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娛樂記者”,換個名字如何(1 / 1)

“娛樂記者”,換個名字如何

新聞觀察

作者:蔡笑元

前不久看到新聞報道說,某門戶網站的娛樂記者和王菲“飆車”,激起了民憤;之後又傳聞某娛記因詢問李小冉流產一事慘遭掌摑,使記者群體聲譽掃地,後來有人質疑該娛記係主辦方故意安排。聯想到當今記者越來越低的社會地位,看著這些所謂“記者”的所作所為,讓人不勝唏噓。

子曰: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筆者在此鬥膽倡議:嚴格限製“記者”名稱的使用權限,娛樂記者不得繼續自稱為記者,應為其另取他名以代之,譬如叫“娛樂信息員”。

首先,娛樂記者有記者之名,卻未行記者之實。記者被稱為“無冕之王”,人們認為他們雖然處於廟堂之外,卻擁有著超然的地位和平民所不具備的特權;相應的是他們同時負有監督社會的神聖使命,並且要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規範。而娛樂記者的行為有悖於此。其一,真正的新聞工作者,必須具備高度的社會責任感,為民立言、為社會立言、抨擊時弊、抑惡揚善。而我們知道,娛樂記者們的社會責任感並不強,他們隻會去播報部分觀眾想看的內容,而這些消息往往是一些無聊的八卦;至於民生政治、社會風氣等,哪個娛記會在乎呢?即使有關心社會的娛記,也會被職責範圍所囿,不敢僭越職守,對國計民生置若罔聞。其二,新聞專業主義精神強調新聞的獨立性、客觀性和真實性。而娛樂記者發布的信息,大部分是受名利、眼球推動的,部分是主觀的,小部分是不真實的,可以說和新聞專業主義精神背道而馳。其三,無論是瑞典在1970年製定的“公眾原則”,還是其他的新聞職業道德要求,大都包含一條“不侵犯普通公民的隱私”(這裏的“普通”是相對於公務人員來講)。職業記者對待公民隱私如履薄冰,而娛樂記者卻幾乎以曝光明星隱私為己任,上至離婚等終身大事,下至夫妻朋友間的聊天短信,無所禁忌,一律捅出,毫無新聞職業操守。如此名不副實,何以再稱記者?

此外,娛樂記者的所作所為,已使整個記者行業的聲譽蒙羞。且不說圈外人,就是傳媒人自己,很多都不會刻意區分娛樂記者和記者,大部分人會統一用“記者”來稱呼這兩個群體。於是,很多娛樂記者的“惡劣行徑”,被扣到了整個記者群體頭上。篇首提到的采訪李小冉的記者,因質詢名人隱私遭掌摑,受到了極大的人身侮辱,百姓不但不予以同情,還罵“記者”“自作孽”、“活該”,可見大眾已對娛樂記者的所作所為深惡痛絕。但同時,廣大恪守職業道德的記者受此牽連,難道也是“自作孽”、“活該”嗎?娛樂媒體有專門負責跟蹤和偷拍的人員,公眾稱之為“狗仔隊”,這部分人已經臭名昭著,但由於他們還有一個比較正式的名稱——娛樂記者,因此所有記者都常常由於他們的上躥下跳而聲名受損。2006年,某娛樂媒體偷拍鍾欣桐更衣,並在雜誌上刊登了照片。香港演藝人協會極度不滿,召開了“記者”聲討會。注意,這裏不是“娛樂記者”聲討會,也不是“狗仔隊”聲討會,而是“記者”聲討會。不明就裏的人看到“記者”聲討會,聽說了“記者”雞鳴狗盜的行徑,免不了對記者群體心生厭惡,在這種心態下遑論尊重記者。至於娛樂記者所發的各種花邊新聞、八卦揭秘,真真假假數不勝數,影響惡劣的不在少數,然而最後卻是整個傳媒界、整個記者群體為其埋單,背負不必要的罵名。

如果記者和娛樂記者能名定實辨,有利於雙方各行其是。荀子曰:“知異實者之異名也,故使異實者莫不異名也,不可亂也。”和娛樂記者混為一談,記者的社會地位越來越低,媒體的公信力越來越差;娛樂記者被記者名號所累,做事縛手縛腳,公眾對其要求過高,動輒口誅筆伐。既然道不同不相為謀,還是分道揚鑣的好。記者還稱作記者,不必再擔心自家人辱沒門楣;娛樂記者更名換姓,不必再用記者的道德標準來要求自己。你走你的陽關道,我過我的獨木橋,大家割席而居,不再互拖後腿,豈不是皆大歡喜。(作者為本刊編輯)