難,反映很好,有些著作引用,還有對此進行討論補充的。

但是,現在的版本我把這段文字刪除了。是不是我這幾條錯了或者過時了呢?不是,我以為這些矛盾至今還是存在的,有關方麵在新聞活動中的舉措還是要處理好這些關係。

我刪除的原因除了《新聞傳播法教程》作為教材,其體例是述而不作,不討論還不存在的規範外,還在於我們對新聞法的形態需要有一個全麵的認識。

新聞法,或稱新聞傳播法,就是指法律體係中所有適用於新聞活動的規定,包括憲法、民商法、行政法等各個法律部門中所有適用於新聞活動的法律文件的條款。這個意義上的新聞法,既不是單一的法律文件,也不是僅僅屬於某一個法律部門,而是跨越多個法律部門、具有多種法源的許多法律規範的集合體。

縱觀國際新聞法製史,最早的新聞法,如1766年瑞典和1881年法國的《新聞自由法》(the Law on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當時印刷品是唯一的大眾媒介,通常以同一詞語press稱謂新聞、報刊、出版,其實應該翻譯為出版法、報刊法。稱為“自由”,其核心就是廢除以前新聞出版的許可製或事先審查製,同時也規定了禁載條款及事後的製裁措施,即追懲製。及至20世紀廣播、電影、電視等傳播媒介等先後問世,由於傳播管道不同,需要實行許可製或審查製,就又分別製定了有關法律。互聯網問世,為新聞傳播提供了更大空間,人人都可以成為“記者”,人人都可以傳播新聞,但是網絡傳播也是社會傳播的一部分,不僅要遵循網下社會傳播的一般規範,還要有因應網絡傳播特點的特別規範,各國也就此製定了法律或其它規則。由此看來,要有一個涵蓋所有媒體的新聞法,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